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章 道德、法律和公司
在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之作《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提出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现代经济生活中需要合作,而企业是使用市场成本过高的时候产生的替代方式。市场建立在平等谈判基础上,依赖人们之间的协议,主要靠价格机制调节。科斯看到,自从亚当·斯密以来,人们认识到了市场带来的合作的益处,但是很少人意识到使用市场也需要成本。当使用市场成本过高的时候,就产生了组织企业的必要性。企业并不依赖人们之间的平等谈判,而是采纳了“命令/服从”机制。后者克服了市场的种种弊端,例如过高的信息成本(四处询价)、交易成本(反复磋商)和维护合同的成本(保证协议最终履行)。[1]
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首先取决于市场秩序。故此,要讨论公司的道德性,我们必须首先探讨市场秩序本身的道德性。我们要问:市场秩序是不是一种道德性的存在?作为市场秩序的替代,人们在作为组织体的公司中完成合作,到底更为道德还是不道德?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法律在这其中的角色是什么?在这个部分,我会先回答上述问题,再重新提出公司道德性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