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指数研究报告(2012):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编制结果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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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价值创造会计指数编制原理与方法

3.1 价值创造额的定义

价值创造会计指数包括价值创造额和价值创造效率两方面。价值创造效率指数的编制以价值创造额为基础。价值创造额是指企业在特定会计期间内为股东、债权人、政府、员工等利益主体创造的价值之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价值创造额=净利润+财务费用+支付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应交税费”期初余额+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

其中:“净利润”对应股东的价值分配,“财务费用”对应债权人的价值分配(注:严格说来,债权人的价值分配对应“利息支出”,包括当期资本化了的利息支出与财务费用,但在目前会计准则条件下,资本化了的利息支出无法从报表项目中分离出来,故本研究暂不将其纳入计算公式中。),“支付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应交税费’期初余额”对应政府的价值分配,“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对应员工的价值分配。该指标立足会计增加值理论,体现了分配理论的思想,从四类利益主体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角度反映了上市公司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所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