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的精神
李宁静[1]
洛克的《政府论》包括了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自然状态—战争状态—社会、国家—国家解体的纵向演变,其次是自由、平等、财产权神圣、契约等对议会政体结构的理性推理。我们且将上面的第一层看作理论中的纵向演变,而第二层则是制度上的横向设计。《政府论》全书主要以这两者展开,所以我们首先对其做一些说明。
一、纵向演变
(一)自然状态
洛克首先对原始状态做了一些假设,如自由、平等、正义、仁爱、“诚实和守信”(原文下篇14段,本文中段落标号全为下篇标号),当然这些是作为“自然法”被提出来的,下面我将尽可能列出作者在文中的具体说明。
自由:“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22段)。这种自由遵守自然法的支配(6段)。这种自由不可以被丧失,“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17段),失去自由被他人奴役就等于交出了自己的生命,而生命权来自上帝,“谁都不能把多于自己所有的权力给予他人”。
平等:“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4段),正义仁爱的准则也是从此引申出来的。但不能认为这种平等包含各种平等——年龄、德行、才能,这些不平等只与“有关管辖或统治的主从方面的平等相一致”(54段)。
财产权合法:起初“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的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26段)。人们通过劳动使财物私有化,因为人对自身享有所有权,因而所从事的劳动和工作当然属于他所有,通过劳动将自己“掺进”对象之中,使其私有化。为了进一步说明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作者指出人类通过劳动的产出是共有状态的十倍百倍,而“自然和土地只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43段),财物本身几乎就只是人类劳动的产物了,私有权通过与自身生命权的联系而变得神圣化了。
“诚实和守信”:全文中是没有做出说明的,也许当时的英国是不需要这样的说明的,而提及的目的也许只是在于给契约加上来自自然法的约束。
(二)战争状态
原本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使本应该幸福的人们“由于有些堕落的人的腐化和罪恶”(128段)而陷于“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了。一些人企图将另一些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企图剥夺他们的自由,企图夺去他们的生命,这时自卫便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128段),“这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在偏见,也由于对自然法缺乏研究而茫然无知”(124段),缺乏是非标准因而陷入混乱之中。
(三)政治社会
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种种问题使人的联合和社会、国家的形成成为必然。这些问题包括:
1.天性:“上帝既把人造成这样一种动物,根据上帝的判断它不宜与单独生活,就使他处于必要、方便和爱好的强烈要求下,迫使他们加入社会”(77段)。
2.财产需要认可和社会保护:“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们在这种状况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123段)。
3.缺乏公正的裁判:a.缺少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共同尺度。b.缺少公正的裁判者。c.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124—126段)。
基于以上困难,人们放弃惩罚的执行权,以“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31段)为目的,通过契约结成社会,设立国家,制定法律,组成政府,组建国家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结束了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阶段。这时人民的自然权利部分地融入国家权力之中,国家的判决“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88段)。
但作者似乎没能在自己理论中设置一个完满的政治形式(当然设计了政治形式)。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虽然结成社会组建了国家,但仍然没能完全保障人民的自由、福利和财产,因为政治权利可能被篡夺(第十七章),可能出现暴政(第十八章),也可能被他国征服(第十六章),这样又使人个别或全部地处于战争状态了。[所以战争状态并不仅仅与自然状态相对,而且也可能与政治社会相对。“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19段)。]当然作者的写作目的要求论证推翻征服的合理性,要求证明内战的正义性,但为什么把这样的论证放在自己设计的宪政民主政体之后?我们先来看一下作者的制度设计。
二、横向的制度设计
洛克把政府的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制定法律)、执行权(执行法律)、对外权(与其余人类相对于的自然权利:战争、联合)。同时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144段),而执行权与外交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147段),所以洛克的分权理论只有执行权与立法权两权之分离,还没有触及权力三分的经典结构,而三分的结构在理论上当属孟德斯鸠之创造。
洛克在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立中首先确认立法权之至高地位,立法权为每个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当然在这个意义上执行权是被立法权限制的,是立法权之下的权利。但洛克指出在另一方面,因为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所以除了按照惯例的召集议会以外,执行权这一常设机构就具有了决定召开和解散议会的权力,而且也在以后的政治实践中多次实施。
这样似乎既没有说明前面的问题同时又带来了新的问题,就是看起来制衡完满的两权,如果出现争议这样的两极结构似乎只能增加战争的可能性。那为什么洛克的学说的实行在当时没有造成新的内战?原因之一是洛克理论中一种“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的权利(149段),即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人们更换议会或者反抗的权力。这就形成了洛克理论中潜藏的另一种权利,成为权力制衡的另一极,而且似乎一切运行良好的机制都是三权制衡的。这当然没有将上面的问题彻底地解决,就算是有了人民反抗但也许只是增加斗争而非带来和平。所以第二个原因就是在英国宪政史上自《大宪章》到光荣革命表现出的妥协精神和智慧。人民并不必然运用暴力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是其他温和的方式,那么三种权力就可能长期地稳定存在了。这一权利就实质而言是与在三权分立的角度来说的,即与可以在立法和议会之上实行裁决的司法权作用是相同的。
以上第一层纵向的演变是技术和推理之必要形式,第二层的结论只与英国国情且只与当时一段时期之英国国情相对应(英国其他时期或其他国家是否采用此政体形式都不是洛克考虑的问题,当然亦不能是洛克《政府论》精神之所在)。而以我们现在的眼光看来,洛克的永恒价值既与自然状态的假设无关,也与议会政体的设计无关,不是自由,也不是财产权神圣,而真正体现洛克理论永恒价值与普遍精神的是对人的重视与关怀。
因此,在这个角度上我们认为《政府论》的理论起点在政府之目的。这样也就与《政府论》副标题“论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相契合。起源为其自然状态之假设,范围在制度之设计,目的为真正精神之所在。关于目的,全书随处可见,且表述不一,我们就选其一最根本意义上的作为起理论之实质始点,即为了人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这似乎是不用说的,似乎是人尽皆知的,让我们在这个意义上再将洛克的理论展开。
首先就是洛克《政府论》中表现的自由价值,在书中洛克认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17段),它是不可以丧失的,除非连生命都一起丧失。这似乎说明洛克理论的出发点在“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利约束的自由”。那么,又如何解释人们放弃部分权利而组成社会的合理性呢?似乎问题就是答案了,放弃“部分权利”那么一定有部分权利是不可放弃的。这两种权利的划分,完全与认为“生命、财产、自由就是不可放弃的权利”的粗糙理解不同。如果做那样的理解,国家机器和法律的惩戒就似乎没有任何合理性和可发生作用的余地了。洛克所说绝对的自由、生命、财产权之“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利约束”,与其说是描述和形容,毋宁说是对这些权利的修饰和限制。如此《政府论》前半部分与末尾部分就不会出现矛盾了。所以洛克所说之自由是在政府目的之下作出的一个选择,而且是选择了他认为的不可被剥夺的自由。那么,在逻辑上就有不选择自由而目的实现之可能,但是目的本身没有体现的原因是洛克选择了自由。即使在洛克选择了自由的层面上来看,洛克选择的不可剥夺的自由也是在目的的标准之下,同样可剥夺之部分也以目的为限。而这一切背后是洛克这样的格言“凡是对结成任何社会的目的并无必要的,对于这种社会就没有必要”(84段)(甚至想把这作为洛克剃刀,使其为人重视),目的就是“人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所以政府的目的既确立自由又限制自由。那么,自由就很难说是洛克《政府论》之根本精神。
其次是在国家共同体选择上洛克运用“自由—同意”模式,对各种政体进行选择,经由自由人民同意组建国家,设计政治体制。尤其是在“论特权”一章的论述中最能体现洛克的精神。即洛克提出“真正的特权”的概念即只要符合政府的目的,符合社会的福利,即使突破精心设计之制度框架也是可以被认可的。洛克承认制度设计被突破合理的可能,依赖于洛克“自由—同意—人民是裁判”的模式,即一切都要获得人民之认可,与国家社会之目的相契合。这里似乎就涉及民众判断与精英决策之间的矛盾。其实在洛克的“自由—同意—人民是裁判”模式下问题似乎容易解决:第一,在“同意”的意义上才有精英和权威。第二,在“人民是裁判”的意义上结果是要在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判断上得到检验的。
最后是“人民是裁判”在面对国家的运用,即政府之存废取决于人民之认可,是否与政府之目的相契合,人民是否可以舒适、安全和和平地生活。
这种对人的重视、对人的关怀以及其为人民的实用的观点,是把一切崇高价值和所谓完美制度设计都放在人民的意愿、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判断相联系的意义上进行理论选择。
这样我们似乎找到了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与西方启蒙政治思想相接,与启蒙对人本身的关照相联系。我们把对实在的人的生活的关注确定下来,把人们生活幸福当作标准确定下来,关注现实实际,关注现实实际的人的生活,再来讨论制度选择。而不是为了一些抽象的概念,或者为了虚假的荣誉。
这样判断的标准就不是民主,不是自由,不是宪制,不是法治,不是数据,不是“我幸福”,而只是人民生活幸福感本身。因为那些概念都是会被任意解释或被在表面上实现的。这里似乎还需要强调,笔者并没有将这些价值直接否定。这样就必然要求一切统治者、一切理论研究者在人民之中而非人民之上,一切价值和理念都要是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是洛克《政府论》的精神,也是启蒙时代留给全人类的宝贵遗产。
导师评语:
《政府论》分上、下两篇,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次推荐同学们阅读的是《政府论》下篇,该篇旨在系统阐述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李宁静同学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剖析文章结构,最终将视野落在“人”的身上,认为对人的重视,以人民利益作为制度选择和构建的标准是洛克也是启蒙时代最宝贵的遗产,上述思考对于今天中国社会的建设同样有着重要的启发。
(郭忠教授)
[1]作者简介:李宁静(1995),男,陕西长武人,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级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