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东亚法治相关概念与问题界定
一、东亚(East Asia)
众所周知,东亚首先是一个地理概念,它泛指欧亚大陆太平洋沿岸的边缘或半边缘地带,包括中国、朝鲜半岛、日本和东南亚。东亚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它在历史上是以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文化和佛教文化等)为核心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宏博深邃,源远流长,具有内在的共通性和相当强的内聚力。注20东亚是当前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如今,探究东亚经济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著名法律学者Poh-Ling Tan在著作《亚洲各国法律体系》的绪言部分对此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认为:“如果在过去对东亚进行研究被认为是一部分知识偏好者的不可理解的奢侈行为,那么现在对东亚予以更多的关注则完全是合乎情理的,因为不管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战略上而言,这个地区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21 而关于东亚的概念,则是研究的基础,但其含义一直以来从未被明确和肯定过,学者们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东亚的范围进行不同的界定。
有的学者从地缘政治的角度出发,认为东亚地区包括北起俄罗斯的远东地区和日本,中经朝鲜半岛的朝鲜和韩国、中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直至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注22有的学者从思想史的角度把东亚概念同中国、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地域联系起来。注23也有学者不单从一个角度去界定东亚的概念,而把各种因素综合起来考虑,认为东亚“应该是以地理位置为基础,同时以经济和文化上的相似性为重要纽带而形成的一个区域,而该区域的具体范围应视研究论题的不同角度、重点和目的,根据需要来适当地加以确定”注24。
本书将东亚的范围限定为中(含台湾、香港、澳门)、日、韩三国及其相邻地区、东南亚十国,在具体行文中以日本、韩国、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为主要论述对象,间或提及并论证东南亚十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