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迅猛增长期(2001—2012年)
一、2001—2007年回归信托本源
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当天,上海爱建信托首推“外环线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这是《信托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第一个根据“一法两规”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除了传统的贷款信托,信托市场还陆续出现不同类型信托产品,投资型信托产品(如股权投资)、管理型信托产品(如年金信托)、公益信托产品(如环保信托)等。这时期信托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对个人客户募集、对公资金,且信托公司异地能否建设营销中心并不明确、信托公司自身资本实力有限,虽然实体企业有着旺盛的融资需求,有着项目优质,但是信托规模增长较慢。
在此阶段一批规模较大、管理健全、有信誉、有实力的信托投资公司,经过核销损失、充实资本、加强内部管理和实行分业经营后,陆续获准重新登记,并成为《信托法》实施后第一批以信托机构形式向社会提供规范信托服务的机构受托人,这标志着中国信托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自此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被称为中国金融业“四大支柱”。
二、2007—2012年信托快速增长
1.信托规模大爆发。这一时期很多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开业,因为信托的灵活,横跨资本市场、实业市场、货币市场等强大功能,可以将银行表内资产表外化,银信合作大力发展。同时在四万亿经济刺激后,由于货币政策收紧,信托作为银行之外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作用也被充分挖掘,这一阶段房地产信托、政信信托也得到快速发展。2007年到2012年,信托规模五年内增长6.5万亿,年均复合增速达到49%,信托业资产规模达到10万亿元,信托业也成功超越保险业成为第二大金融产业。众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和战略投资者一反2007年前对信托业的犹豫观望态度,对中国信托公司股权的投资热情空前[2]。
2.信托监管逐渐成熟。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即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等服务的专业理财机构。对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并颁布了《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在此阶段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信托的规定,使信托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3]。
续表
3.银信合作成为重点监管业务。2009年后,在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后,房地产价格上升过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突出,于是银监会开始控制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且银行开始找信托公司合作,用表外理财资金去购买信托计划,借助信托绕道来向房地产企业与地方融资平台发放信托贷款。监管层发现后,银监会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来限制以腾挪信贷额度与投向的银信合作业务,要求存量银信合作资产入表核算,增量的银信融资类业务规模也受到30%的额度限制,银信直接进行合作开展的融资业务空间被压缩,银行与信托公司又开始寻找新的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