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在当代中国,谈论公司社会责任有什么实际意义?现实中,公司无视环境污染、生产不安全食品、恶劣对待员工、坑害消费者等等现象,常常见诸媒体。公司连这些都做不到,我们谈论公司社会责任,是不是“曲高和寡”?听到这个题目,人们若不是把它看作又一个为商业公司布置的遮羞布,也会暗自寻思是不是又来了一套粉饰太平的胡言乱语。与其谈社会责任,难道不是更应该关注立法、执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立法、执法固然应当加强,可是单靠法律严惩,就真能解决问题?在媒体、社会动辄建议立法的今天,倒是我们这些法律人并没有对法律的“迷信”。名义上,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外在保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也是古圣先贤和今天的法学研究共同认可的智慧。把上述问题看成只需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误解了法律之所能。当代人把公司社会责任仅仅看作是道德讨论,与绝对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现代观念有关。把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放在道德议题中,也漏掉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复杂背景,更错过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社会合力。法理学者已经在反思绝对区分法律与道德问题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局限。离开道德问题来谈法律,与现代性背景下的法律实证主义兴起密不可分。自从二十世纪初法律实证主义兴起之后,人们就不再把促进道德水准的提升当作法律的目的。希望将法律变成一门无需求诸人们价值认可的科学,是强调法律与道德二元区分的最早动因。等到人们看到纳粹统治下的德国出现的恶法,方有人对这种极端区分有所反思。二战之后,富勒等一批法学家复兴法律的道德理论,但他们也仅仅做到把针对法律的最低道德要求引入法学讨论而已,实证主义的地位仍然十分稳固。这个背景导致了人们对法律是否应当和公司社会责任挂起钩来的疑虑:如果说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的话,法律是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否僭越了其角色?与法律实证主义先驱们不同的是,今天法律学人认识到这种分离既无助于研究法律真正的渊源和效力,也无助于解决社会问题。法律如不能促进美德,就更不能指望得到遵守。而促进美德,不仅仅强调最低限度的标准,还需要建立真正的标杆。这些,都是我们在这本书中从道德与法律两个维度重新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
在传统理论中,公司社会责任被当作是检视公司在履行其法定义务之外所参与的公益事业以及公司运营的积极效果。以新古典自由主义学说视野中的公司社会责任为例,管理层所能自主决定的慈善或者其他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无关的耗费公司资源的做法是受到批评的主要对象。如弗里德曼所言,公司的存在不是为了雇员利益、环境保护、减少歧视、帮助本地社区。
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持赞成观点的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组织已由纯然经济性组织转化为兼负社会性使命,公司自应调整其角色,否则有可能会危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应追求长期的利益而非短期;公司有道德上的义务,帮助社会处理社会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这些社会上的问题,很多是公司造成的,因此公司应该责无旁贷;公司拥有资源较多;如果公司自动地善进社会责任,亦足以避免政府以不必要的外在法规,牵制公司的活动,造成公司活动受到不必要的控制。持反对观点者则坚持:公司需严格遵守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经营者为少数的经理人(及董事)由他们决定公共政策偏差会产生;公司社会责任难以掌握其内涵;责令公司需负担社会责任,有损自由企业体制所立论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超越服从”概念(beyond-compliance),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受法律或市场约束的企业承诺,或者企业“自我约束”(self-regulation)概念,认为企业能够通过改进治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等内部措施达到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并主张CSR应该以企业治理、财务绩效为研究对象。这些都都体现学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自愿”的强调。换言之,社会责任应是道德义务,而不应是法律义务。
本书提出,公司社会责任在西方和在中国都呈现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的法律化。如果说过去把公司社会责任划归道德,让员工、消费者和社会难以产生对公司长期的信任,今天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意味着公司运作中社会与环境关怀已经成为社会对公司的常态要求。换言之,公司的社会责任不再只是人们对一味追逐盈利的经济组织的无奈要求,而已经是社会对经济组织合理期待。在公司治理之中反映出的道德原则,以及法律对这些道德原则的肯定与促进,应当成为公司社会责任更为基本的形式。
落实到商业实践,我们希望看到公司社会责任不再是公司组织架构中一个无关紧要、不受尊重的小部门,而成为公司全部管理层都必须参与的核心商业决策的内容;而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都不再应该为老旧的经济、法律争辩束缚,而是将公司社会责任的考量贯彻于各种法律和政策。
如前所述,在中国语境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同样明显。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在中国起步较晚,但它却以同样、甚至以更成熟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如何在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现实中思考商业和社会的未来,是中国和全世界要一同面对的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回顾在迄今为止的经济学、道德哲学和法学理论中相关的理论资源,探讨公司社会责任据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我们需要关注道德、法律和公司在现代社会中的新关系,在现代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实践中思考公司社会责任的未来应如何规划。
如果没有建立在扎实基础上的对公司的道德期待,我们就难以推动相关的立法,也难以支持公司的道德实践。谨以此书的写作来加入在中国已经开始的、对公司道德实践的反思中来。通过回应学术史上的著名主张、梳理这些年来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作者希望此书能对中国成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大国和强国有所帮助。
本书是作者回国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起始几年的教学和研究中完成写作的。感谢人大法学院给予的支持,特别是王利明、韩大元、林嘉、王轶、叶林、熊丙万、张翔、朱虎、王旭等诸位师友的鼓励和批评。哈佛大学法学院残障研究项目(Harvard Law School Project On Disabilities)的安守廉教授和崔凤鸣教授对作者的耐心帮助是本书完成所不可或缺的。本书的研究到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研究”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计划的支持,特此致谢。
是为序。
郭锐 2018年春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