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真谛:孙国华精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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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几点看法

我从教的这50多年,是与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的建立、受挫、复兴、走向繁荣的曲折路程同步的。回顾走过的路程,令人感慨系之。有许多的经验、教训值得吸取。我想应该建立一门课程叫“新中国法理学史”,认真研究总结。我这里只想简略地提一些自己最基本的认识。

第一,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既要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的原则区别,也要重视它们之间作为法学存在的共性、普遍性。事物的普遍性、共性寓于事物的特殊性、个性之中,只注重事物的个性,忽视事物的共性或者说缺乏某事物共性的该事物的个性,必定是该事物的不充分、不完满的形态。只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在立场、观点、方法和价值取向上的原则不同的个性,而忽视作为法学,它们之间还必然有许多共同的属性,就必然会导致法学研究中的片面性、表面性和主观性,必然会导致只重视从本质上区别不同的法律制度而忽视它们之间在形式上、在做法和手段上的相同、相似之处,必然会导致忽视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的有效成果而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甚至会导致完全否定法学,否定人类积累的运用国家权力、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的大量的经验、智慧,切断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这是错误的、不现实的,最终是行不通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1957年以后的一段时间,我们日益过分强调新旧法学的区别,而完全忽视它们之间的联系,对旧法学不是批判的借鉴,而是全盘否定,彻底决裂,想自己另搞一套。事实上是彻底决裂不了的。当时批判旧法、旧法观点,只学习苏联,认为苏联法学是新法学,其实苏联法学中也吸收了许多旧法学的因素,以致后来当中苏关系一度恶化时,又有人认为苏联法学讲的也是旧法观点,如犯罪构成、无罪推定等。本来苏联法学就没能正确地解决新旧法学的关系,到了我们中国就更加严重了。不过幸亏有个“学习苏联法学”,否则恐怕连法学也会被全然取消。这种情况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中,甚至在“文化大革命”前一个时期就出现了。1958年、1959年法律系已基本不讲法律了,20世纪60年代初要取消人大法律系,曾有两年不招生,“文化大革命”后期北大法律系开始招工农兵学员,刑法课曾被叫作“对敌斗争策略”。“文化大革命”中大学都停了课,说是大学还要办,但只是指理工科大学。可见不用说法学,就是人文社会科学也几乎有被统统取消的危险,似乎只要办所谓的“共产主义大学”就够了。所以“文化大革命”,确实是大革文化之命,人文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受到了严重的摧残,这与人们当时认识上的这种片面性发展到极端有关,这个教训应该深刻记取。

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们逐步克服了这种片面性,大量引进、引用西方的有关著作,注重了历史经验的吸取,但是否又出现了另一种值得警惕的倾向呢?即只重视不同法学之间的共性而忽视其个性;注重了人类积累的法律文化、政治文明而对其实质的分析、消化却很不够。简单拿来,缺乏消化,缺乏与中国实际,与我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相联系,表现为:淡化社会主义方向,淡化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值得警惕。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没有自己的一个基本的研究范式?我以为有,这就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实。这个范式是否一成不变?不是,这个范式也应适应新的时代、阶段而有所转变。当前,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实,就应是这一范式的最新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开放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经典作家阐明的法律观,包括列宁、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也包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主、法制的理论、学说,还包括后人和我们以这些思想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得出的符合实际,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需要、世界潮流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意愿的理论、学说。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态。不同的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基本的立场、观点、方法、基本的价值取向上是一脉相承的,但在主要回答的问题、侧重点、实现的历史使命上又有不同。当前,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必须回答新时期、新阶段的新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祖国统一、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的历史使命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这种研究范式应是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最佳、最科学的研究范式。这种范式凝结了我们新的经验、新的认识,集中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智慧,克服了上述片面性的认识,是我们进行研究的最佳指南。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的发展只能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走理论联系实际的道路。理论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最新成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际就是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首先通过部门法学的问题表现出来,所以,我以为法理学界,应参与、深入到部门法的问题中去发现、提出、研究、解决问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只有坚持与时俱进、回答实际生活提出的实际问题,才能获得发展。我认为一切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祖国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有关的实际问题,部门法学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都是我国法理学应该关注的对象。如:宪法的修改、完善问题,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制定民法典的问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问题,法律解释的问题,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的利益问题,政治、法律、思想、道德等的区别与联系问题;等等。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是解放的哲学,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应是解放的法理学,要始终站在人类文明前进的前列,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这就是我们提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我们基本的研究范式的基本理由。同时,我们还应当解决好几个对立统一的关系,即法学的个性与共性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关系,即坚持与发展的关系、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这是我的一点体会。

(原载《中国大学教育》,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