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国内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image二十世纪后期中国共产党法律哲学的变迁

———从董必武到彭真


image

一、问题和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直接与中国共产党法律哲学的成长相关,甚至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其主体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哲学。研究共产党的法律思想,一种个案研究的方法甚为恰当,这是与中国共产党所遵循的被称之为“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相关联的。该决策原则为下层意志的上传提供了途径,又为高层决策者张扬个性保留了足够的空间。正是在此种体制内,革命时期的共产党智慧形成了毛泽东思想,而建设时期的共产党才华则促成了邓小平理论的诞生。

我们将以董必武和彭真为个案研究共产党法律思想的变迁。在我们看来,在过去40年历史中(1949—1988),董必武和彭真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方面的影响和建树,党内没有其他任何人可以望其项背。对于董必武,有论者指出:“董必武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很深的造诣,并且通晓古今中外法学,是我党最早的优秀的法学专家。他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指导我国法律建设的实践,并适时地、实事求是地总结实际经验提出一系列独创性见解,首创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注96而对于彭真亦有论者提出:“彭真……曾经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并分管、主持政法战线工作,他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奠基人之一,也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最重要、最卓越的领导人之一。”注97

上述评价尽管行文富含感情但基本论断无疑是正确的。在毛泽东时代,董必武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是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前期中国政法界的第一人;在邓小平时代,彭真则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长的身份直接领导了80年代共和国的法律建设。此外,与其他政治法律家不同,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极富创见的法学观点,留下了相当数量的法学作品,集中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民主、立法、司法等重大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见解。

二、共产党法律哲学的变迁:从董必武到彭真

(一)董必武的法律哲学

董必武的法律思想成熟于50年代,因而深深地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作为新生政权领导核心的成员,他的法律实践和法律学说,无不围绕着当时的政治主题而展开。总体来说,作为法律家的董必武做了两件事:旧法制的打碎以及其证成新法制的建立及其维护。

1.“废除一切反动法律”

中国共产党是靠武装斗争获得政权的,所谓“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当革命成功时,新旧两个政权之间不可能存在制度上的继承关系。旧的国家机器必须被打碎,其中自然包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1949年3月,当董必武签署了那份废除旧法制的著名训令时,他事实上已经成为这场变法运动的领袖。

“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成长。”注98这种判断,乃是以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为根据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是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阶级利益既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质上就不会相同”注99。打碎旧法制,既解除了套在人民头上的枷锁,也为新法制的成长扫除了障碍。

那么,如何填补旧法废除之后出现的法律空白呢?“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注100这种做法开创了新中国依照政策进行司法审判的先河。

打碎旧法制,既包括对旧的法律制度的废除,也包括对旧的法律主体法律人才的改造。董必武认识到两者相比,后者或许更为艰难。“改造法律也不容易,要创造一部完整的法典,是需要时间与大家的努力来解决的。但创制法典,还不是最困难的事情,最困难的还是改造人们的思想、工作作风与生活习惯的问题。”注101新生政权需要旧司法人员为人民的政法事业服务,而在此之前他们必须进行一场可能会很痛苦的思想改造。

2.建设“人民民主法制”

在中国共产党“八大”上,董必武提出了一种“人民民主法制”的概念。他说:“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注102这是一个典型的共产党式的关于法律本体论的说明。整个50年代,董必武全部法律实践和学说便以建立和维护人民民主法制为核心而展开。

围绕政权建设的问题,董必武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政体学说。“我们的政权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政府……它是最民主的、能包括一切人民群众的组织。”注103然而在党内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认为,在刚刚打下江山的共产党队伍中,农民起义式的政权观念并不少见。于是董必武不得不针对这些错误观念加以批评和说服。关于党和政权的关系董必武的认识很清楚,“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注104。董必武把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概括为三点:指示方向、实施监督和人事任免。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论断。为了给新生政权提供合法化证成和法律保障,董必武领导了开国之初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作为当时共产党负责政法工作的第一人,董必武主持或参与了当时几乎所有根本大法和主要法律的制定。在此过程中,他形成了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归纳起来就是:立法工作应当为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立法应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立法要实事求是和坚持群众路线,并且吸收一切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

自1954年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后,董必武的工作重心开始向司法方面倾斜。“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董必武非常清醒地意识到良好的司法人员对司法工作的意义,尤其是在当时旧法已打碎而新法尚不完善的过渡时期。早在1952年,他就强调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改造、补充和训练,一方面改造旧的司法人员,另一方面开辟新的干部来源;针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要改善审判作风,尤其是反对司法人员在审判中“先入为主”的恶劣风气。注105在司法制度方面,当时还没有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各地法院的审判程序极不统一,针对这种现象,董必武指示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14个大、中城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试行。这一方面,改变了当时审判程序方面的混乱现象,也为后来相应的诉讼法的制定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董必武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级法院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大量批示和答复注106,极具创造性和适用性的中国司法解释制度似乎应当溯源于此。

董必武法制思想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亮点是他的“依法办事论”。在1956年的中国共产党“八大”上,他对过去几年的法制工作做了总结,认为“有一个严重的问题”,这就是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董必武分析了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但这不能成为违法者开脱责任的理由。董必武指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办事,这包括两层含义,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注107

(二)彭真的法律哲学

尽管在建国之初,彭真就以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等身份直接参与了新中国法制的创建,但是真正属于彭真自己的时代则是1978年之后。邓小平开创的一种政治现实主义使彭真受益,他的法制思想在此期间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经过十余年的法律虚无和制度空白,彭真接替了董必武停顿许久的事业,把中国的法制建设引领到一个全新的时期。

1.立法要从实际出发,面向人民

立法是法制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基础性工程。法律制定得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得到拥护,能否行得通,为此彭真确立了立法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两项原则:(1)立法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吸收古今中外有用的好经验。应当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集中群众的智慧;立法应当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包括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2)立法首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包括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是唯物论。”注108“立法需要有两个根据:一是实际情况;二是宪法。”注109所谓以宪法为根据,就是一切法律唯宪法至上。“法律是一门科学,有自身的体系,左右、上下特别是与宪法不能抵触。”注110维持法律的上下层级关系,是要保证全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但同时应看到,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所以,法律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问题,不能规定太细,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地方上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注111这是法律灵活性的体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为一种理念,平等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面旗帜,中国共产党也主张平等,并且力求实现一种事实上而非口号上、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在彭真看来,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搞法制,基础是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谁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注112彭真讲这些话时,是有明确的针对对象的。在“文化大革命”之后特权思想甚为浓厚的政治生活中,彭真的平等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不仅要靠党的决策而且要依法办事”

共产党靠人民斗争取得政权,其理想是将中国建成人民民主的国家。然而1978年之前的“文化大革命”却和历史开了一个代价惨重的玩笑:大民主运动中的群众暴政几乎扼杀了共和国年幼的生命。狂乱之后,痛定思痛,共产党人意识到必须重整法律的权威。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部著名文献中,邓小平讲道:“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113事实证明,邓小平的这段话后来成为80年代彭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

经过十年内乱的洗礼,面对当时共产党内存在的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和家长作风,彭真明确地提出治理国家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这标志着在毛泽东之后,中国共产党治国方式的历史性转变。彭真指出,在过去一个很长时期,共产党主要是按方针、政策办事,这在革命时期是合理的,但是,“在建成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基本上肃清了反革命,基本上完成了消灭封建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生产关系的任务以后,仍然没有及时地……强调加强法制,抓紧法制建设,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一个大失误”注114。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共产党应当及时地推进治国方略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注115。应当承认彭真提出的治国既靠政策又靠法律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念的一次重大转型和过渡。

三、比较和评析

作为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主持政法工作的负责人,董必武和彭真代表了两个不同的时代共产党法律哲学的演化和变迁,尤为集中地体现在他们的法制思想的传承及突破之中,因此,一种断代史的研究模式在此并不适用,必须进行一种历时态的比较。

就共性而言,董必武和彭真法律思想的形成共同分享了下列资源,或说是共同面对了下列问题,或是受到了相同或相似的影响:(1)诚如他们坦言,他们的思想以马列主义理论为指导。在他们的作品中,不时可以见到对马克思和列宁观点的引用。更为重要的是,马列主义对法律的基本立场深刻地影响和决定了他们的思维。在董必武和彭真的作品中,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得到了一定展现;而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前后的法制思想,显然对董必武当时的工作有直接参考价值,彭真也从中受益匪浅。(2)法律,一如民族志、航行术、园艺、诗歌,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注116,并且它有自己不可割断的谱系和历史,作为更宏大的法律史中的一个环节,董必武和彭真的法律思想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性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尽管他们并不乐于承认,并曾努力将这种影响减到最小。(3)两位法律家在历史上相继出现,却面对相类似的时代特征和时代主题。他们同样处在一种大过渡和大转型的时期,即新旧政权交接的50年代和新旧体制变革的80年代;他们面对的主题呈现出相似性,即如何在秩序混乱和法律虚无之后,重新确立规则,并使人们适应一种规则治理下的新生活。(4)基于共同的政治操守和社会身份,董必武和彭真共享一套法学的概念、范畴和学术范式。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话语,如“政法”、“战线”、“工具”、“利益”等,他们的思维是当时典型的共产党政治家的思维。

就差别而言,董必武和彭真的法律思想又有不同的背景和渊源:首先,是时代的差异。50年代和80年代既相似又不同,前者是革命,后者是改革。在50年代,法律家关注的是如何运用法律工具维护新生政权;在80年代,法律家则必须为社会转型和社会进步提供制度支撑。这种时代背景的差别,在根本上决定了法律决策者问题和答案的不同。其次,毛泽东和邓小平的全然不同的治国方略和治国理念,对董必武和彭真法律思想所产生的影响是全面性和深层次的。如果按照马克斯·韦伯的一种统治理论注117,则毛泽东的治国模式应属于一种魅力型政治,而邓小平尽管不乏个人魅力与伟人风范,但他事实上在向一种法理型政治过渡。有学者在对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治国及法制思想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在治国路线上,毛泽东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邓小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治国理念上,毛泽东表现出敢想敢干的理想主义,邓小平则实践一种实事求是的功利主义;在治国方略上,毛泽东坚持以党治国,邓小平要求依法治国。注118在毛泽东看来,“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而要靠共产党进行一种人的治理。毛泽东的人治是“一人之治”与“群众之治”相结合、个人专权与群众专权相结合、领袖绝对权威与群众运动的“大民主”相结合注119,在这种人治理念中,法律只不过是进行斗争的工具,不具有目的性价值。毛泽东的法律虚无主义和建国后一贯表现出的对法律的轻视,决定了董必武的法律思想只能停留在一种“工具论”的水平上。相比之下,邓小平是一个务实而有开拓精神的领袖,政治生命中的几番沉浮,使他清醒地看到了中国存在精神上和制度上的弊端。他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内实施改革,对外实行开放,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为了保证这种根本目标的实现,就必须结束“党政不分”、“党权高于一切”的政治格局,建立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则并且保持它的权威,也就是说,必须实现治国方略上的转型,实施依法治国。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和支持下,彭真才有可能提出一系列创造性的法律观念,并且将其付诸实践。最后,董必武和彭真的法律学说也与其个人特殊的人生经历和禀赋性格相关。例如,董必武对西方法制的熟悉和对法学的重视,与他年轻时东渡日本研修法科及从事过律师职业的经历就有很大关系;而彭真对法制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是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近十年牢狱生活反思的结果。

但是,董必武和彭真法律思想在内容上表现出的差别则尤其引人注目。这种差别反映了共产党法律哲学的变迁。(1)从总体上讲,董必武坚持了一种法律工具论,而彭真的思想则表现为一种法律现实主义。在董必武的时代,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处于较低的地位,它服从于党的政策,服务于党的目的。而到了彭真的时代,法律已逐步脱颖而出,高于政策,高于权力,高于共产党的权威。法律被赋予了神圣的光环和更为沉厚的期望。(2)从法律服务对象或围绕的重心看,董必武认为法律应强调其阶级色彩和阶级本质,法律工作围绕政权建设和阶级斗争而展开;在彭真的思考中,法律更应强化其服务而非镇压的功能,法律应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3)董必武事实上默认或放任人治,他更相信领袖的权威和智慧;彭真从历史中领受了教训,认识到人治的不可靠,他提出健全法制、依法办事是一种朴素的法治观念。80年代末,他尤其强调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这是法治的第一要义。(4)在具体问题上,如立法、司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方面,两人也存在明显的或潜在的差异。

美国学者约翰·梅西·赞恩在对人类法律发展史作了鸟瞰式的回顾之后得出结论:“法律的演变和改革是循环渐进的,个人的愿望和理论对法律只能产生很少的影响甚至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为法律必须代表广大民众的理想和愿望。”注120如果把视野扩大到整个法律史中去,答案或许是这样的,但如果我们锁定一个较短的历史时期,则会明显地感受到个人对法律发展的影响和推动。假如要研究1949年之后中国的法律演进和变迁,董必武和彭真这两个法律人物是绕不开的,他们不是杰出的法学家却是卓越的法律家,他们的学说并不高明和富于理论深度,却无比深刻地影响了过去50年中国法制的面貌;他们是不同时期共产党法律思想的代表和集大成者,其学说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