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1949年中国经济史编年记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868 (同治七年)

1月18日 福建船政局开始建造第一艘轮船——万年青号,1869年5月下水。主机从英国进口,船政局只制造了船体。这是船政局造船工人最早建造的一艘运输轮船。8月13日试航时,坚决拒绝法国总监工的挟制,一律用中国人驾驶。此轮于1887年沉没。(338,55、103-106页)

5月31日 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规定:“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1866年10月27日,在得到署两江总督李鸿章的同意和英国政府的批准后,公布了《上海海关扣留案件条款》,规定由海关监督、领事和税务司共同会讯有关税务的案件,这就剥夺了中国政府查缉走私偷漏的权力,是对中国主权的篡夺。1868年5月31日,这个条款演变成了由中国与各国共同签订的《会讯船货入官章程》,规定会讯时,监督与领事同坐,税务司亦当在座。有可疑违法行为的洋商由“领事官逐一代为诘问”。如果要罚款,“由领事官按其数断令交出”。监督或其代理人(委员)即令在座,也形同虚设,实权在领事手中。何况监督往往委派税务司为代表?《会讯章程》公布后,极少“会讯”过走私案件。(101,259-260页;319,198-204、751页;406,210-212页)

7月28日 清政府的“办理中外交涉大臣”蒲安臣(A.Burlingame。1861—1867年的美国驻华公使)在华盛顿越权与美国国务卿西华德(W.H.Seward)签订由西华德草拟的中美《续增条约》8条,扩大了美国掠买华工的特权。“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便,不得禁阻。为是现在两国人民互相来往,或游历,或贸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这是因为当时加利福尼亚州“正想要便宜而丰富的劳动力以开发该州的资源。”(101,262页;407,2卷,207-208页)

8月 江南制造局制造的第一艘轮船“恬吉号”(后改名“惠吉”)下水。船身木质,锅炉和船壳是自造,机器则是购买外国旧机器改用的。这是旧中国自行制造的第一艘轮船。到1885年止,江南制造局共造成15艘轮船,其中分别于1873年、1875年制造的海安号、驭远号,载重均达2 800吨。此后该局停造轮船,专门修理南北洋各省兵轮船只。直到1905年船坞实行商务化为止,制造局的造船业务迄未恢复。(339,37-41页)

8月 英商北清轮船公司(North China Steamer Co.)成立。额定资本30万两,实收19.4万两。该公司收买了德商惇裕洋行(Trautmann & Co.)的轮船和码头财产,仍由惇裕代理,以航行上海——天津为主。旗昌洋行与之订有保持高运费的协议。此公司于1875年停闭。(328,134、202页;327,89页;119,294页;331,119页)

10月 英商太古洋行在营口开办“火轮磨豆坊”一所,可能是用蒸汽机榨油的工厂。是为营口油坊改良之始。由于遭到土法榨油业者的反对,1873年出赁给当地一商号。(113,123页;400,11-12页;142,2卷,349页)

12月27日 1867年4月,总税务司通饬各关执行《引水章程》,规定“有条约各国之民”得和华民“一体充当引水”。章程赋予理船厅很大权力,规定:“凡夹板船、火轮船出进,须用引水引其进口。若该口有请领字据(即准予引水之执照)之引水……而该船不用者,即由理船厅向该经纪代引水局索取引水之费”。这被外商说成是强制引水。《章程》公布之后,激起了各领事和外商、外籍引水的强烈反对,他们害怕会侵犯到缔约国臣民的治外法权。总税务司乃于6月25日扎行江海关停止施行。是日总理衙门批准公布由赫德一手炮制的《各海口引水总章》(Chinese Pilotage Service:General Regulations,简称《总章》)。理船厅的管理权大大削弱,强制引水的条款被取消了。《总章》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引水管辖权属于国家的主权范围。《总章》第一款规定:“凡各口应定之分章及定明引水之界限,并应用引水者若干名,其引水各费一切事宜,均应由理船厅(harbour master)准情酌理,约与各国领事官并通商总局(Chamber of Commerce,即外国在华商人组织之商会)妥为拟定”。为维护国防安全,各国无不禁止外国人充本国引水。《总章》第二款规定:“凡华民及有条约各国之民有欲充引水者,均准其一体充当”。拣选引水之考选局由海关“理船厅约同领事官并通商局”负责组成。在拣选外国引水时,“其国领事官,或本人,或派员,均可在局从旁监同考试”。中国政府无权参与考试引水。引水有违法行为,由领事官惩办。《总章》成立时,全国各港共有引水197名,其中中国籍引水103名。不久中国籍引水全部遭到开革。在上海港,到1903年,最后一名华籍引水被排挤掉了。(101,264-266页;120,90页;306,202页;319,207-209页;《上海港史话》,85-88页。《总章》公布时间据《上海港史话》86页)

12月28日 清政府及英、美等国公使批准《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并确定该章程于1869年4月20日公布生效。章程第三条规定: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如经涉讼”,须移知领事官将其交案。凡为领事官服役之华人,“如未得该领事官允准,不得拿获”(101,269页)。为外人服役之华人得借外国领事之保护,逃避本国司法之管辖。(316,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