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研究(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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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称的因果历史理论

20世纪60年代末,克里普克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名称理论,即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在这种理论看来,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都是严格指示词,它们没有涵义,只有所指,并且其所指是固定不变的,由从命名行为开始的、以名字的使用者为中介和终结的一个传播链条而确定。人们通过回溯一个名字的这种历史的、因果的传播链条,来确定它的指称对象,不需要任何意义描述做中介。显然,这种理论继承了密尔在专名问题上的观点,并把它进一步推广到通名上。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一场持续几十年的论战,并推翻了弗雷格、罗素等人的在指称问题上的统治地位。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关于专名的描述理论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认为专名与有关的摹状词是同义的,即专名的涵义就是一个或一组限定摹状词;二是认为这个或者这组摹状词是识别专名的所指的根据、标准或手段,它们决定着专名的所指。克里普克论证说,上述两个基本点都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专名并不是与一个或一组摹状词同义的,论据是:如果专名有涵义的话,其涵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的分析的或必然的属性,即在该对象存在的任何场合都适用于该对象的属性,亦即与该对象不可分的本质,而摹状词并不(至少并不总是)表达这样的必然属性或本质。例如,亚里士多德可以不是柏拉图的学生,可以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可以不是《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因此,“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之类的摹状词并不构成专名“亚里士多德”的涵义。不过克里普克承认,尽管专名和摹状词不是同义的,但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在给某一对象命名的场合,有时是根据某个摹状词或某种独特的标记来给这一对象命名的,或者说去确定该名字的所指。但他强调指出:“……所用的摹状词与借助于它所引入的名字并不是同义的,只不过是借助于它来规定名字所指的对象罢了。在这点上,我们的观点不同于通常的描述论者的观点。” Kripke, S.Naming and Necess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 p.96.我们在确定名字的所指对象时,只不过是把某个或某些摹状词当作临时手段,并不是把它们当作名字的同义语。我们还可以使用其他的临时手段,例如实指动作、对象的某个偶然特性、某个区别性特征等,去确定名字的所指。

其次,摹状词并不决定专名的所指。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一个不满足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不是专名的所指。这是因为专名指称的对象在其存在过程中包含无限多的可能性,但无论哪一种可能性成为或者不成为现实,都不会使该对象不成为该专名的所指。例如,在现实世界中,尼克松当选为第37届美国总统,并且由于水门事件的发生,未能连任第38届美国总统。但人们完全可以设想尼克松从未当选过美国总统,也可以设想他曾连任第38届美国总统。即使如此,尼克松仍然是尼克松,他不会因为当过或未当过美国总统而不成为同一个人。(2)一个满足相应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是专名的所指。由于尼克松当选为美国第37届总统不是必然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不是他而是另一个人,例如汉弗莱——当选为美国第37届总统。这样一来,满足摹状词“第37届美国总统”的对象就不是尼克松,而是汉弗莱。再如,设想这样一种可能的情形:哥德尔的一位朋友施米特证明了形式化算术的不完全性,但他不幸早逝,哥德尔得到了他的手稿,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了。于是,尽管哥德尔满足摹状词“证明形式化算术的不完全性的那位聪明人”,但并不是它的真正所指,它的所指实际上应该是施米特。

最后,克里普克从模态逻辑的角度正面论证说,专名和摹状词的逻辑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摹状词造成辖域歧义,包含它们的模态语句有两种解释(de dictode re),并且这两种解释的真值不相同。相反,专名并不导致辖域歧义,包含它们的语句似乎也有两种解释,但这两种解释的真值是一样的,于是两种解释实质上合并成一种解释。并且,专名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一个对象,而摹状词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能指称不同的对象,因此,在模态语境中就不能用摹状词替换专名,否则会由真命题得出假命题。例如,从“必然地9>7”和“行星的数目=9”这两个命题出发,如果用摹状词“行星的数目”替代专名“9”,就会得到假命题“必然地行星的数目>7”。既然摹状词和专名在模态语句内具有不同的逻辑作用,所以专名就不是伪装的或缩略的摹状词,弗雷格、罗素等人所主张的摹状词理论是错误的。

克里普克还把以上分析推广到簇描述理论,认为一簇摹状词也完全可能只是摹写了某个对象的偶然特性,并不构成相应专名的涵义,因而也不能决定相应专名的所指。两个所指,即使满足几乎完全相同的两组摹状词,也仍然可能是两个不同的个体。例如,摹写外部特征的两组摹状词就不能区分外表几乎完全相同的两位孪生姐妹。两个所指,即使满足几乎完全不同的两组摹状词,也仍然可以是同一个体。例如,好莱坞电影经常讲述这样的故事:一位杀人不眨眼的纳粹战犯,权且叫他“汉斯”,在战后逃到南美洲某国,他改名“比尔”,做了整容手术,重新娶妻生子,并在经商过程中发了财,扮演起道德高尚的社会慈善家的角色。显然,“汉斯”、“比尔”满足几乎完全不同的两组摹状词,但通过追溯它们的因果历史链条,最终会发现它们指称的是同一个人。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之所以犯上述错误,其根源在于他们不知道专名是严格指示词,而摹状词一般则是非严格指示词。克氏把专名、通名、摹状词统称为指示词,并进一步区分出严格指示词和非严格指示词两大类。他指出:“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如果不是如此,我们就称之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当然,我们并不要求这些对象存在于一切可能世界之中。”Kripke, S.Naming and Necessity, p.48.他还指出:“当我使用严格指示词这个概念时,我并不意指被指称的那个对象必定存在。我的意思只是,在所谈论的那个对象确实存在的任何可能世界中,在该对象将会存在的任何情况下,我们用所提到的那个指示词指称该对象。在该对象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说,那个指示词没有所指,所谈论的那个被如此指称的对象不存在。”Kripke, S.Philosophical Troubles, Collected Papers, vo.l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p.10.这就是说,在某对象存在的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这同一对象的指示词就是严格指示词,反之则是非严格指示词。克里普克还给出了区分这两者的直观检验标准:如果事实上的D可能不是D,则D是非严格指示词;反之,如果事实上的D必然是D,则D是严格指示词。例如,美国第37届总统可能没有当过美国第37届总统,而尼克松不可能不是尼克松,因此,“美国第37届总统”是非严格指示词,而“尼克松”则是严格指示词。 参见Kripke, S.Naming and Necessity, pp.48-49。按照这一标准,专名是严格指示词,而摹状词(至少是绝大部分摹状词)是非严格指示词。这是他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他的许多其他观点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克里普克进一步论证说,摹状词之所以是非严格指示词,原因在于它有涵义。“美国第37届总统”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那个是美国第37届总统的个体,很明显,这里是涵义决定其所指。在某个可能世界中被摹状词指称的对象必须具有特定的属性,这个特定的属性正是由摹状词的涵义给出的。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摹状词的涵义保持不变,而原先被指称的那个对象除必然属性之外其他属性都可以改变,因而,摹状词的所指有可能发生变化,例如,第41届美国总统完全可能未当选为这一届美国总统,而是另一个人,例如杜卡基斯,当选为这一届美国总统;《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完全有可能不写《形而上学》一书,而写一本不知名的小说或一部著名的史诗,甚至在他的成长过程中有可能成为一位文盲。因此,“第41届美国总统”和“《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这两个摹状词,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就有可能指称不同的对象。在克里普克看来,对于一个指示词来说,要保持指称的严格性就必须没有涵义。摹状词有涵义,所以不满足这一要求,而专名正好满足这一要求。他同意密尔的观点,专名只有所指(外延),没有涵义(内涵)。这样,他至少在专名问题上否定了涵义决定所指的原则。

那么,究竟如何决定专名的所指呢?克里普克承认自己提不出决定所指的一组充分必要条件,只能提供一幅较好的画面。这幅画面大致是这样的:一个婴儿出生了,他的双亲给他起了个名字。他们对朋友谈论他,其他人遇到他也都用这个名字称呼他,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论,这个名字在这个社会共同体中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好像一个链条一样。一旦在这个链条某处的一个人使用了这个名字,他实际上就已经根据这个链条确定了该名字的所指。这就是说,专名的所指是通过社会共同体中的因果历史链条来确定的。“一般说来,所指不仅依赖于我们自己怎样想,还依赖于社会中其他人及该专名传到我们这里的那段历史等因素,通过追踪这样的历史,人们找到所指。”Kripke, S.Naming and Necessity, p.95.克里普克强调指出,重要的问题不是专名的说出者如何考虑他是怎样知道这个专名所指的对象,而是这条实际的“传递的链条”的建立。他说:“当一个名字沿着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时,这个名字的接受者知道了这个名字,他用这个名字所指称的对象就会相当于他由以知道这个名字的人所指称的对象。如果我听见‘拿破仑’这个名字,而认为它是我的爱畜小土猪的名字,我就没有满足这个条件。”Ibid., p.96.克里普克指出,描述理论则忽视了指称的社会历史性,似乎一个人关在房间里就能决定一个名称的所指。

克里普克还把他关于专名的观点推广到通名,认为通名也是严格指示词,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样的对象。不过,他所讨论的通名仅局限于自然种类的通名,例如“水”、“黄金”、“老虎”、“桌子”等。他指出,通常把属性的组合看作通名的内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名一般说来并不表达属性。与专名一样,通名与对象的联系也是通过一个类似于命名式的活动确定的,并且一旦被确立下来,也可以沿着传递的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克里普克进一步认为,确定通名所指的是该种类跨一切可能世界而恒定不变的本质属性,即该种类所具有的内部结构。例如,水的本质属性是H2O,黄金的本质属性是原子序数为79。无论在哪一个可能世界中,只要存在具有H2O这一化学结构的物质,它就必定是水;只要存在原子序数为79的物质,则它必定是黄金,无论它们具有或者不具有任何其他的性质。

以上就是克里普克关于命名的“因果历史理论”的基本轮廓。许多哲学家支持这一理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补充、修正以至发展了这一理论。例如,唐奈兰在专名问题上,普特南在通名(他所谓的自然种类词)问题上都对这一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当然,这一理论也激起了许多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