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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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事优先权制度是对特殊的民事权利或权利人予以特别保护的制度,本书主要研究民事优先权中的优先受偿权。

溯源地看,民事优先权制度是民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实践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近代以来,虽然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民事权利平等受到保护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思想。但是,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再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优先权制度,并且有将其运用范围继续扩大的趋势。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优先权制度是一种过时的担保制度,认为其与近代民法上的平等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相容,对特殊的权利人予以优先保护与近代民法上的平等保护的理念也格格不入,优先权的无公示性也与担保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相容,《德国民法典》就没有规定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在现代民法上的存废成了一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尚未专章规定优先权制度,但关于优先权制度的实践和讨论一直存在,本书就深入法日两国优先权基本理论和立法背景,探寻其背后的逻辑和考量,以期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借鉴。本书就是对民事优先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一个尝试。

本书共分为九章。

绪论部分介绍了本书的写作动机、写作过程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民事优先权概念,亦即本书中所述的“优先权”之定义。本章对优先权概念不同的说法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区别了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概念的关系,以及优先权与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的关系。在第一章中,笔者将本书所研究优先权概念界定为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为权利客体,特别优先权以债务人的特别动产或不动产为权利客体。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本书就是在这一概念基础上对民事优先权进行研究的。此外,本章亦对当前各国民法典上的优先权种类进行了梳理。同时将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进行比较,明确了两者的位阶。

第二章介绍了优先权制度的产生和各国的继受情况,对优先权制度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考察。在这一部分,笔者详细研究了优先权制度在古罗马时代的产生,得出优先权制度发轫于罗马法上的嫁奁制度以及“妻有物之诉”等相关制度;分析了优先权制度与其他担保制度的渊源关系;对法国和《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实证考察;探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态度。同时笔者还仔细研究了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优先权现象,并实事求是地全面展示了我国当前各种法律、法规(不限于法律)中规定的属于本书优先权概念内涵范围内的各种权利的情况。通过研究笔者发现,优先权制度的产生亦具有多源性。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背后有着各种价值论的交织与考量。另外,各国法律中对于优先权的规定尽管可能十分分散,且使用了不同的术语,但各国法律中对优先权的规定仍然具有原理上的普遍性,且这些来源不同的“优先权”的制度目的往往都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定特定的社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章同时还对具体的一些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考量展开研究。

第三章承接第二章关于优先权制度具有原理上的普遍性的观点,从前述的“促进公平正义、推行特定政策、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角度研究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理由,分析了优先权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优先权制度与债的平等性的破除,优先权法律制度对当事人法律调整的从一视同仁到区别对待的价值考虑,以及其他一些具体的优先权类型的立法考虑。

第四章研究了优先权的性质。评析了有关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说法,指出优先权具有实体权利性、物权性、价值性、不可分性等特点,明确优先权实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本章亦指出优先权的严格附随性也是其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优先权制度主要强调保护静态的债权安全,具体制度上兼顾交易安全。

第五章就优先权的效力和限制问题展开了讨论。优先权系立法者基于整个社会基本的价值判断,出于保护特定债权的立法考量。总体来说,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之间的关系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因此,本章分别从优先权的优先权能、一般优先权之间的顺位、特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不同种类优先权之间的效力冲突等一般问题以及无登记的一般优先权效力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同时,本章亦着重研究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问题。

第六章研究了关于优先权效力的几个特殊问题。包括动产优先权追及效力的限制、特殊优先权的即时取得制度、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未登记的一般优先权的效力、一般优先权行使的限制等,对优先权效力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

第七章是专门性的优先权的限制研究。优先权应当有优先性,但同时其又是国家对私主体之间交往的强制干预,因此需要限制。优先权作为法律赋予特定人的一种特权,如果法律对这种特权不加以限制就可能在优先权人和权利相对人、社会第三人之间造成权利失衡的现象。笔者从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限制、优先权行使期间的限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优先权所指向的标的物的限制以及优先权公示性欠缺问题的补救等方面探讨了优先权限制的问题,以探求既能实现法律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又能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优先权制度建构模式。

第八章研究了优先权的消灭与实现的问题。本章从一般担保物权的实现与消灭谈起,研究了优先权的消灭意义和原因,重点关注了优先权的实现原则,包括自救主义和司法保护主义,后者包括审判确权和执行分配,并对其进行了对比研究。本章提出,自救主义是优先权实现的一个特色。本章还对优先权实现方式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对拍卖和涤除两种方式进行了详细探讨,指出我国没有必要引入涤除制度作为优先权消灭的方式。此外,在这一章作者同时也研究了优先权的抛弃问题,认为优先权可以放弃。

第九章关注重点从一般的优先权转向了具体的优先权制度,即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专门论述,对税收优先权的概念、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探讨了税收优先权背后的理由。本章亦对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和实施进行了专门论述。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国家对税收享有优先权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规定。作为优先权的一种,本书从将税收作为一种公法债权的角度对税收优先权进行了一些探索,对税收优先权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笔者前面研究优先权基本理论在税收优先权方面的具体化。

第十章提出了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设想,考虑到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物权法》并未对优先权制度作专门规定,笔者对王利明教授于2001年提出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有关优先权部分进行了评价,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优先权立法进行了一些设想,亦提出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的优先权制度立法建议。在本部分,本书认为应当在未来的物权法修订或民法典完善中设定优先权制度。这种法定的优先权制度可以作为普通约定型的担保制度的补充,并提出,未来立法优先权的种类不宜过多,优先权制度应当周延、避免重复。物权法或民法典可对优先权的概念、特点、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点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竞合时的顺位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优先权制度。

在附录部分,笔者添加了《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民法典物权篇(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求展现关于优先权制度的典型立法例和我国立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