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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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东亚共通法(East Asian Common Law)

人们基于对东亚法整体性的认识,提出了不同的东亚区域主义法律概念。

最早明确将东亚各国视为一个统一法系的东亚学者是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他提出了“法律五大族之说”,把世界的法系分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民法族、英国法族和罗马法族”注35五种。有关穗积陈重所述中国法族的概念,“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即以传统中国法为母法的东亚法律体系,包括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封建时代的日本法、朝鲜法、琉球法、越南法以及周边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注36。而其中又以中国法为核心,其在中华法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

西方法学家提出了“远东法”论。众所周知,“远东”首先是以欧洲为中心的地理政治概念,受这种观念的影响,远东法也就是以西方法为中心来界定的一个非西方的法系。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和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在其著作中对法律体系进行分类时都提到了远东法,并将之与西方法系相区别。达维德认为,“远东各国的人民和西方人不同,并不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只具有次要的意义,只起辅助作用”注37。茨威格特和克茨则强调非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区别远东法系与西方法系的主要特征:“在西方世界,这类非正规的解决机制的运用范围和运作方式我们知之甚少,但是在远东法系中它们却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其重要程度甚至达到了经常使西方观察家吃惊的程度。”注38由此可见,西方人把远东法视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或多或少是以远东各国历史上的联系和共性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的地理政治观念的产物。按照这种地理政治观念,远东作为一个地理政治实体,也即一个文明共同体,在法律上构成一个独立的法系。

韩国崔钟库教授提出了“东亚普通法”论。他认为东亚普通法是以古代中国法为基本内核、中日韩三国独特的社会交往关系为背景而形成的概念。东亚普通法由法典、儒教法文化、乡约村落法、法学(律学)、和解与仲裁五种要素组成。注39

日本学者铃木贤提出了“东亚法系”论。他认为,日本、中国(包括台湾)、韩国的法律,因皆起源自以中国的律令法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在受到经由日本所引进的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 的强烈影响下,意图往近代转型道路上进行转变,而很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注40

中国一些学者提出了“新中华法系”论。他们认为,所谓的东亚共同法是指东亚诸国在继承中华法系传统,模仿和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模式及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混合法”,它既反映西方法律传统,又符合东亚诸国利益及其历史文化传统,它是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不能将其简单地看作是中华法系的复兴,它是中华法系死亡之后,在更高层面上的一种再生,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为新中华法系。注41

日本学者宇田川幸则在总结了当前日本学界的东亚共通法研究之后,将该思潮概括为三类学者“不约而同”的音乐合奏:“一是比较法学者志在发现既存的亚洲各国的法的共同性,换句话说,他们比较重视从既存的东亚共通法或者说法文化的共同性来探讨东亚共通法基础形成的可能性。二是法哲学学者扎根于亚洲各国的法文化的共同性,志在提出市民法或者所谓的立宪主义理念的新的方向性。三是经济法学者对制定全新共同规则比较感兴趣。”注42

如前所述,日本和中国一些学者还共同提出了“东亚共通法”论。由中(含台港澳地区)日韩三国法学家共同发起、每两年举办一次的“东亚法哲学研讨会”很早就达成了中日韩三国法学家紧密合作,共同促进“东亚共通法”的共识,东亚共通法治及其实现方式是其中心议题之一。2007年至今,由日本一桥大学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国釜山大学法学院合作申请的“东亚的法继受与创造——东亚共通法的形成”课题以及持续举办的相关国际研讨活动,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日本学者水林彪就此指出,现实社会中,中日韩之间的经济贸易投资交流非常广泛,像欧盟一样经由经济、投资、贸易发展而形成一个共同体,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东亚如果是在传统律令制度之下建立共通法,可能会非常容易,但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的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或许还是不得不学习、吸收欧洲的那种以经济发展为先导的法律体系,诸如民法、商法等制度,这或许也是世界的一个潮流。注43

毋庸置疑,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良好发展前景,是东亚共通法形成的经济基础。中日韩三国金融、货币、贸易、投资、技术、信息等领域的统一市场已初见端倪,并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成为这个地区发展的主要趋势。随着东亚区域统一大市场的逐渐形成,为了使国与国之间经济领域内的交流能得以顺利发展,协调和解决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和冲突,东亚诸国迫切需要寻找一种共同的法律语言,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增强规则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减少贸易中因规则的差异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摩擦,对经贸领域的纠纷也有可能通过相类似的规则予以解决,这些因素,都为东亚共通法提供了现实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