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朱进的《中国关税问题》
朱进(Chu Chin,1886—? ),字进之,江苏无锡人,毕业于东吴大学, 1913年获威斯康星大学学士学位,次年获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1916年获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朱进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授业于著名财政学家塞利格曼,其博士论文《中国关税问题》被导师塞利格曼评价为:“立论公允、切实可行”,该文被“列为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丛书之一”。
1916年出版的《美国政治与社会学学会年刊》注意到了该书的出版并对该书做了简要介绍,认为该书是“由留学美国的中国学生对他们国家经济状况研究所作的一个显著贡献”,“陈博士对中国的关税问题,包括其历史、相关传统和管理做了详尽的介绍”。《美国政治与社会学学会年刊》认为朱进的博士论文的关键论点有三:“第一,低关税对中国的工业发展的帮助是非常不够的;第二,不同寻常的低关税税率的优惠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极为宽松的条件,中国人则受到歧视;第三,进出口的关税收入与国家的财政制度没有逻辑关系,因为低关税没有带来相应的大量收入”。
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温斯顿1916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针对朱进博士论文的评论文章,高度评价了《中国关税问题》一文对于中国解决关税问题的现实意义,指出“中国财政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它的某些主要元素实际上是由牺牲中国人利益的外国人设计的”,“它对于中国人的物质的、精神的以及道德的领域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受不平等条约制约的中国关税“既不能达到保护产业的目的,也不能达到获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它仅仅只是足以支付外国债权人部分债务的工具”。“外商在中国领土上转运商品承担着比它的中国竞争对手低得多的税收负担。”“中国政府无力利用在其他国家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关税收入,是导致中国贫困的主要原因,也是中国其他改革失败或受阻的原因。”温斯顿认为“朱博士就此进行的历史和批判性的讨论是非常公平的”,其观点“是敏锐的、具有启发性的,他有关中国贸易自由的讨论是特别引人注目的”。温斯顿也指出了朱进博士论文的一些技术性问题,认为该书“如果有一个完整的索引和参考书目,那么将极大地提升其价值”。
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提出了“恢复关税自由”的要求,被置之不理。从此中国开展了“关税自主”的运动,商界成立了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该会1919年翻译出版了朱进的博士论文。
《中国关税问题》在关税研究方面“能指陈利害,纵论因果,而于各国及中国所应取之关税,犹有独到之见”。该文“颇为中外人士所注意”,“外国报章杂志,莫不交口称誉”。状元企业家张謇在中文版序言中指出:“余宣言不取保护税主义,书中更先我言之。深切著明,助我张目。其他考证事,批判肯綮,所引皆欧美人之名论。其代我不平者数十年,而我瞢不知。我商民、我政府何幸而得此导师于今日乎。古之大儒,常谓世不乏才,特无求才者。如我商民之疾痛,欲于呼号之中,得世界之知识以自广。方谓事不豫储,无可为计,而朱君则已深致其心力而先事为之,夫是之为经世之业。又益信当世之务,必有当世之才经纬之。而不求则不应,古人不我欺也。”
著名历史学家孟森在中文版序言中对该书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中国关税问题一书,已用英文风行于欧美者,译为国文,以饷吾会(即“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引者注),俾刊版以诏全国。于国民已吁之痛苦,曲折引伸,胜于各据其肤受以为愬者,周详奚啻倍蓰。而凡国民言议所缺而不全,偏而不举之处,则有以启迪而诏示之。学人之所以可贵,贵有实用而能救时,岂与迻译一二家欧美之著述,投之国情,悉待国民自为印证者可比欤?……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为博士刊行此书,可不谓之天职也欤?国以外先读博士英文原本,早为造成世界舆论之机缄。而内国之人,漠然未有知者,抑重可慨矣。自今请与四百兆同胞共宝爱而诵习之。”
朱进认为,“万国现行关税之中,中国之关税,乃一最单纯最轻简而亦最难于处理者也。其为制也,为近世各国所仅见。于此关税之下,得其利益者,惟外人耳。国家既无关税主权,又乏经济政策(满清一代尤甚焉)。且中外对待不得其道,与外人以种种优待之特别利益,而回顾国人,则处处为恶税所束缚,国内幼稚之工商业,不为无道之政府、荒谬之税则所摧残破坏者几希”。有鉴于此,朱进在该书自序中指出,“是书旨趣,在详述现行关税之缺点及本国商人所受之痛苦。在指明关税失败半由列强无理、半由中国自取及今日所以谋恢复税权之道,而尤在研究中国振兴工商业应取之政策”。
该书分两篇十一章。上篇分八章,讨论关税制度,“略述其既往之历史,论及我国关税政治上、经济上、财政上之缺点,并说明中国边境关税与常关制度、内地税与关税之关系及国家应取之关税政策”;下篇分三章,讨论海关行政,内容包括“税关行政与中国政治主权及经济发达之影响”。
第一、二章为“关税史略”。分四个历史时期介绍了中国关税制度的历史变迁:自元明至1843年,为“税制紊乱之时”;1843年至1885年,这一时期“不完全之关税制者,稍稍具备矣”;1885年至1906年,“中国之经济情形实经根本之变动”;1906年以来,“政府如大梦初觉,知过去之非是,而注意及关税则之改革矣”。
第三章为“政治上之中国关税”。朱进首先介绍了当时国际上通行的两种关税制度:国定关税和协定关税。所谓“国定关税者,国家有自由之权,可任意定其税率,而不为关税条约所束缚也”。近代以后,“国家对于国际通商,所定法律,不能如制定他项法律,可有独立不羁之概。一国商业之政策,常与其外交政策相维系、相影响,关系密切,以其所谋乃双方之利益也。故有所谓互惠条约者。一国之关税权,亦常以与他国协订特别条约之故而渐次被夺焉。此制曰协定制度,而关税则曰协定关税”。
朱进认为当时中国的关税“乃一最普通、最浑一之合并税制。凡有条约之列强,无不享受其利,绝无区别者也。是故各国虽享受中国极端之轻税,且使中国关税主权荡然无存,而中国则竟无能获取相同之权利”。他从五个方面论述了中国通商条约的失败:一是中国关税受条约之束缚,“失其关税之自主”;二是“商埠范围内让弃之权利及开放国内各河流供外人航行之用”;三是治外法权之存在;四是条约无互惠之观念;五是“条约中所有最惠国条款皆取绝对的意义”,免税与种种利益只针对外国而不予中国。
朱进主张确立中国的自主关税权,他认为从政治上看,其利有六:“(一)关税者属于中央政府之范围,中央政府苟能操纵全国之关税,则可藉以集中及统一全国之财政行政;(二)关税政策足以扩充并确定国权,使有独立之精神;(三)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可以增加;(四)政府可以关税为利器以报复各国不正当之行为,其以特惠与我者,我亦可以特惠答之;(五)为国防利益计,可保护国内某种之事业;(六)各国货物如有害于国民者,政府可有禁止或限止之权。”
第四章为“经济上之中国关税”。朱进指出近世各国之关税主义分为两种:一种是保护本国实业,“曰保护关税”;一种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曰财政关税”。他认为,从经济层面分析关税,关税主义即保护主义,而近世关税保护之思想初见于18世纪末的美国。朱进认为“正在变迁过渡之中”的中国经济迫切需要国家通过关税政策加以保护,中国之所以没有制定保护性的关税政策,一方面是由于列强对于中国“恒施其威赫手段”,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不能早悉欧洲理财之法而仿效之”。
朱进分析了中国关税条约中进口税、出口税及内地税的经济效果。
关于进口税,朱进认为由于“现行条约莫非各国军事侵略之结果,而以严厉刻薄之手段逼令中国签押者也”。因此,外国货物进入中国享有免税与其他利益,如在税率方面“中国之进口税率乃为值百抽五之均一税”,“且于原料品、制造品、奢侈品与必需品之间毫无区别”;即使是值百抽五之进口税,“亦属有名无实,外商纳税且远不及此”;在中外商人税则方面明显优待外国商人,外商之内地税可以免除厘金,“仅纳进口税之半,即值百抽二·五之通行税以代之,而本国商人,则受内地税之剥削,所纳之税,遂远过外人矣”;中国海关对于进口货中的外人日用品皆予以免税,这种优待在国外唯外国元首公使及其他之代表才能享受;中国对于边陲之地如蒙古、新疆、满洲、西藏、云南等处的进口货物“复特别轻减其税”; 《马关条约》以来,“外人可以在通商口岸自由从事各项制造,亦可输入各项机器,仅纳值百抽五之税”,“此约实行后,中国自保之权,完全扫地矣”。
关于出口税,朱进指出,为减少国货成本,推广海外商业起见,“先进各国如英德荷法比丹等,皆先后废置出口税。美国中央政府且为宪法所禁止,不能征收出口税”。而中国由于“出口贸易,大半为外人所操纵”,因此不仅征收出口税,而且其税率受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出口税总率不得超百之七.五”。
关于内地税,朱进指出,由于政府财政困难,对本国制造品征收苛捐杂税,“货物出厂运入他省内地、海关厘局,必征以税。纳于海关者为出口税及子口税各一次,纳于厘局者为生产税及消费税凡二次。则此等货物,自始至终,须纳关税者三次,纳厘金者四次,设每次厘金所纳者,为百之五,则全税且及百分之三十五矣”。因此“华商非只受厄于出口税也,且更被困于内地税”。
第五章为“财政上之中国关税”。朱进认为,关税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调和经济、增加收入”,“世界各国鲜有能抛弃其财政关税而全行经济关税者也”。他考察了当时西方发达国家关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其中美国1913年和1914年关税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39%,法国1914年关税占总收入的20%,英国1914年仅进口税即占总收入的22%,德国1913年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占总收入的45%。而中国当时关税仅占总收入的5.5%。因此,朱进认为,“中国关税之目的,既非保护,又非财政,直无目的者也。有之,则不过望关税收入,或可抵偿赔款外债之一部而已”。
第六章为“内地税与关税之关系”。内地税与关税的关系具体又分两类:一是进口货与内地税的关系;二是出口货与内地税的关系。中国在不平等条约的约束下,“外人之在中国购办土货出口者,每许其一次完纳通过税后,遂得免征其他诸税,而华人与其所有之物,无论出口与否,则必桎梏于虐税之下”;“外货入口之与内地税,其情形亦复类是”,“中英江宁条约第十八款,即许洋货入口后,若于通商口岸纳一次少量之并税,即得于输入口岸及内地之目的地之间,运输自由,不得再征以他税。其口岸与其目的地距离之远近,亦不问也”。
第七章为“边境税关与常关制度”。该章考察了中国边境税关及特殊的通商制度——常关制。关于边境税关与常关的区别,朱进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边境税关只设于陆路边陲,而征收进出口货物税者也。常关大都设于内地水陆交通要道,而与外国贸易绝无关系。(二)边境税关居海关税务司管理之下,常关昔日受制于户工两部,今归财政部管理”。朱进分别考察了中国边境税关和常关的现状及其历史演变。
第八章为“中国之关税政策”。该章主要介绍了中国关税保护的理论、政策主张及美国、日本保护关税的政策。朱进介绍了当时赞成中国实行关税保护的各种理论主张,将其概括为五点:“关税保护,实有统一中国之力”;“中国实业,正在幼稚时代,土货价格,多较舶来品为高,且于新事业创办之始,成本较重,困难实多”,需要关税“保护政策以维持之”;“中国为一老大之邦”,人民“畏首畏尾,不敢开办新事业”,“政府当行保护政策以奖励之”;“中国今日正当工业革命之始,倘外品源源而来,与国产竞争,竞争过烈,其结果必致土货日衰,而实业将永无发达之望”;“中国值百抽五之浑一关税,不足以限制外货之进口”,“中国倘不行保护政策而欲实业之发达,又何异于缘木求鱼”。
关于反对中国实行保护关税的观点,朱进从五个方面做了概述:“其一,保护政策,亦足以阻工商业之发展,以其负担都归于消费之故”;“其二,国家经济发达之主因,乃人民之欲望及其需要”,“政府于此,当一方奖励输入,以引起人民之新欲望,一方则当奖励国内幼稚之实业,如是则最后之经济独立,庶可有望”;“其三,中国发展实业之要图,在开濬民智、与以各种常识、利用科学实验、延致外国技士或专门学者、借入外资等等,而不在区区之关税保护或其他限制的政策”;“其四,中国之所急需者,在发展而不在制限”,“若不以除害为务,而反行制限的政策,势必江河日下,愈趋而愈下”;“其五,实业之发达,视农产之多寡为标准,顾农业之兴盛,视土地之肥美,气候之适宜,而不视保护政策”。
第九章为“海关管理之沿革”,第十章为“海关之组织”,第十一章为“海关行政之一斑”,主要内容为海关行政。
“海关管理之沿革”介绍了“未有总税务司以前的海关管理概况”“现行海关制之略史”“赫德行政上之特点”和“税务处之设立”。朱进虽然对于中国海关丧失自主权感到担忧,但他对外国人主持下的中国海关的行政效率持正面看法:“吾人平心论之,外人管理之海关,实足与华吏以一种道德之教训。盖海关行政之有条不紊、风行雷厉,较诸华官之营私舞弊,纪纲不饬,实有霄壤之别者也”。
“海关之组织”内容包括“税务司之设置”“海关职务之分股”“各海关行政”和“特别区域之海关行政”。朱进认为总税务司“于名义上受中国政府之管辖者,是故对于进行手续、订立章程及一切关务整理、行政方法,常禀明政府而后施行。重要问题或且商诸商务大臣及北洋南洋总督,其后复受总理衙门与外务部(1901年)及税务处(1906年)之指挥。然考其实际,彼于职务上,得有完全之自由。无论何事,一听其个人之主张”。
“海关行政之一斑”主要介绍了海关的一些纯技术问题,内容包括“关税制度”“税则之厘定”“完纳税银之货币”“海关章程之实施”和“关税与关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