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大开发发展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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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部地区发展生态工业的问题与原因

尽管西部大开发实施以来,西部地区在工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工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工业结构不断优化,资源利用水平取得进步,节能减排初见成效,但是由于财政投入能力、体制、社会结构特征等的限制以及独特的环境,西部地区的工业发展与东部地区差距仍然较大,发展任务仍然比较艰巨,发展中观念、技术、制度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西部生态工业发展中的观念问题

1.地方政府尚未切实转变传统政绩观念

过去的几十年间,为了加快当地经济发展,西部地区政府往往会仅以GDP论英雄,单纯用经济增长的数量、规模和速度来评判政绩,忽视环境保护和效益原则;有的为了追求或保持某一方面的荣誉,把资金、时间和精力向某一方面或某个工程项目倾斜,影响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二五”规划以来,中央政府正在下大力气通过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但地方政府落实政策的力度仍与国家的目标存在差距。比如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把节能减排进度、淘汰落后产能等作为考核省级政府执政绩效的指标,但对于西部地区众多的县级经济单位而言,还很难对其发展本地经济的决心产生影响。地方政府仍采取各种手段庇护一批“两高一低”的落后产能,对生态工业这样高投入、见效慢的长期工程缺乏兴趣。

2.企业对生态工业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

由于长期受传统发展模式的思想束缚,西部地区企业习惯抓各项利润指标,轻视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大部分企业在思想意识上对实行生态工业的价值、生态工业的策略以及实行生态工业的费用和效益缺乏认识,但是企业不得不正视发展生态工业的外部性问题——企业实施生态改造将使整个社会受益,而企业则要增加一定的投资,从而造成企业利润下降。这就使许多企业只能被动地采取环保措施,至于那些资金少、管理和技术落后的中小企业,对生态工业的态度则显得更加无奈。

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展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宣传也存在着力度不足的问题,还不能引导企业把生态工业经济理念融入到企业的“组织文化”和企业的内部激励系统中。同时企业的领导层也普遍缺乏生态工业的新概念、新思维,缺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3.公众的生态消费意识淡漠

西部地区公众的消费选择缺乏对环境负责任的观念。即使大多数消费者有绿色消费的意识,但离真正转化为绿色消费的行动还有很大距离。这其中也有许多产品至今没有统一的绿色检验标准、认证机制的原因,从而导致市场中绿色产品鱼目混珠的现象出现,使一些消费者失去了购买信心。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缺乏政策上的支持,中国绿色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也比较低,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产品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绿色产品的品种也不够丰富,尚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生活消费的需求。

(二)西部地区发展生态工业的技术问题

1.绿色不经济问题

推动工业向绿色的生态工业转型需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这其中既有对节能环保技术的增量投资,又有潜在的宏观生产总值的损失,还包括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在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岗位流失和税收损失等。注72

从西部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增加工业部门节能环保投资,不管其资金来源如何,势必会导致其他领域的投资相对减少。由于节能环保投资的收益往往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环境收益,因此反映到国民收入统计上,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就会产生不经济的问题。此外,在绿色转型中,工业部门对能源的消耗也会相对减少,部分抑制了能源行业特别是传统化石能源行业的增长。高能耗、高排放等行业也要逐步将以前不必承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产品成本。同时,部分行业的企业在绿色转型中将会遭到淘汰,这不仅会使该行业的就业量下降,而且会对该行业上下游行业的岗位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潘家华注73的研究,2003—2020年我国火电产业的绿色转型将导致就业岗位减少41.3万个。在税收方面,一方面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实行税收减免,鼓励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投入,财政支出会增加;另一方面,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退出会造成税收流失。可见,西部工业的绿色转型,尤其是技术研发资金的支出和行业的改造,将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2.循环不经济问题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技术经济范式,首先需要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同时还要在经济上具有合理和赢利性。注74许多工业生态链和闭路循环系统的建立都需要经济合理的技术予以支持。技术方面的障碍已经阻碍了许多工业活动完成循环经济转型的可能性。例如,在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领域、在利用尾矿进行矿井回填领域、在有毒有害的有色金属矿渣再生利用领域,都存在技术瓶颈制约经济效益的问题。在企业层面,企业会将回收和利用副产品和废物发生的费用与购买新原料和简单处理废物发生的费用进行权衡。就我国已有的技术水平而言,一般后者的费用会大大低于前者的费用,企业自然会选择购买新原料和简单处置废物。

可见,西部地区在现代高新技术,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生态无害化技术、循环物质性能稳定技术以及闭路循环技术方面的匮乏,造成了循环经济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

3.低碳不经济问题

低碳经济的全面推广将产生国家层面的不经济问题。根据社科院的研究,大约在2017年中国人口红利将结束,同时中国城市化可能达到60%左右的水平。鉴于上述两因素对经济的贡献将降低,如果与低碳措施叠加,可能会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产生雪上加霜的作用。根据社科院的模型计算,到2017年左右,中国的实际经济增速可能降到6%左右的水平。

受困于一些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的瓶颈,作为生产过程主角的企业也客观地存在发展低碳经济内在经济驱动力不足的问题。低碳发展对企业来说存在正的外部性问题。对于企业的生产来说,温室气体排放物理属性上并非是生产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济属性上也不是生产成本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企业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不能直接在市场运行中有所收获,不能在企业收益中有所体现。这时,靠企业自觉加大技术进步的力度就存在不经济的问题。同时,由于投资新能源与新技术存在巨大的启动成本,在碳金融市场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完成筹融资的任务,运用新技术制造出的低碳生产、生活用品,在价格方面和其他同类产品比较也没有竞争优势。

(三)西部地区发展生态工业的制度问题

1.法律制度缺乏生态理念,无法提供科学的引导

我国现行的工业发展政策法规中,生态工业的理念仍然较为缺乏,导致相关的政策相对僵化,无法为生态工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引导。2011年,我国共颁布了国家环境标准364项,其中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8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0项,方法标准299项。注75地方政府也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环境标准,以西部地区的75部单行条例为例,其中土地资源管理类9部(贵州、甘肃、新疆各1部,内蒙古、青海各3部),水资源管理类13部(内蒙古1部,贵州2部,四川、云南各3部,青海4部),矿产资源管理类18部(重庆1部,青海2部,云南4部,甘肃5部,四川6部),森林资源管理类12部(内蒙古、甘肃、贵州各1部,云南2部,广西3部,青海4部)。从以上统计数字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西部地区单行条例中仍然以各类资源管理与利用的内容为主;第二,单行条例数量较少;第三,直接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数量很少。

此外,西部地区大部分环境法规针对的是末端控制,依然以指令性控制为主。在这种政策体制下,企业的行为目标主要是保证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数值,但忽视了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以及污染物形态和类型的改变,造成了单个污染源浓度达标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现象。此外,这些政策也无法激励企业重复利用废弃物以及对废弃物进行交易的自发行为。

2.环境经济政策不健全,生态工业利益驱动力不足

西部地区在工业发展管理中的经济利益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利益驱动力存在不足。

第一,西部地区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企业缴纳的超标排污费仅相当于污染治理费用的10%~15%,企业缺乏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动力,因此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造成其污染治理设备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在被返回缴纳的排污费后,企业通常是把这一部分费用用来扩大生产而不是进行污染治理。注76

第二,西部地区环境经济手段非常有限,排污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等新兴市场都还没有建立,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的探索和对环境经济杠杆的利用与国外存在巨大的差距,污染对企业来说并不是高昂的成本,无法成为企业的新型收益来源,大大限制了企业进行生态型改造的驱动力。

3.税收制度不完善,调节力度不强

我国税收制度实行的是分税制,地方不发展经济就没有税收,也满足不了社会稳定和人口就业的需求。要求企业降低能耗排放、保护环境,必然会增加企业成本,也必然制约地方工业发展,影响地方财税增收。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部地区许多企业都是央企。央企实行的是总部经济,按现行的税收制度,这些企业税收大部分上缴中央,留给地方的很少。而在这很少的地方税源中,与环境有关的税收主要是资源税,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没有相关的独立税种。这就客观上造成了不能筹集发展生态工业所需的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环保的要求,也不能调动污染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限制了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导致了生态工业发展缺乏必要的技术基础。

此外,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方式也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从量计征使资源的使用成本低,不仅导致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和能源的消耗,而且还对新型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的增长空间产生了“挤出效应”。通过调高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状况,也能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到部分资金,并将其用于环境治理,缓解环境对发展经济的约束。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仍处于试点状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0 年6 月1 日起,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其他地区的资源税仍实行从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