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物权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物权,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1]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物权,其实就是奠定法治的基础。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的原则,即物权法通过一体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各类财产实行一体确认、平等保护。其次,物权法在保护的方法上,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和物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可能的时候,对物权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
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从而有效地巩固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任何国家的物权法都以维护其基本经济制度为其目的,所有权是反映所有制关系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所有权和整个物权制度,法律之所以要建立所有权和物权制度,首要的目的是维护所有制关系。在西方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是私有制,故而其物权法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护私有财产。西方国家物权法中的财产权,主要就是私有财产权,因此,其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本质上是对私有制的保护。我国《物权法》也应当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目的。我国《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制度必须通过物权法加以贯彻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从而明确权利归属,确定权利义务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中设专章规定所有权制度,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设置了比较完备和明确的法律规范。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各类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还专门规定了国有财产的保护制度。物权法完善了集体所有权制度,并进一步强化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这些都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总之,物权法的基本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确认产权、物尽其用和保护物权。而物权法也就是关于确认产权、物尽其用和保护物权的规则。
注释:
[1]参见梁慧星:《物权法》,1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其大意是指,众人之所以追逐在野外奔跑的野兔,并不是因为众人对野兔可分而得之,而是因为无主的野兔给众人提供了积极争取所有权的动力。被捕获的野兔在市场出售,因其权属既定,他人就不能随意盗取。这意味着,诸如野兔之类的东西在名分未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尧、舜等圣人,也会去追逐它,而在归属已定时,即使是盗贼也不能随意掠取。
[3]See M.P.Furmston,Contract Cases and Materials,Second Edition,Butterworths,1990,p.71.
[4]参见谢哲胜:《从法律的经济分析论智慧财产权之保护政策》,载《法律评论》,第63卷3、4期合刊。
[5]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5(8)。
[6]See Richard 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Boston et Toronto.(1977),pp.89-90.
[7]参见马俊驹、尹梅:《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载《武汉大学学报》,1996(5)。
[8]参见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26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