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制度和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基层民主发展是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四项重要内容之一。十七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认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要将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十八大报告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进一步扩展了基层民主的深刻内涵。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并在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比如: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挥基层各类社会组织协同作用;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进一步丰富了基层民主的制度保障。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人大成立六十周年纪念大会上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进一步明晰了基层民主的发展方向。由此,基层民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将更加重视基层民主发展的机制建设,更加重视基层民众的权利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基层民主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成长烦恼”和“发展困境”,未在短时间内实现人们原有附加给它的过多价值和意义,不仅质疑声音重起,而且不少学者也认为基层民主作为一项制度已经确立,已没有更多的问题需要研究。然而,不论是质疑论者还是终结论者都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随着基层民主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它已经逐步内化为基层群众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民主权利。尽管基层民众可能不会参加具体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活动,但是基层民主作为一项权利,则是其他力量不可剥夺的。在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一些村民不会在意自己最终是否参加选举,但是在意自己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这是村民对于自身权利的积极主张。当然,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基层民主的发展并不是制度的确立就意味着民主的实现。对于基层民众来说,基层民主不同于传统的基层政治系统,当其嵌入到基层社会时,必然会出现各种新的问题,这是基层民主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必须对基层民主发展的长期性有足够的认识。正如彭真所言,“办好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要把它看得那么容易,绝不是做一个决定,国家发一个号令,就能短期都搞好的”,这一论断对于整个基层民主同样适用。在新的政策背景和发展阶段,如何梳理基层民主发展的路径和趋向,如何推进基层民主的发展与完善,如何避免基层民主的“成长烦恼”和“发展困境”,这些都是基层民主研究的题中之义。因此,对基层民主的反思性研究才刚刚开始,还有大量的课题需要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