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对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正确的理论概括和经验总结,形成了毛泽东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的主要理论贡献有:
第一,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毛泽东同志认为,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况下,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政和法制,首要的任务就是向反动统治阶级争取民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他明确提出:“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
第二,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要取得彻底胜利,必须从根本上废除反动的伪法统。无产阶级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对旧法的态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毛泽东同志对此作出了正确的回答。他清醒地认识到国民党伪法统实际是维持独裁,反对民主的,“使那个仅仅由几十个国民党人私自委任的、完全没有民意基础的、强安在人民头上的、不合法的所谓国民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所以,当人民革命战争即将推翻国民党的统治时,毛泽东同志在与国民党政府进行和平谈判所提的八个条件中,就包括了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两个条件。1949年2月,在他的领导下,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进行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工具。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就无法得到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建设也无法进行,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也无从建立和实行。
毛泽东同志还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和专政这两个方面,都需要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对敌人来说,是进行暴力压迫和强制的武器,对人民来说,则是实行民主、保障自由和权利及进行教育的工具,对人民也有约束作用。
第四,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正确发挥社会主义法制作用的重要条件。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中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运用法律武器,“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其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毛泽东同志认为要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就必须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他的看法,对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方面的保护,都离不开法制。
第五,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要求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制定各项法律。还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毛泽东同志就已经正确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保护人民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他十分强调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我国从50年代开始制定起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例如,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诞生。1962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一次谈话中提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
总而言之,毛泽东同志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从理论和实践上正确地回答、解决和阐述了许多重要法律问题,从而在中国的具体情况和条件下,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独创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最重要、最卓越的贡献。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包含的许多原理、原则和方法,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仍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文与朱力宇合作,原载《中国检察报》,199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