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逻辑哲学与哲学逻辑
要理解“什么是逻辑哲学”,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哲学逻辑”,因为“哲学逻辑”这个词比“逻辑哲学”这个词历史更长,后者的许多内容一度曾置于前者之内,甚至在目前的某些著述中仍是如此。于是,这里有必要对“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两个词的来龙去脉、目前用法作一番梳理和辨析,以厘清、界定其精确涵义。
当年,奥格登在把维特根斯坦的大作《逻辑哲学论》译为英文时,曾拟采用“哲学逻辑”(Philosophical Logic)这个书名,为此征询维特根斯坦的意见。维氏的答复是:“哲学逻辑则是错误的,事实上我不知道它是什么意思!根本没有哲学逻辑这样的东西。”尽管有维特根斯坦这样的大哲的极力反对,“哲学逻辑”一词还是势不可挡地流行开来了,国际上有专门的《哲学逻辑杂志》,并出版了四卷本巨著《哲学逻辑手册》(第1卷,1983;第2卷,1984;第3卷, 1986;第4卷,1989。此书最近已经被扩充为18卷,正在陆续重新出版)。各种哲学逻辑论著如雨后春笋,甚至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策划、法国著名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一书开篇伊始就谈“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德国哲学家施太格缪勒在他所撰著的《当代哲学主流》(下卷,1981)中也用了几乎一章的篇幅讨论“哲学逻辑”。但是,“哲学逻辑”又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作者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这里我们看一下具体情形。
“哲学逻辑”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弗雷格,他曾被人称为“哲学逻辑”的发现之父。但最早明确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的是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一书中指出:“数理逻辑,即使在其最现代的形式上除了在其开始部分,也不直接具有哲学的重要性。在开头部分之后,与其说它属于哲学,不如说它属于数学。关于它的开头部分,我将简略谈到,这是惟一真正可称为哲学逻辑的部分。但是,它后来的发展,虽然不是直接哲学的,我们却可以发现在对哲学研究上甚至也有很大的间接的用处。”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于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家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因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此书后来多次重印,在英语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开头就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以抽象的形式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哲学逻辑则关注逻辑的哲学方面,例如各种逻辑理论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它们的成果、方法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和用处,以及在它们内部所引起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分析?指称和谓述(predication)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怎样说明错误(使一个对象具有一个可以属于它但实际上不属于它的谓词)和谬误(使一个对象具有一个不适用于它的谓词,例如将“是一个素数”这一算术性质归于一个生物)之间的区别呢?如此等等。此后,由罗素初步界定但未详加阐释的“哲学逻辑”一词,在斯特劳森手里被赋予更明确的涵义,从而得到广泛的流行。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英国哲学家大都追随斯特劳森,在哲学意义上使用“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沃尔夫拉姆在《哲学逻辑引论》(1989)一书中,完全接受了斯特劳森关于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的二重划分,所讨论的论题包括:指称和真值,必然真理和分析—综合区别,真理,否定,存在和同一,意义,等等。格雷林指出,哲学逻辑是围绕语言问题展开的,它的基本概念是命题、分析性、必然性、真理、存在、意义和指称等,其目的在于通过语言分析更好地理解思维和世界。这种哲学逻辑是哲学的工场,人们在其中考察、改进分析哲学的主要概念工具,使之意义清晰。因此,要理解分析哲学中的争论,就要求清晰地理解哲学逻辑中的论题,研究此种哲学逻辑实际上就是研究西方分析哲学的主要概念。所以,“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保罗·利科在其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一书中,也沿袭了斯特劳森倡导的这种哲学逻辑概念。
从1930年哥德尔证明谓词演算(一阶逻辑)的完全性之后,逻辑沿多个不同方向继续发展,其中的两个方向是:修改或扩充已有的命题逻辑和一阶逻辑,由此建立了许多新的逻辑学分支。这些新分支大都具有比较明显的哲学背景,直接或间接地与哲学发生密切关联。因此,人们逐渐把这些新的逻辑学分支也统称为“哲学逻辑”。于是,“哲学逻辑”一词就具有了哲学和逻辑双重涵义,既指由逻辑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或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由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分支。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建立起来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在《真理的准则——逻辑哲学引论》(1991)一书中,主张把“哲学逻辑”也区分为“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和“形式的哲学逻辑”两部分。双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论著很多,甚至《哲学逻辑杂志》(1972年创刊)、《哲学逻辑手册》也属于这一类型。例如,从《哲学逻辑杂志》的“稿约”可以看出,它所说的“哲学逻辑”是广义的,其特点是:(1)与逻辑有关,或者直接就是新的逻辑分支,或者是对于逻辑理论的概念和问题的澄清和阐明。(2)与哲学有关,是利用形式逻辑手段和方法对于哲学问题的研究。
不过,随着新的逻辑学分支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人们也越来越倾向于把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叫做“哲学逻辑”,而把作为哲学的“哲学逻辑”改称为“逻辑哲学”。例如,施太格缪勒在《当代哲学主流》下卷中,借助于卡尔纳普的“意义公设”概念,先把形式逻辑定义为“只依赖关于逻辑表达式的意义公设的理论”,并进一步认为:“哲学逻辑的特征是,它是由形式逻辑通过引入另外的意义公设,或者通过引入另外的意义公设加上对在形式逻辑中适用的意义公设的修改而形成的。”我本人持有与此类似的主张,并在拙著《逻辑哲学引论》(人民出版社,1990)和《哲学逻辑》(重庆出版社,1990)中作了初步阐述。
我认为,哲学逻辑是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开始兴起、50年代至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它以数理逻辑(主要是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学科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这个学科群体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变异逻辑(dev-i ant 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 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 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 systems)。变异逻辑是由否定或修改一阶逻辑的某些基本假定而形成的逻辑分支,包括相干逻辑、直觉主义逻辑、自由逻辑、偏逻辑、反事实条件句逻辑、多值逻辑、量子逻辑、模糊逻辑等。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学分支。其办法是在经典逻辑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具有明显哲学意味的初始符号、作为这些符号隐定义的公理和变形规则,从而得到了一些新的逻辑系统,如模态逻辑、道义逻辑、时态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命令逻辑、优先逻辑等,它们都是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去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
当这样使用“哲学逻辑”概念之后,被斯特劳森、格雷林等人当作哲学的“哲学逻辑”则宜改称“逻辑哲学”,本书将对逻辑哲学的内容做详细、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