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
(一)主要关注问题
1.证据法学的理论与实践;
2.刑事错案问题与司法制度改革;
3.腐败问题与反腐败策略。
(二)主要学术观点
1.司法人员既不是神仙也不是超人,无法全知全觉,也无法穿越时空隧道,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去认识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于是,那事实便如水中之月镜中之花一般而具有了模糊性。如何在证据短缺和事实模糊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裁判,既是证据法学研究之要点,也是司法实务工作之关键。
2.近年来我国发现的一系列冤案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十大误区。第一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第二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第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第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第六是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第七是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第八是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第九是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第十是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认知并避开上述误区是防范冤案的必由之路。
3.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它已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生成腐败的原因既包括人性本能中的原因,也包括社会习俗和社会转型期中的原因,还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的原因。认清腐败犯罪的生成原因,可以为制定反腐败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主要学术成果
本书精选了作者近年来发表的20篇与证据学有关且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其中,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6篇,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4篇,在《法学家》上发表的2篇,在《中外法学》上发表的2篇,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上发表的各1篇。作者对原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使各章的内容既相对独立又构成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内容包括:司法证明的历史、司法证明的模式、司法证明的标准、证据的概念、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推定规则、刑事证据调查、刑事庭审中质证认证的虚化、刑事错案中的证据原因、刑事错判的证明标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带有创新性的观点。这些观点对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发展、证据立法的改良完善以及司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推进或指导作用。例如,在第18章中,作者通过组织实证研究获得的具有说服力的数据,明确提出了当下我国刑事庭审“虚化”的观点,并针对其原因,提出了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的具体建议,包括关于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的改良建议。这些观点在法律界和社会上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媒体也进行了报道和介绍。在此基础上撰写的《如何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一文被收入《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2014年第22期)。该书的一些章节已经被翻译成英文出版。例如,第18章被翻译成英文,收入英国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人民大学中国法评论》第1卷;第19章的大部分内容被翻译成英文,在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SSCI法学期刊)2012年夏季刊上发表。该书于2014年获得“北京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和“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刑事司法的基本职能是打击犯罪,但是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会“犯罪”。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滕兴善、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冤错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话题。毫无疑问,错案的发生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对于这些当事人来说又是幸运的。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石东玉和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凶,可谓“真凶再现”;滕兴善、佘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得以平反,则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生还,堪称“亡者归来”。在一个国家中,倘若错案之发生对于被判个体来说是不幸的;那么对于社会整体来说也是不幸的;倘若错案之纠正对于被判个体来说是幸运的,那么对于社会整体来说却依然是不幸的。
这是一部与众不同的法学专著。该书的“前论”介绍了作者主持的关于刑事错案的实证研究成果,“后论”则记述了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在该书的主体部分,作者通过滕兴善和佘祥林两起在中国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在一步步讲解冤案故事的过程中,深入浅出地分析了中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作者提出的“刑事司法十大误区”的观点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在作者发表该观点的论文上批示:“此文切中时弊,印发刑事专委会各位委员参阅。”台湾地区的元照出版社已经出版了该书的中文繁体字本《冤案讲述:刑事司法十大误区》。该书还将出版英文、德文、法文等版本。
(1)《反腐败的战略重心与官员财产公示》,载《法学》2014年第10期。面对制度性、社会性腐败现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反腐败的整体成效而言,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措施,但是这项制度在中国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面对过去30年积累的腐败重负,适度宽赦是国人无奈的选择。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而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可以作为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路。
(2)《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腐败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受贿行为。对腐败犯罪的状况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评估,但二者都有不够准确之处。把两种评估方法结合起来,人们则可以对当下中国的腐败状况达至两点认知:第一,当下中国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腐败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第二,当下中国的腐败已不是个体性腐败,而是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
(3)《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当下中国的腐败犯罪是相当严重的,而生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人性本能中生成腐败的原因,也有社会习俗和社会转型期中生成腐败的原因,还有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原因。认清腐败犯罪的生成原因,可以为制定反腐败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