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概念
所谓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我国《物权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传统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并不包括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因为物权请求权是在权利人已经享有权利、权利界定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享有的。但从实践来看,大量的争议并不是在物权归属明确的情况下需要保护物权,而是当事人就权利本身发生争议,需要通过物权确认请求权来保护物权。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一方面,建立起了完整的保护物权的体系,发挥了物权法在定分止争、确认产权中的功能;另一方面,此种请求权对于人民法院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种请求权是我国《物权法》中保护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应当指出的是,物权的确认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因为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与某种特定权利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请求权可能是对某种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手段(例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在所有物被他人侵占之后产生的一种救济手段),也可能是某种民事权利自身蕴涵的内容(例如,债权的请求权就是债权本身的固有内容),所以请求权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如物权请求权就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然而,物权的确认是因为物权这一实体权利本身的归属或内容存在争议而产生的,既然物权的归属和内容都仍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认为请求确认物权的人就当然享有物权。另一方面,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只能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实现,因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登记权利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更正登记或者返还占有的动产比较困难,常常通过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进行确认,所以,一般都采用公力救济的方式。还要看到,确权请求权不能直接针对特定的人行使,这也是它与一般请求权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