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琛
(一)主要学术观点
1.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的出现比较晚,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也比较薄弱。加上知识产权与技术的联系密切,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知识产权理论过于关注具体问题的解决,而缺乏体系观。虽然理论上承认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隔阂甚深,由此导致知识产权理论的贫乏与制度的琐细之间极度不平衡。本人力倡知识产权研究的体系化,注重基本概念研究,并主张在民法体系的框架下研究知识产权,同时民法理论的发展也必须以知识产权为素材,不能让知识产权这一具体民事权利游离于民法一般理论之外。
2.对于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对象”问题,本文借鉴卡西尔的符号哲学,提出“符号说”,即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符号。卡西尔认为,人是符号动物,人的创造即建立符号世界。因此,不仅商标是符号,智力成果也是符号组合。智力成果权与商业标记权有质的区别,它们统一于“知识产权”概念之下,仅仅因为在表象上都是符号或符号组合。
3.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励创造,本人质疑了这一观点,认为鼓励创造只是知识产权法的客观效果之一,知识产权法因玆而生、因玆而在的功能是分配符号型财产的利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功能是维系知识的市场化与产业化。
4.知识产权总论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英译“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就是“知识财产权”之意。但著作权中又包含了著作人格权,使知识产权总论与分论之间产生矛盾。本人质疑了知识产权的“人格财产一体性”,通过历史分析,尤其是19世纪的浪漫主义美学对欧洲大陆著作权理论的影响,解释了著作人格权只是一种文化虚构,作品的客观本质是财产,知识产权是纯粹的财产权。
5.中国古代有四大发明,为什么中国古代没有自发地产生知识产权?这个由西方汉学家提出的问题被称为法学中的李约瑟之谜,并且有不少中国学者追随研究。本人认为,这是一个伪问题,因为没有任何国家在古代产生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近代制度。本人尤其反对不分析社会经济结构、夸大“文化决定论”、认为中国古代文化不崇尚创造的伪解释。
(二)主要学术成果
1.《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本书获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获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奖。本书探讨了体系化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意义,评价了现有知识产权法体系,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阻滞因素及其补救,并从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原则、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与民法的体系化等诸方面,就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著作权基本理论批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本书获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提名奖。作品与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作品的存在本身也是文化的建构。判断一个作品的有无,就是作品观。作品观,即创造观在文学艺术领域的体现,创造观是人对于自身、对于神、对于自己行为的产物。物权制度“由物及心”,著作权制度“心物一元”。著作权理论应当对作为制度基础的种种价值建构保持一种自觉。本书正是基于这一角度,对著作权的正当性与制度功能、著作权史、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的性质与内容、著作权的限制理论等领域进行了批判性研究。
3.《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曾获2005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成果一等奖。本文首先运用逻辑分析,论证了“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权利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属于纯粹的财产权。而后通过历史分析,揭示了著作人格权渗入知识产权的偶然原因:19世纪的哲学观与美学观认为“作品是人格之外化”。对作品本质的此种诠释受到现代美学观的挑战,著作人格权制度面临着双重危机:作为文化信仰,丧失了社会认同的基础;作为法律工具,对利益的调整缺乏有效性。正本清源之后,本文建议:还原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性。
4.《“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以著作权法为模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曾获2008年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人文知识的两个特点对于法学知识的建构和运用有着重大意义:(1)研究对象(人)可受知识的诱导,形成知识的自我强化;(2)存在科学性方法失灵的领域。本文以著作权法为模型,揭示了前述问题的具体表现:(1)法学中的“偶然规律化”;(2)科学式演绎的失灵。法制史本应破解“偶然规律化”,过度科学化的研究方法反使其加剧了这种现象。法学的创造性转向提供了解决之道:利用人的可塑性发挥知识的创造力,策划理想生活,一方面可以避免历史偶然对现实的过度压制,另一方面摆脱寻找“科学式真理”的情结,创造解决方案。
5.《关于“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研究的几点反思》,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本文认为,“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是一个伪问题,版权属于近代范畴。这个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把版权的制度误解为鼓励创造。理论上,鼓励创造可以属于任何历史范畴。事实上,版权制度的真正功能是维系作品与资本的结合,后者属于近代的产业结构。“古代无版权”不是“中国问题”,版权不属于古代的范畴。许多研究成果在解答这个伪问题时夸大了“文化解释”的作用,而且在文化解释的过程中以经典引述代替社会现实分析的现象比较突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解读亦存在诸多误区。“中国古代因何无版权”之问与答均值得反思。
6.《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7期。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励创造,鼓励创造说既无法在逻辑上证立,又无法充分说明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则。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功能是分配基于符号表达产生的市场利益,这一重解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正当性论证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