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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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权法是实体法兼具程序规范

物权法是实体性规范(materielles Recht),主要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12]但是物权法中也不能排除程序性的规定,例如,物权登记的程序、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条款。这些规范虽然属于程序性规定,但属于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必不可少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行使,应当依据法定的程序,缺乏程序规范,则实体权利的保护是不周全的,因此物权登记等程序规范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

注释:

[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2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参见崔建远:《物权法》,2版,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2页,台北,三民书局,2003。

[4]参见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孙宪忠主编:《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24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参见苏永钦:《寻找新民法》,144~14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6]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崔建远:《物权法》,2版,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30页,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8]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420页以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9]参见《日本民法典》第270条以下。

[10]参见刘剑文、杨汉平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15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郑玉波:《民法总则》,1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2]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1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