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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夫妻一方的财产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情景再现
张建和孙慧是大学同学,两人自大一开始就谈恋爱,毕业后都找到了稳定的工作,工作两年后,两人便决定结婚。两人事业都处于起步阶段,买房不是近期能够考虑的目标,张建父母都在金融机构工作,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为了孩子结婚后能有舒适的居住环境,在两人婚前,张建父母便为张建购置了婚房,并且房屋只落张建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双方已不能如恋爱时那般甜蜜,经常为琐事吵闹甚至大打出手,后双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争议最大的是张建父母于二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孙慧认为虽然该房是张建父母于二人婚前所购买,但婚后由他们夫妻二人居住,该房屋因为婚姻关系的产生和延续而转化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张建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房子是张建父母在二人婚前所购买的,双方也没有另行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婚后是夫妻二人居住,但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张建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