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和为贵
【原文】
——《论语·学而》
【译文】
有子说:“礼的践行,和谐是最重要的。先王治理国家的方法原则以这一点最有价值。他们大事小事都做得恰当,如有行不通的地方,为了求和谐而和谐,不用礼来节制,这也是不可以做的。”
【解读】
有话好好说,有理不在声高。目的正确也不能不择手段,无论戾气还是正当诉求都要理性表达,大家都要好自为之。
《礼记·中庸》云:“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是指守规矩,不过度。“喜怒哀乐之未发”就是对自我情绪和主观认识的控制和约束。和,是指平衡,和谐,“发而皆中节”就是指行为举止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儒家所谓的“和”是有条件的,正如句中所言: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卫灵公》称“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意思是君子行事的核心是讲求合乎规则,礼只是行事的方式。《左传·成公二年》记载:“仲尼闻之曰:……礼以行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亦有相似的表述。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与义关系:礼是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之所以需要规则正是因为大家都要守礼的缘故。古人尚且如此,现代社会讲和谐更是要以法律、道德甚至民俗作为前提:不能因为生活中有人富有人穷就“劫富济贫”,也不能希望和孩子消灭代沟良好沟通就学老外父母子女大家直呼其名……礼的目的是和,但是和一定要依于礼,才是合义之和,也就是说,真正符合社会规范的能够上行下效的和,必须是遵纪守法、遵循乡规民约的。追求和谐社会决不能以牺牲规则为代价,那种“截访”带来的表面稳定是不长久的。
当然,礼也好,和也罢,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是与时俱进的。以前是:父母在不远游,现在是:好男儿志在四方;过去是:好女不嫁二夫,而现在:离婚是勇敢寻找幸福的一种生活方式;过去说安贫乐道,现在是致富光荣……如果还抱着过去的旧礼不放,当然不可能致中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