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发展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林嘉

23
(一)近五年学术研究进展小结

近五年来,本人的研究重点仍主要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领域。其中,在社会保障法领域,除了继续深入研究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问题外,还密切关注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并着手研究部分社会福利法中的具体问题;在劳动法领域,本人继续强化对劳动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并着重关注劳务派遣、劳动基准、集体协商等问题,希望能够为未来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理论储备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学术观点

1.社会保障法方面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构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法律,总体而言仍比较原则,立法过程中的部分争议问题并未在《社会保险法》中得到解决。因此,要使社会保险法能够有效实施,下一步还需制定大量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此外,未来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中还需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应当建立统一的、适用于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次,应对社会保险五种不同险种进行妥善的协调与安排;再次,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既要考虑制度的统一性,也要考虑成员的差异性,建立起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的、适用于不同人群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最后,在现代社会保险体系中,还要处理好基本保险制度、补充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在加快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对参加补充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必要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2.劳动法方面

应当适时启动对《劳动法》的修改。我国《劳动法》实施以来,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变化。由于《劳动法》制定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当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观念到制度都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劳动法》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都存在着一些不足。面对劳动关系领域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劳动法律制度还需作出适时的调整和完善。并且,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修改劳动法的条件: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定,社会结构和劳动用工方式基本形成;第二,我国的劳动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第三,我国劳动法学理论研究不断发展,为修改《劳动法》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储备和条件。因此,可以考虑将《劳动法》以基本法的方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最终形成以《劳动法》为主体、以各单行法为特别法的劳动法律体系。

(三)主要研究成果

1.《社会保险立法研究》(与张世诚合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版。

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保障立法研究”的重要研究成果。本书以专题研究的方式,对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重大的、疑难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各专题在注重梳理社会保障各制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归纳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考察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分析《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提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建议。由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总体而言仍较为原则,并且搁置了立法过程中部分争议问题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本书重点对《社会保险法》中存在疏漏的问题以及立法中被搁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以求为下一步的立法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参考。

2.《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劳动的非商品性和劳动力的商品性决定了关于劳务派遣的立法应坚持在管制基础上有序的放松。但是我国当前的劳务派遣规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用工规模大、滥用、行业准入低、无监管以及派遣劳动者权益易受损害等问题。我国应借鉴国外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相关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健全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及监管机制,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采取许可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派遣人数建立保障基金,并且限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其次,建立派遣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的保障机制,限制连续派遣、循环派遣,建立“刺破派遣规则”和“派遣转雇佣规则”。再次,完善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机制,完善责任体系、保障性程序,并强化工会组织的建设。最后,完善和强化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设立更严格的责任分配,并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

3.《〈社会保险法〉的价值与创新》,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

我国《社会保险法》从规范价值上明确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从目的价值上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具体而言,《社会保险法》扩大了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并建立了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规定了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现行支付和追偿权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当然,《社会保险法》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需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细化部分问题,并且还要理顺城乡之间,不同险种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基本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

4.《社会保险的权利救济》,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7期。

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保险救济的权利基础,其权能包括参保权、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模式主要是根据争议主体的不同分别适用行政争议程序和劳动争议程序,这种分散式的权利救济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直接影响社会保险权利救济的实效。要科学构建我国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就必须将社会保险争议从劳动争议中分离出来,建立一套独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程序;并在条件成熟后建立专门的社会法院或社会法庭,独立审议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同时建立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专门规制程序;建立一支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专门队伍。

5.《论社会救助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制度构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社会救助法是一部重要的社会立法,其功能的发挥在客观上依赖于选择正确的立法理念与完善的立法技术。虽然我国近年来初步建立起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但仍然存在着规范效力层级低、资金来源不足、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范围有限等问题,限制了社会救助法功能和价值的发挥,亟须在合理的思路下通过立法加以改变。社会就执法应当秉持发展性、多元性、补充性和程序性等现代社会救助理念。同时,社会救助立法应当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第一,丰富公民社会救助的权利内容;第二,促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城乡一体化;第三,深化社会救助对再就业的促进机制;第四,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财政保障体系。

6.《论劳动基准法的法律效力》,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

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基准法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劳动基准法理论的研究仍有待深入。我国劳动基准现行立法具有浓郁的行政本位色彩,缺乏完善的规范效力机制,实施效果并未达到立法目的。比较学界关于劳动基准法效力的学理争论,本文认为“双重效力说”更具有合理性,即劳动基准法在公、私领域中具有双重的法律效力。劳动基准法所调整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劳动行政关系与劳动关系,这构成了“双重效力”的法理基础。在未来的行政立法中,我们应当舍弃行政本位的立法方式,立足于劳动基准法的双重法律效力性质,完善其在行政监管及契约两重领域的效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