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学者观点实录卷
(按姓氏拼音排序)
教授
陈卫东
(一)主要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向
陈卫东本人研究兴趣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制度、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等领域,重视实证调研在刑事诉讼法这一部门法中的重要研究价值。近些年来积极参与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修订过程中,并就我国开展的多轮针对司法机制与司法体制等层面的司法改革建言献策。
(二)主要学术观点
1.准确界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强诉讼基本原理研究、细致梳理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等内涵,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对于如何界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准确找出基本原则的本质特征,然后再通过本质特征这一工具逐一确定。而相应原则应当具有全程性和特有性两个特点。据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两个原则均不属于基本原则范畴;同时“公开审判”“陪审制度”“两审终审制”等仅适用于法庭审理阶段,也不应属于基本原则范畴。又如,对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设置,应当注重辩护人等主体的积极作用,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当事人参与庭审的能力,以提升诉讼对抗性,等等。
2.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组织原则、机构设置以及检察机关参与司法活动等展开剖析和论证。为建立权威、高效的检察体制,实现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检察体制改革应当更加紧密结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检察实践。其中,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外部要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而且意味着检察官的适当独立,应当在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同时,探索完善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并实现检察长领导检察工作的法治化。同时,还要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和诉讼救济职能等多方位职能及其关系。根据检察职能司法化的要求,通过听证等方式履行诉讼救济职能。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则应当从纵向、横向两个方面推进侦查一体化。
3.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其中部分程序类型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认识这些特别程序,既要有国际眼光,充分了解并对比分析各代表性国家特别程序的立法与实践,更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进行系统、全面、深入地界定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征、内容以及基本规则等工作与研究。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以外,我们还应当针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损害赔偿程序等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体系。
4.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历程,是一个从启动到开展再到不断推进、深化的过程,更是一个“权利”战胜“权力”的法治发展过程。司法改革应当从程序改革逐步到机制改革最终实现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从尊重司法运行规律、符合司法活动本质属性基本要求出发,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在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基础上,力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痼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逐步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司法对人权的基本保障作用。当然,法治社会的实现还需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意识,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依赖全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进步与发展。
(三)代表性成果
1.《反思与建构:刑事证据的中国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专著。本书通过理论剖析与实证研究等方法系统性地对我国刑事证据基础理论、制度与规则架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未来立法及近些年刑事证据制度立法进行宏观思考和评介。借助实证研究方法对证据制度适用的实践样态进行分析与阐述。本书作为作者近些年来对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反思和批判,提出一系列有益于刑事证据适用和发展的观点。第一,对于证据概念的反思,无论是“证据是什么”抑或“证据应该是什么”,均应当承认哲学意义上的证据与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的区别,并自觉完成研究角度的转变。第二,证明责任作为刑事诉讼的“脊梁”,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相结合,我国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1)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但不否认它同时应当承担证明无罪、罪轻等责任;(2)人民法院要承担补充性举证责任;(3)被告人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第三,不同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的设置问题。由于不同诉讼阶段的差异,证明标准应当是随着诉讼进程而不断提高,以体现标准的层次性。同时,区分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真实”与哲学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并以实现前者作为诉讼追求。
2.《转型与变革:中国检察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专著。本书作为作者长期关注检察问题的反思成果,针对检察权的性质、检察官的角色、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相对分离、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侦检一体化模式、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等重大理论命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与之相应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本专著提出但不限于以下观点:第一,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还是追诉机关的角色问题,可以将两种职能适当分离,也即在检察机关内部一分为二,一部分专司办案,一部分专司监督,不执行任何诉讼职能。第二,法律监督应当是单向的,但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关系与检察机关的监督者角色有一定冲突,有待进一步论证。第三,在保留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当将批捕权交出去,也即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交由法官来决定,这是我国司法控制侦查的突破口、切入点。第四,关于侦检关系问题,应当由起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引导,而侦查则必须服从于起诉的需要。确立侦检关系一体化还需要一系列制度构建的支持。第五,结合当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进行公诉职业检察官改革,实现公诉活动职业化,并在待遇、职称等方面予以保障。
3.《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论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推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推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较“依靠群众原则”这一概念,“公民参与司法”的表述更能体现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及主动性。公民参与司法具有参与主体的外部性、参与客体的公共性,以及参与效果的实质性等特点,并呈现出社会参与、专家参与、由参与审判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的发展趋势,其功能则体现为协助司法、权力制约以及权力监督等方面。公民参与司法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能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在我国,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应当注重参与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我国传统制度安排对公民参与重视不足,未来应当以此为核心,全面推进公民参与司法的各项制度建设。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论文。
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实践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异化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在新一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当把握改革契机,推动司法机关从法治层面实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改革目标。在我国,应当淡化司法独立的政治色彩,构建以依法行使职权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并排斥案外因素的不当干扰,以司法的法律效果为根本追求。遵循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为了确保独立司法,还必须结合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从内、外两个方面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司法机关最终实现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
5.《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论文。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四种特别程序,是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元的挑战所作出的必要调整,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精细化与科学化。第一,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回应保障未成年人特殊利益的呼声,但也需要注意如立法体例上的冲突与协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模式问题,慎重对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细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等等;第二,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渊源考量到价值分析,其实,将该程序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并无必要,实践效果并不见得与既有实践有差别,与其这样,不如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机制上做文章;第三,在没收财产程序中,主要应当考虑既有规定的不足与可完善之处,如审查准备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诉讼主体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问题;第四,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必须明确如何评估“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等标准,细化审判程序等,特别是重点关注与解决实践中强制医疗力量、场所与能力严重不足的实际问题。
6.《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论文。本文以试点制度的实证研究为背景,作为一种程序外的酷刑预防机制,羁押场所巡视制度通过邀请社会公众不定期地、未经事先通知地访问看守所,巡视看守所的羁押条件、羁押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效地提高了看守所被羁押人的待遇,促进了监管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制度的试行还向社会公众传递了看守所规范执法的积极信息,增强了公众对看守所的了解与信赖。该试点研究通过对比试点前后的相关数据,包括衡量看守所条件、权利保障状况指标等,认为羁押场所巡视制度对于看守所执法监管的完善有着积极影响,是符合法治发展的方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