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1949年前信托业衰亡之思考
1949年前中国信托业的整体发展轨迹,从最初的做银行业务还是去银行化道路之争,到后来中国化的信托经营制度——兼营银行化,同时先发展代理业务再逐步推广信托业务,到抗战时期不得不从事证券、房地产等投资业务,再到不得不投机取巧甚至违规经营,信托公司一路走来可谓跌跌撞撞,步履蹒跚。但为什么国外的信托业能发展得如火如荼,而旧中国的信托公司却难以持续甚至越来越萎缩?
一、缺乏良好的经济基础
信托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只有工商业发达,人民在满足温饱后其社会财富还大大有余,同时股票、债券等形态较为丰富情况下才有大量的理财需求。
旧中国大多数人是农民,农业是主要的产业,工业受国内政局混乱的影响也长期低迷,同时旧中国的股份制经济不发达,企业的组织多是独资或合伙经营,证券市场发展得也不成熟,美国较为发达的公司债信托、证券信托在中国则无法发展。
1913年至1949年间,中国时局不稳定,先是北洋政府内部混战,紧接着是抗日战争,再接着是国共两党大战,再加上金融风暴等,即使有一定数量的富人存在,但财产管理、信托存款等信托业务的投资周期较长,不能随时取回,战乱之下投资者也不放心将个人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因时局战乱不稳定,自1937年开始至1949年5月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信托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很难健康正常发展。
二、缺乏政府的支持
旧中国政府基本上对信托业采取放任自流甚至管制的态度。旧中国虽然出现了以中央信托局为首的国民政府投资控制的信托公司,但此类信托公司主要是服务政府的各种需求,如吸收公务员储蓄存款、代营政府机关的采购业务,而并不是为扶持信托业的发展。
但在英国,官营信托公司则起到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1908年英国成立“官营受托局”,主要管理小额信托财产、办理遗嘱等。其不以谋取利润为目的,依靠国家经费来受理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属于典型的民事信托业务,现在的民事信托在英国依然最为发达。
日本政府更是大力支持信托业,在信托业经营危机之时给予帮助。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再办理除国债、地方债和政府担保债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大大缩减,信托公司一下子陷入困境,日本政府则开始允许信托公司先转化为信托银行,再兼营银行业务。信托银行成立之后,日本又规定信托银行以信托业务为主,银行业务只能在与信托业务相关的范围内进行,而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逐渐停止[14]。
国民政府新《银行法》规定新设的银行可以继续实施混业经营,而新设信托公司却只能经营信托业务。日本政府在大力扶持信托业,而中国政府不但没有扶持反倒是压制与限制,他们的做法截然相反。
三、缺乏法律支持
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信托公司为新兴事务,北洋政府并未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规范限制,只要按照普通公司进行注册即可。1921年7月北洋政府农商部有意制定《信托公司条例》,但因信托公司卷入信交风潮事件就此搁下。
国民政府在大陆时期一直没有颁布信托相关的法规,仅仅在1947年《银行法》第六章专设信托机构一章,但此法更多的目的在于管制甚至限制,如新设的银行可以继续实施混业经营,而信托公司却只能分业经营,即只能经营信托业务。
没有法律支持,信托财产诸多功能如破产隔离功能等能否发挥就大打折扣。1932年,普益信托公司推出保息信托存款业务时,就向存户保证存款不与公司资产相混,且受美国法律保护,任何外力不能侵犯其本利毫末,如此普益公司推出的业务具有破产隔离功能。
日本政府则是紧跟信托业发展制定相关法律。1920年先后颁布了《信托法》《信托业法》,明确信托公司的合法地位,也对心头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限制。1928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经营有担保公司债信托以外的信托业务,这些法律都是对信托公司的扶持。日本政府后来还颁发了《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担保公司债信托法》《贷款信托法》和《证券投资信托法》等法律[15]。如果信托公司、信托财产缺乏相关法律保护,其信托功能就没法最大限度地发挥。
四、缺乏信托文化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必须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但当时经营信托公司的人士多数都是银行界人士,朱斯煌、程联等人虽留学国外,但中国的信托又独具特色,普通民众对信托的认识只能是人云亦云。
同时,当时信托公司给社会留下了从事投机的不良印象,如信交风潮事件。信托机构囤积倒卖物资的投机方式曾经一度令公众误会,以为信托事业,即系买卖货物而兼营运输之事业[16]。
在缺乏信任的前提下,殷商富户即使有多余资产也不愿意交由信托公司去管理。至于遗嘱等民事信托,中国人习惯托付亲友去做。
总体来说,从1921年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的诞生到1949年信托公司的全面退出,信托公司对于普通中国人来说远远未达到可信托、可受托的程度。信托留下来的文化反倒是些诸多不良印象,真正的信托文化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相差很远。
信托对于中国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事务,信托从概念演变为中国的现实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情,但这并不妨碍信托业人士在诸多问题面前推动信托业的发展,他们站在经营者的角度考虑信托公司的存活和正常运转,多次探索信托业以及信托公司的主营范围。中国信托业从保管业务开始,因为在“信交风潮”中完全从事投机而一度停滞发展,后来开始探索兼营银行业,又因抗日战争的爆发、时局的影响,不得不转向投资业务,如房地产、证券市场,但由于通货膨胀及政府管制,信托业依然是步履蹒跚,慢慢走向衰亡。但中国信托业曲折发展中也不乏有特色经营的亮点:如共同信托投资基金,是中国最早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原型;专营纺纱厂不良资产收购的诚孚信托公司,在早期也取得较大的成功,但由于经济基础的缺乏、法律的缺位、政府的放任自流甚至管制、信托文化的缺失,些许的光亮无法挽回信托业日渐式微之势。我们常说时势造英雄,其实每个行业的命运也与时代密切相关。
[1] 现在的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仍然规定了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 马寅初:《吾国信托公司前途之推测》,载《马寅初全集第一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
[3] 何旭艳:《信托业在中国的兴起——兼论“信交风潮”中的信托公司》,载《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4期。
[4] 徐沧水:《吾国信托公司之前途》,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22号。
[5] 茅恩炳:《对于吾国信托公司之管见》(下),载《银行周报》第5卷第38号。
[6]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1页。
[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印:《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1978年12月,上档Q268-1-771。
[8] 程联:《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载1936年《信托季刊》第1期第1卷。
[9] 朱斯煌:《信托常识》,载1936年《信托季刊》第1期第2卷。
[10] 朱斯煌:《何谓信托》,载1936年《信托季刊》第1期第1卷。
[11] 何旭艳:《上海信托业研究(1921—194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12] 正中实业信托公司1943年1月10日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录,上档华丰纺织印染厂档案,档号:Q199-7-153。
[13] 何旭艳:《近代中国信托业的投机现象》,载《史学月刊》2011年第7期。
[14] 陈玉林:《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7期。
[15] 李勇:《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
[16] 何旭艳:《近代中国信托业的投机现象》,载《史学月刊》201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