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政策法规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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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如何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这三部行政法规?

首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时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十二年后,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其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用与影响,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来说,有以下二个重点: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政府如拟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须考虑该ppp项目的具体特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2.如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了社会资本后,社会资本本身具备ppp项目中设计、施工等资质与能力的,ppp项目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或称ppp项目公司)是否还需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等单位,或者ppp项目SPV公司可以直接交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吗?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当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特许经营项目”并不能画等号,只有采取了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在前期选择社会资本时,是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的,即不管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在后期成立的ppp项目SPV公司选择ppp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时,如果社会资本本身具备设计、施工的资质和能力等,可以不用再行招标,而可直接由社会资本方与ppp项目SPV公司签订设计或施工合同,承接相应的设计或施工任务的。

其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也是时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十二年后实施。其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用与影响,须重点关注以下二个核心点:

1.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中,也即意味着政府通过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通过政府付费的方式购买社会资本提供的服务。如相应的项目适合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以做到提升服务质量及效率、平滑财政支出压力、合理分担风险等。

2.对于社会资本采取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政府的选择时,对联合体资质的要求有特殊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对ppp项目中联合体的组建,更趋合理。

最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因其颁布实施的时间较早(于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2014年8月31日的时候予以修正,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之中,须及时关注修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