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五版)(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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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诉讼价值理论

第三部分导读

刑事审判不仅仅是一个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过程,它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刑事审判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我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在这里,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它们主要是实体正义、和平、安全、秩序等价值。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要求相对于作为手段的程序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更高目标。一项刑事审判程序如果能够产生好的结果或具备产生好结果的能力,我们就会说它具有一种外在的善,即作为手段和工具的价值。与此同时,刑事审判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我们据以判断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无论是否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只要它本身具备一些独立的公正标准,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具有一种内在的善,即作为目的的价值。但是,我们生活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对法律程序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追求不可能是无止境的,而不得不考虑诉讼成本的降低和诉讼收益的增大,也就是通过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佳的效果。可以说,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第三价值,程序的经济效益价值是对前两种法律价值的外在限制。

作为体现法律程序内在道德品质的价值,程序正义有其固有的含义,也存在一些评价的标准。其中,公认的程序正义标准有参与性、中立性、对等性、合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等。一般情况下,较之不公正的程序而言,公正的程序总体上更有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形成。但无论一种公正的程序是否具有这一工具价值,它都具有一种独立的意义。这种独立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二是有助于所有利害关系人减少不满和抵触情绪,接受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结果,进而促进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过程的信任和尊重。当然,程序正义也不是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价值,它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例如,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必须考虑到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成本的节约问题,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和任何诉讼程序中都要无限制地加以保障。又如,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大小成正比,在那些不涉及重要利益的案件中,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就变得不重要了。再如,程序正义是一种“诉讼对抗性价值”,它所规范的司法程序要以控辩双方存在利益争端为前提,但在对立双方达成协议与和解的案件中,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