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一)社会养老保险定义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19世纪80年代初,德国最早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到2009年,全世界已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养老保险我国学术界有各种定义注1,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邓大松注2(2002):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或退休,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指定的其他单位给付养老保险金。
邹根宝注3(2001):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并且退出生产岗位时,享有退休养老的权利,并依靠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赵曼注4(2003):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董克用注5(2000):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法律形式的制度安排,使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力队伍后能得到的基本生活保障。
何平注6(2001):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王虎峰注7(1999):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依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并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时按其缴费状况享受养老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杨翠迎参见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998)认为,养老保险指由家庭之外的国家、集体、社区及社会向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服务照料以及精神安慰的养老方式。通常情况下,社会养老更多地体现为养老经济方面的帮助,如国家为老年人提供的老年津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而服务照料和精神安慰,一般是通过家庭来实现,但对于少数特殊群体,如“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依托集体、社区举办的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或者通过委托其他家庭散养、寄养等形式,提供适当的养老服务和必要的精神安慰。
郑功成注8(2005)认为,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考国内学者的研究,我们将养老保险定义为:为了防范老年风险,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
(二)社会养老保险特征
社会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目前理论界公认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强制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依据自愿原则。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适用于参与社会保险的所有人员、企业和机构。强制的目的是防止或减少逆向选择,使不同收入和不同健康状况的人员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保险,同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较强的抵御风险和互助的能力。
(2)普遍性。由于年老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所有人都会面临风险,这就决定了任何人都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潜在需求。相对于失业、工伤、医疗等不确定性事件而言,老年保障是一个确定性的需求。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普遍需求,正是根源于老年风险的普遍性与必然性。鉴于养老保险范围之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时间之长,费用收支规模之庞大,世界上凡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3)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是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家庭规模逐步缩小,人口寿命逐渐延长,仅依靠传统家庭和单位养老的模式难以有效抵御老年风险。因此,必须由政府安排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调剂使用、分散风险。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的生活得到保障。在操作上,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与互济。注9
(4)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国民在老龄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参保人的老年基本生活开支,这就决定了其保险水平要适度,既不能过低,达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但又不能过高,增加社会养老负担。一般而言,养老保险提供的保障水平仅限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待遇标准上要高于失业保险金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但要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注10
(三)养老保险发展评价
国内外不少文献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做出了评价。罗伯特·霍尔茨曼和理查德·欣茨(Robert Holzmann and Richard Hinz,2005)提出了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标准(reform criteria),包括主要目标(primary goals)、次要目标(secondary goals)。主要目标包括四个方面:①充足性(adequacy),即养老金制度应该为退休人员提供防止老年贫困的绝对水平(absolute level)与相对水平(relative level)的养老金保障。②可负担性(affordability),即养老金缴费率不能过高,要保持在个人和社会能够承担的合理范围内。世界银行建议,低收入国家的养老保险费率应保持在10%左右,而中、高收入国家不应超过20%。③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即长期内养老金计划在财务上能够保持平衡,不需要依靠突然增加缴费或者降低待遇,或者大规模的财政转移。④稳健性(robust),即养老金计划能够经得起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诸如经济、人口和政治风险,从而保持长期的养老替代率目标稳定不变。次要目标是指养老金计划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具体途径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减少负面影响来实现,如减小养老金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宏观经济的扭曲效应等;二是通过增加正面影响来实现,如增加国民储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等。
世界银行的罗菲南和卢凯蒂(2006)指出养老金体系的评价指标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覆盖率、恰当性和可持续性。覆盖率指受正式养老金制度保护的老年人的比例,如果以缴费来衡量,就是缴费的年轻人所占的比例。恰当性指受益程度及受益者是否能保持恰当的消费水平,可以用养老保险“替代率”体现。可持续性指社会和政府能够维持制度运行的能力,特别是财务的持续支付能力。
在国内,杨团(1999)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系统的四个基本特征:持久性、成长性、调节性和适应性,亦可作为评估社会保障发展的标准。郑功成(2003)提出了评价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的四个指标:①制度的稳定性。如社会保障制度是短期稳定还是长期稳定?尽管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一成不变,但若过于灵活或者多变则同样会导致负面效应。因此,制度的稳定性其实是政府信用与制度信誉的象征。②财政的可靠性。如社会保障财政是短期可靠、长期可靠,还是缺乏可靠性?它通常与财政责任的分配直接相关。③制度的发展性。如社会保障制度是持续扩展、不断收敛,还是停滞?在调整中发展应当是正常的现象,但若出现急剧收缩或急剧膨胀,则一定会遭遇重大危机或者将遭遇重大危机。④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的变化趋势。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走势及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