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的目的、意义及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本项目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从制度科学性的角度,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的法律秩序不健全,尤其是公共资产的保护欠缺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的现实问题。我国的国家所有权,是众所周知的宪法、民法中的核心权利,在我国国计民生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但是同样众所周知的是,我国法学界关于公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理论没有实质的更新,在这些理论下建立的国有资产制度,过分强调了这种权利的政治内涵,而没有建立起科学且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对这种权利都做出了规定,但是在面临公共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遭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无法找到合法的主体来维权,也找不到维护这些权利的民法以及诉讼法规则。
简单地说,我国国有资产权利的行使与保护面临主体不明确、客体不明确、权利不明确、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明确这五个方面的问题。其核心缺陷是这一制度的建立没有依据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科学中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明确肯定而且必须存在内在逻辑关联的原理。现有的公共财产法律制度,基本上是行政法的制度,而不是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制度。
我国法学界习惯于对这种权利做出高度的政治评价,但是在此之前还没有谁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现实制度建设进行过认真的分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国计民生实践中的运行一方面留下了辉煌的轨迹,另一方面也留下了诸如重大资产持续被侵吞、严重浪费和流失等很多遗憾。在分析相关国有资产被侵害以及严重浪费和流失的诸多案件时,我们首先会发现,虽然媒体和社会各界都会发出强烈的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呼声,但是即使是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这些案件也无法纳入司法的渠道来予以审理。原来,在中国立法中,国有资产的受侵害,作为一种案件是不可诉的。无论国家所有权受到多么大的侵害,都没有适格的主体来提起法律上的维权措施,比如诉讼,来主张国有资产保护。不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全体劳动人民”,还是政府,他们都没有权利提起保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诉求。哪怕是专门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诉权的检察院也无权提出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司法救济。正如本成果的副标题所言,我们恰恰就是要从制度的科学性入手来探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与保护问题,希望从制度规则的角度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研究的设立,本来是为了在中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为该法的起草做出制度设计,以解决现实问题。原来的研究方案中的一些设想,确实也被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公布的物权法草案采用过。但是,因为2005年“物权法立法的政治风波”出现,相关的一些基于法律科学性而建立的制度,最后基本上都没有被《物权法》采纳。我国行使与保护公共资产权利的制度缺憾,至今问题没有解决。在近年来的一系列重大腐败案件被揭露之后,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看到,那些习惯于高喊政治口号而不掌握法律科学的观念和做法,给我国的公共资产制度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
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问题与全国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甚至也决定着我国整体的制度建设。我国现行法律,比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虽然都规定了国家所有权,但是实事求是地看,这些规定都有鲜明的政治立法的色彩,制度科学性比较低。在我国,人们甚至无法将国家所有权理解为财产权利也就是民事权利。这种情形,反过来又极大地妨害了这一领域的科学性制度发展。
造成我国公共资产法律制度发展困难的原因,就是我国采用的关于公共资产法权制度建设的主导性理论,是从原苏联引入的那种所谓的社会主义理论,而不是法制成熟国家的科学性法理。原苏联法的“国家所有权统一唯一学说”,是根据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起来的,该理论的基本使命是为中央政府调拨资产、贯彻国民经济计划提供理论支持。它完全不符合法律科学中的主体必须明确肯定、标的物必须特定化、所有权必须是支配具体标的物的全面彻底的处分权这些最基本的科学原理;同时,它也不符合在所有权制度建设上,权利主体必须同时是责任主体的基本逻辑。因此,原苏联法学的这个核心的学说,不但无法和民商法学原理尤其是物权法原理相衔接,而且在应用于法律实践之后,必然造成公共财产法律秩序的混乱无序。我国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的一些设计,就背离了法律科学性原理,造成我国公共资产的权利行使和保护无法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这就是我国公共资产制度的缺陷根源。我们并不愿意否定在此之前出现的关于国家所有权的各种著述,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这些著述明显地不符合民法基本原理,不能担负起在公共财产领域里“定纷止争”的基本任务,也根本无法建立起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内在统一的民法制度。
本课题负责人数十年直接参加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立法活动,一直关注我国国有资产权利行使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不论是从一个中国法学家应该秉承的法律道义出发还是从职业责任感出发,深感建立科学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显然,公共资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冲破法学界自认为主流的理论,然后将科学的法理贯彻在我国公共财产法律制度建设之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我国国有资产的数量已经十分巨大,但是国有资产被侵害的情形,虽然经历行政手段以及刑事法律的介入,现在已经有所整治,但是基本的制度建设还是存在重大漏洞的。所以,这一项目的研究意义非常显著。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出发点是中国现实问题导向,即探索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从制度科学性入手,探索行使和保护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道路。显然,这个问题比较大,涉及争议比较多,但是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坚持现代化科学化国家治理的基本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准确回答现实问题,解决现实需要。
本研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
(1)历史方法。本研究的指导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虽然马克思主义明确了国家所有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相关性,但是因为时代原因它并没有对市场经济下国家所有权问题做出明确回答。所以我们坚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考察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历史发展,从法学的角度探索国家所有权发展的新问题新方案。
(2)比较方法。国家所有权是与近代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君王的绝对所有权被取消后,近现代民族国家都或多或少存在国家所有权。西方国家也有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和制度。我们依据比较的方法,对我国及其他国家所有权的诸问题进行了有价值的分析,得出了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3)实地调查方法。研究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多次社会调查,包括对于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资产法律疑难问题的调查,考察了国家所有权行使和管理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们系统性的观点。
(4)交叉学科方法。研究过程中我们也借鉴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重要资料。这些研究方法和资料给了我们很好的启迪。
注释
[1]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