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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可以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也没有将其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让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虽不能发生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能够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内容,但却不是唯一的内容,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合的,法律不应加以限制。但是,必须承认两性行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自然属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亲密关系的基础,而不能发生性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这一核心内容。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原因在于这种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对当事人双方的健康并无影响,如果当事人互相知情而自愿结合,对本人和社会并无危害,因此法律没有禁止其结婚的必要。
必须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当事人的婚姻依赖感情的存续而自愿结合,但应以婚前明知或婚后愿意维持这种婚姻关系为前提,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其生理缺陷,婚后对方因此要求离婚的,或婚后因生理等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对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并按离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