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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美国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政府是依据三权分立、联邦制度两大基本原则而成立的,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具体来说,①以总统为首的各执掌国事的机构为行政部门,负责联邦日常的行政事务;②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为立法部门,负责联邦立法等事务;③以最高法院为首的联邦法院为司法部门,监督联邦法令的实施。从表面上看,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三权分立的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各有职权,互相制约,防止专制独裁,但实际上总统的权力逐渐扩大,乃至取代了国会的许多权力。

美国宪法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提出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同时又强调了各州权力的重要性。由于联邦政府的地位高于州政府,因而,采用“列举权力”的形式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如征税借款权、管理外贸和州际商业权、发行公债及货币权、设立联邦法院权、宣战、缔约和对外关系权以及建立维持陆海军权等,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美国宪法又以“保留权力”的形式,规定了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各州。各州保留权主要表现为处理本州范围内部事务的权力,如州内工业、商业、交通、卫生、文教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等。联邦权力列举和州权保留的方式,确立了联邦与各州分别所具有的专有权和共有权。如军事、外交是联邦专有权,教育和治安是州专有权,而征税是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州与州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