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就业管制的效果
我国地区之间的就业管制差异巨大,这会对各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发展或者经济发展带来什么影响呢?对于就业管制的效果,国外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也一直在探讨和研究。总体来说,有两派观点,可以分别称为“制度派”和“自由派”。制度派认为,工作保护、最低工资和集体谈判为工人提供了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促进生产力增长的手段(通过培训和专业技能的积累),是调和总需求下降的措施;劳动力管制对低收入工人实现了再分配,并为工人提供了工作保障以抵消不利的劳动力市场影响;并且劳动标准促使企业通过培训或是技术创新来提高劳动力队伍的素质。自由派强调市场过程,并且认为管制阻碍了必要的经济自动调节,减少了企业雇佣量,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扭曲,而且这种管制仅仅使“内部人”(管制范围内的工人)受益;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市场管制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它破坏了市场均衡,使得工资高于工人的边际生产力,造成了资源的分配不当;阻碍了劳动力市场上的自动调节;并将资本的经济租金收入转移给劳动力,打击投资者积极性,导致投资减少和生产力发展速度减缓。总体来说,制度派支持就业管制,而自由派反对就业管制。国外该领域的经典跨国研究来自对欧洲和美国的比较,例如凯恩(Kane,2007)指出,欧洲许多国家致力于复杂的劳动力市场管制,旨在保护工人,但这恰好是生产停滞不前以及更高失业率的原因。那么我国的情况究竟如何呢?对于此,本报告在各篇中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是仅限于一些简单的回归分析,见图0—3和图0—4。从这两个图可以看到,我国的就业管制与城镇就业人数和国内生产总值(GDP)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即就业管制越严格,城镇就业人数越多,GDP水平越高。
图0—3 就业管制与城镇就业人数对数的回归图
图0—4 就业管制与GDP对数的回归图
图0—3和图0—4反映的是一个直观的简单数据关系。但是实际上评判法律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工作。我国法律体系和经济体系的独特性使得在我国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更具综合性的视角和更加科学的方法的指导,而这将是我们系列报告下一步要做的工作。首先,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法律体系的独特性。与浅显的统计数据相比,这个问题是更深层次的。在就业管制的研究中,我国的法律体系问题需要更好地加以剖析和代入。与西方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许多立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与有些法律本身操作性不强相关,也与权力替代了法律的情况相关,各种“权力—权利—利益”关系的博弈造成了法律困境(冯玉军,2007)。在我国,法律的作用并没有最大化,也很难最大化,这就产生了法律本身和法律执行之间的差别。因此这一研究在我国的发展不能只关注法律本身,还要注重法律执行过程中多种力量的综合,这些力量来自法律体系、法律之上的体系——权力部门、法律之下的体系——基层群众,正是这些力量的综合确定了真正发挥作用的就业管制规则。在考察就业管制作用的过程中要注重这种力量,并且运用这种力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就业管制体系在我国的完善与正规化,以及就业管制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其次,我们还要关注我国经济发展的独特性。与国外明显的经济周期波动不同,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持续的高速经济增长,我国GDP总量由1978年的364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近40万亿元,跃居世界第二位,按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18倍,年均增长9.9%。这样的增长速度是世界上同期其他国家所望尘莫及的。因此涌现出一大批学者进行中国经济增长的探索研究,得出了各不相同的结论。本报告尝试着从劳动法律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发现在我国法律对经济的解释力度方面仍有所欠缺。这些问题不仅是本报告所需要思考的,是之后的系列报告要思考的,也是该领域其他考察需要思考的问题,例如对最低工资法、养老保险制度、反就业歧视法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