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真谛:孙国华精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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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论民主和法制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同志领导中国共产党人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邓小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经验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了毛泽东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正确原理,纠正了毛泽东同志晚年在指导思想上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特点、当前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以及国际关系中出现的新形势,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重大问题作了深刻的和创造性的论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因此,研究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尤其是研究这一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丰富和发展,对于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推动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进行,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民民主专政的存在,是以社会上存在阶级斗争为前提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也必然以承认社会上存在阶级斗争为前提。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作为整体的剥削阶级被消灭以后,社会上是否还存在阶级斗争?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必须回答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阶级斗争,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既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那么阶级斗争,至少是国内的阶级斗争就不存在了。由于阶级斗争熄灭了,那么专政对象也消灭了。于是宣告:专政消亡了,剩下的只是不实行专政职能的国家,相应的,民主也成了全民的民主。这种观点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实际,也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普遍原理。同时,这种观点的理论与实践也是脱节的。既然社会上还存在着敌视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还存在着有阶级倾向性的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既然国家还存在,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构还存在,它们还执行着国家强制,实施着严厉的制裁,那么,实际上阶级斗争并没有熄灭,民主也不可能是全民的、纯粹的,国家实际上仍然执行着一定的专政职能(尽管在整个国家活动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只不过理论上不这样讲罢了。这种理论上的不彻底和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给工人阶级的解放事业留下严重的祸根。

中国共产党人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正确地抵制了这种观点。1957年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不过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基本结束,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1]毛泽东同志的分析是适合当时情况的,毛泽东同志领导我们抵制和批判阶级斗争熄灭论也是正确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发展,毛泽东同志本来应当对我国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状况作出新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但由于种种原因,毛泽东同志没能实现这一任务,反而在反对阶级斗争熄灭论的过程中,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提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甚至认为党内也有个资产阶级。结果错误地提出要夺回被资产阶级夺去的权力,片面地强调专政,忽视了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给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波折和损失。

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全党进行拨乱反正,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作了完整科学的论述。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消灭了剥削阶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2]

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概念是对我国现实生活的科学概括。过去的提法,或是承认剥削阶级已被消灭,但却错误地否定阶级斗争仍然存在;或是承认阶级斗争仍然存在,但却错误地不承认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的事实。邓小平同志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实事求是地既承认剥削阶级已被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又承认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仍然存在。这样就既划清了与阶级斗争熄灭论的界限,也克服了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

邓小平同志关于“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分析,指明了我们认识这种阶级斗争特殊性的几个方面:

首先,它已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阶级与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是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作为阶级斗争的残余而存在,它表现为广大人民同各种敌对分子之间的斗争。

其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结束,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必须围绕这个中心,服务于这个中心。

再次,由于我们还没有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并且长期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还处在初级阶段,在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方面还有许多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社会中也还有许多非社会主义的因素,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必然伴随着资产阶级价值观、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传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民中的一些成员和党员干部发生腐化变质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剥削分子和敌对分子。因此,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将是长期的,有时甚至是很尖锐的。渗透和反渗透、颠覆和反颠覆、和平演变和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将长期存在。斗争的焦点仍然是政权问题。

总之,邓小平同志所提出的“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概念,恰如其分地概括了阶级斗争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地位和作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仍然存在,并且有时还可能激化,这两方面都是客观事实,无论否定哪一方面,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是错误的、有害的。

正是这种对阶级和阶级斗争状况的正确分析,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提供了理论前提。正是在这种前提下,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3]。其实质也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享有民主、掌握政权,这种民主的主体必然是不包括少数敌对分子的,不是什么全民的或全社会的民主。这种民主是广大人民享有民主与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相结合的,“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不对他们专政,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4]

我们可以根据邓小平同志的上述论述得出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一般认识,这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遵循这样的认识,我们必须反对借口民主而否定对敌专政,也必须反对借口对敌实行专政而否定人民民主的错误思想和做法。要坚持人民民主与对敌专政的统一,坚持承认阶级斗争与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统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对于这二者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概括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

随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剥削阶级消灭以后,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样的任务,党的八大曾提出过,但完成这一任务的进程由于历史波折而耽搁。邓小平同志领导全党进行拨乱反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又重新提出这一任务,使我们的建设走上正轨。面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风云变幻的世界政治格局,实现这一任务的要求更为紧迫。同时,这个任务又是相当艰巨的。它的实现关系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完成这样的任务需要全党的努力,更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优越性,调动和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

邓小平同志在正确总结了我国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过去之所以发生各种错误,除了领导人的思想、作风等原因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6]。把人民已争得的民主,发展并扩大到各个领域,“把权力下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邓小平同志的论述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只有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切实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四化建设。只有进一步发展民主,完善民主制度,才能保证我们坚持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不至于因领导人的错误决定而改变方向,也不至于再度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而危害经济建设和政治民主的局面。

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是紧迫的,这决定了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迫切性。同时,我国长期受到封建主义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又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也在混淆一些人的视线,搅乱一些人的思想,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的民主建设任务的复杂性。总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是一项迫切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对于如何完成这一任务,邓小平同志立足于我国实际并从世界形势的现状出发,作了大量的论述。根据对邓小平同志有关论述的学习和理解,我们认为,有两个问题,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时必须把握的。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过程,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并多次强调,我们的民主建设,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7]

我国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它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人民已争得了民主,它反映了我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但是,历史条件的限制,加上我国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制约着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还不够完善,民主程度还不高,并且在现阶段还常有破坏或削弱社会主义民主的现象发生,等等,这些事实说明,我们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的民主制度。我们民主制度的这种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它要求扩大和丰富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保证其切实地实现,而不是否定人民民主。因此,我们民主建设的任何措施,都不能有悖于人民民主的本质,而只应当适应和满足其本质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反对一切有悖于人民民主发展要求的所谓“民主运动”。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了我们不能走西方民主制的道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如果照搬西方的制度,势必与我国民主的本质发生冲突,其结果只能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否定人民民主的作用。因此要顺利地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必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防止任何把我国民主建设导入资产阶级民主制轨道的企图。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不同、经验不同,现在所处的情况也不同,因此各国都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建设,中国的事必须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办。

我们要发展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民主建设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制度的物质基础才能得到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才能得以巩固,人民民主权利才有其实质内容。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必然最终使人民在政治上丧失已得到的权利。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并且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民主才不会流于形式。如果孤立地、片面地、脱离开专政讲民主,就是重蹈考茨基鼓吹的“纯粹民主”的覆辙,照搬西方模式,必然削弱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正确的路线方针指导,才能保证人民利益得到集中反映,保证人民团结一致去发展民主、建设四化。如果“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脱离了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一个凝聚力,就丧失了战斗力”。只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正确的思想武器,我们才能发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律,才能正确分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才能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决不应采取“大民主”的办法,而应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有步骤的审慎的建设性工作。邓小平同志在强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同时指出:“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8]“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9]

邓小平同志的论述,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规律性,这个任务在某种意义上比夺取政权、争得民主的任务更困难、更艰巨,并且又与多种因素(如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交织在一起,因而决定了它的复杂性和渐进性。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解决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矛盾。虽然社会上存在阶级斗争,但要处理的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状况决定:必须正确分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界限,正确分清推动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原则界限;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些矛盾和界限在具体问题上是极为复杂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决定了我们绝不能搞“破”字当头的“大民主”,绝不能采用“文化大革命”时期“四大”的做法。

其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受到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制约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程度不够高的主要的、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文化的落后。要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完善。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绝不能脱离经济、文化的渐进发展而搞“大跃进”的。

再次,一国的民主形态,还必然受到该国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民情的影响。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我们的民主建设,必须根据中国国情进行,走中国自己的路。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对中国的国情进行研究、探索,找出其规律性的东西。这个过程,也是在实践中逐步发展的。这也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还必须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而法律的创制、实施,整个法律调整机制的完善,本身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的长期努力。

总之,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上述思想,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丰富和发展,对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这是邓小平同志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发展的另一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证四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必须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制保证经济发展。同时,经济建设又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人民民主权利的确认和实现,又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以,邓小平同志认为,经济建设要与法制建设并举,民主建设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结合。

经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心任务。经济的发展越是要求协调、持续和稳定,就越需要加强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列宁曾经指出:“我们的政权愈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加迫切需要提出实施更多的革命法制的坚决口号”[10]。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邓小平同志坚持并发展了列宁关于革命法制的上述思想,明确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提高到一手抓的战略高度,要使经济纳入法制轨道,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民主与法制紧密联系,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11]

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坚决依法办事的思想,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指导方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如不法律化、制度化,人民的权力就会无从体现也没有保障,从而就会落空,就会出现或是个人专断集权,或是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局面;如果离开了社会主义民主来讲法制,那么这种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就没有保证。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不仅在立法中难以充分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且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使法制成为压制民主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手段,从而丧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12]只有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坚决依法办事,才能“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局面,这就是我们今天和今后所要努力实现的政治局面”[13]

邓小平同志还认为,为了保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了发展和保障人民的民主,必须有效地防止和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但同时又要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而要做到这点,也必须加强法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他深刻指出:“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14]并告诫我们,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各种敌对分子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15]。用法律武器来开展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样做,第一,有利于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通过法律程序,不容易搞错斗争对象,有利于准确地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第二,有利于安定团结,不致因为搞这样那样的运动干扰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从而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邓小平同志根据世界形势、国际和地区间的关系新出现的复杂情况,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解决了不少棘手的问题。如他提出“一国两制”的办法,不仅解决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而且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提供了范本。巧妙地运用法律手段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中英、中葡之间的国际关系,也解决了祖国的统一和国内不同地区的进步发展问题。这不仅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实践的创造性发展,而且对保障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都有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

此外,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邓小平同志也有许多极为重要的指示。这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改善和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第二,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发展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制度,广泛吸收劳动群众参加管理。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要真正把权力下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

第三,为了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加强各项立法。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没有法的条件下,人们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变了。现在必须改变这种状况,要把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要加紧各部门法的建设,要制定出各种法律、法规。[16]

第四,加强司法机关建设,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律对社会主义民主和四化建设的促进和保护作用,只有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才能发挥。司法机关是最重要的适用法律的机关,它们通过办理各种案件、调解各种纠纷、打击违法犯罪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因此,司法机关对于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社会公正,提高法律的权威,改善党、人民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邓小平同志强调:“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17]

第五,建立和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干部遵纪守法,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的工作,对于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干部职务具有行使权力的特点,一些人在不良思想的影响下,极易将手中为人民服务的权力转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同时,干部的腐化对于毒害社会风气所起的作用极大。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保证干部的廉洁,邓小平同志认为,必须建立“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8]

第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19]“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20]又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解决教育问题,根本问题是教育人。”[21]

综上所述,邓小平同志在分析我国现阶段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况的基础上,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不仅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作了充分的论述,而且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方向、措施也作了充分的论述。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而且在实践上,也指导我们取得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进行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本文仅从与人民民主专政本身直接有关的几个方面(阶级斗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阐述了邓小平同志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邓小平同志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我国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它对于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我国的法学研究,在法学领域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应当看到,我们在邓小平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系列论述的正确指导下,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应看到,我们对邓小平同志这方面的理论及其重大的指导意义,也还存在着理解不深、不透和认识不足的问题。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使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更顺利地进行,减少波折和少走弯路,就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邓小平同志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用于指导我们的实践。为此,就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并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与黄建武合作,原载《邓小平的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注释

[1]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9~770、771~772、7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1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3]同上书,161页。

[4]同上书,155页。

[5]同上书,154页。

[6]同上书,296页。

[7]同上书,162~163页。

[8]同上书,151页。

[9]同上书,221页。

[12]《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13]《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162页。

[14]同上书,330页。

[15]同上书,331页。

[16]参见上书,136~137页。

[17]同上书,292页。

[18]同上书,292页。

[19]同上书,218页。

[20]同上书,319页。

[21]《人民日报》,1986-07-04,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