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民主法治精神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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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精神的集中展现

在十八大报告中,“法治”是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主题词,共出现了18次。今天,中国共产党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社会更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建设更加美丽的家园等,写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上。这些对国家、民族、人民生活的美好愿景,使“中国梦”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感召力,成为激发全体中华儿女团结奋进的强大动力。而要实现国强民富、政治清明、社会繁荣、环境优美,都离不开良好的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的良性运行。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对“中国梦”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焕发出独特的魅力!

一、国无法而不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废则国废。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制定和实施了1954年宪法及其他法律制度,对当时的革命和建设曾经起过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经济与政治体制上权力过分集中,以及后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的冲击,我们没有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法治思想削弱,人治思想上升。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广大干部和民众法治观念淡薄,习惯于只按政策办事,按领导人的意志办事。主张“法律至上”的观点被冠以“依法抗党”的罪名,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遭受挫折,并导致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开始了我国民主与法制重建以及探索建设法治国家的历程。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十八大报告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十八大从治国理政方式的角度对法治进行新的定位。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治国理政的普遍方式。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顺应了当今时代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世界政治文明的走势。从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定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是一脉相承和相互呼应的。不过,前一种定位是对党如何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宏观定位,而后一种定位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的具体要求,法治从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化为领导干部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参见黄文艺:《十八大报告的法治新思想》,见http://www.lwgcw.com/NewsShow.aspx?newsId=29918。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强调的是要把领导干部已经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

过去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一般要求是,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论述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到知法守法易,养成法治思维难。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思考、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

法治思维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参见《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见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11-12/4319244.shtml。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符合法律;程序思维,要求必须在既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和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

要养成法治思维,首先要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的基本知识,领会和理解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其次要坚信和坚守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并善于运用这些理念、精神、原则思考和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它不仅要求治国理政者从内心深处认同法治的理念、精神和原则,而且要求治国理政者能熟练地遵循这些理念、精神、原则思考和处理实际问题。这种法治思维能力的养成,需要经过长期的实际训练。要加强对领导法治观念的培训,内容可包括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政为民、权力制约等。还可以在干部的考评中设立“依法执政”的指标,用法治的标准来规范官员的执政行为。只有当治国理政者形成法治思维时,才能做到自觉依法决策和施政,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民无法而不立

随着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法律代替习俗,成为调节人际关系、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在现代社会里,不遵纪守法,人们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身处世,人们的生产、生活就难以正常进行。一个公民只有以法行事才能立身,整个社会才能逐步走上法治的道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思想多样、利益多元的新形势,只有所有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才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也才能谈得上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

法治是社会发展的航标和后盾。法治,即法律的统治,不仅在于视法律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更在于把法律视为天理人道和人世间公平正义的化身。在法治下,法律的规则高于人的权力,只有法律才是公共、权威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的社会规范,治理社会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法律是保障所有人基本权利的工具,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法律的约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和范围。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的秩序,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主体的诉求都需要充分表达,因而使各级政府面临着大量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为此,要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

法治保障民生。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立法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通过法律手段理顺国家与公民的财产关系,在国家与公民的分配上更多关注公民收入的增加,同时加大财政支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在公民之间的分配上更多地关注缩小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别,努力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公平。通过行政执法和政策引导坚持民生优先,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着力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增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实现定纷止争。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不可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是它可以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第三,法治能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在社会建设方面,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建设。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法治促进社会和谐。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提供行为规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在当前,一是要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和其他基本权利,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二是要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法律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它可以为弱势群体主持应有的公道,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平衡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三是要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要依法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处理经济纠纷和依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四是要依法调整因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收入差距加大、城乡差别加大、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悬殊,都会带来社会的不平衡、不协调。五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刑事犯罪突出,人们缺乏安全感,影响社会的和谐,应当建立依法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效机制。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只有依照法律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让我们崇尚法律,信仰法律,在法治天空下,理性而快乐地生活!

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法治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人类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它与法律的关系更为紧密。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2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包括人们须臾不能离开的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规制。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联姻是人类社会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法治产生是以市场经济机制为条件的。参见蒋传光等:《新中国法治简史》,169~1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治

法人制度是法治赋予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法人自主必须是财产自主,就是自主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这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中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强化产权关系,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保障产权人正常行使权利;法人自主要求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这就要求在法治建设中完善企业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2.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要求法治

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各种交换和经济交往,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契约化。只有沿着经济关系契约化的总体方向推进经济关系的法治化,法律才能为市场提供有效的服务。

3.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治

无论是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还是消费信用,都有赖于法律来维系正当的信用秩序,实现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要保证良好的信用环境,法律必不可少。

4.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法治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它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否则,市场机制就会失灵或扭曲。应当制定和实行竞争主体平等的规则,不能让竞争主体因所有制的不同、财力大小的不同、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境地;应当健全完善竞争手段公平、正当的规则,要靠法治的力量来限制垄断,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惩办假冒商标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5.市场经济体系的统一性要求法治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建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纵横交错、城乡贯通的流通网络,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城市之间,商品与资金都要按照经济本身的需要自由交换,顺畅地流通周转。必须打破任何形式的垄断、封锁和条块分割的地方保护主义,坚决制止部门和行业色彩极浓的封闭型市场行为。建立和保证市场的统一,只能依靠法治的力量来实现。

6.市场经济的全球性要求法治

市场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在经济上打破国家的界限,国际贸易领域已经和正在形成一系列比较统一的、通行的国际经贸条约、惯例和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强力推进,各国和地区在法治建设方面尽量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按国际规则或惯例办事,已成为进行全球经贸交往的重要方面。

7.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要求法治

市场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加以弥补。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运用法律来确定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持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使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法律手段是一种超经济的国家强制力,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制度,支持、肯定或纠正、否定经济行为,达到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目的。

8.市场经济中裁判和仲裁的必要性要求法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司法裁判和民间仲裁裁决的形式得到广泛应用。这些活动应当在法治的范围内大力加强,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起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市场经济内在地产生法治,呼唤法治,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

四、文化繁荣离不开法治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先进的文化必然流淌着法治的血液,文化越发展,越需要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越需要由法律、法规来保护。文化建设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将文化建设的保护列入法律层面,让文化发展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助于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进文化法治建设,实现预期发展目标,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并保障文化发展成果让人民群众共建共享。

一是加强文化立法。文化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为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可以先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立法时机相对成熟、有良好工作基础的单项立法项目,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加快其立法步伐和进度,为文化产业统一立法积累经验、打好基础。此外,对于区域文化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鼓励地方主动立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调节,研究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适时修改现行文化法律、法规,加快著作权法的修法进度,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尽快修订、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完善文化执法机制。统一执法机构。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组建综合的文化行政责任主体和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是大势所趋。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已有14个省市全面完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任务,除4个直辖市和西藏、新疆外,其他25个省区的318个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中,已有306个组建了综合执法机构,221个完成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整合。“多头执法的问题解决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事情少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能自然就提高了。”一位来自基层的执法人员如是说。提高执法效能。上海建立了文化执法指挥监管系统,在执法工作中广泛应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等先进设备,缓解了大市场、小队伍的矛盾;广州市建立了网络文化监管机制和“网络监控平台”,运用“搜索引擎”对网络文化市场进行网上巡查,运用“时间戳”技术,远程固定网络案件的违法证据。净化文化市场。收缴一张淫秽光盘就是保护一个未成年人,管好一家网吧就是保护一个家庭,端掉一个盗版窝点就是守护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来自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8月,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3732.6万余件,其中侵权盗版出版物3189万余件,淫秽色情出版物93.1万余件。各地共查办“扫黄打非”案件13493起。改革带来的变化,印证着一个道理:只有创新文化市场执法机制,强化综合执法力量,才能规范文化市场,营造一方净土。转变政府职能。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为契机,各地积极推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文化管理部门实现了由“办文化”向“管文化”、由管微观向管宏观、由主要管理直属单位向管理全社会的转变,为文化的繁荣发展注入强大活力。参见黄小希、周玮、白灜、张琴:《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筑坚实屏障——我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效显著》,见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7/49165/15803665.html。

三是强化文化司法。要切实强化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推进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要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托执法办案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要依法支持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法治环境;要结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要结合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特别是要引导群众客观、正确看待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五、绿色家园需要法治的精心呵护

十八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政的总体方略的同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不仅将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提高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代高度,更为生态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生态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文化建设等。

1.建立符合生态理性要求的法律体系

中国一直为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努力,良法先行是法治的起点,做好生态法治的顶层设计是生态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程序,为中国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将《环境保护法》上升为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同时,按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立法规划,陆续启动相关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对传统法律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通过立法技术将生态理性纳入相关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一些民事和经济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方面作出了积极回应,如新制定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建立高效运行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要求,建立权力整合、协调执法、协调行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法律地位、权限和职责;二是设立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赋予其对地方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权并明确法律责任;三是建立政府生态环境质量问责机制,明确政府行政首长以及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制度,完善对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

3.完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和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直接关系生态法治的良性运行,也是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中国的生态环境司法有了长足进步,但其法律实施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由于生态环境司法具有不同于传统司法的特殊性,因而需要从立法上完善生态环境诉讼制度,更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制度司法政策,建立生态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培训等各种措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涉及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广泛的公众参与是法律实施的必要保证。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公众参与平台,明确公众参与程序及效力,明确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的义务与责任,大力推进环境民主。同时,发展生态保护环境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公益性中介服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