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物权法的意义
(一)《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
我国《宪法》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首先就要看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了安排,从而相对全面地确认了公民的各项基本财产权利,这就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奠定了基础。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连基本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就无异于是空中楼阁。有鉴于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庄严而神圣地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认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也是物权法所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据。一方面,《物权法》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确立了确认物权的各项规则。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法治社会的基础。另一方面,《物权法》关于财产权的保护规则也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依据和标准。如何理解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需要为行政权设立行使的边界。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行政机关在依法执政、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例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拆迁公民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物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基本制度必须通过《物权法》加以贯彻和维护。我国《物权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这一立法目的的体现,在《物权法》中设专章规定所有权制度,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设置了比较完备和明确的法律规范。“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制度,是每个市场经济参与人最为关心的内容。”[2]《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各类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对待、平等保护,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措施。
(三)制订《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种经济体制是否属于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就是要看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律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健全。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3],《物权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用表现在:一是《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物权是最重要的产权类型,《物权法》确认了各类物权,就为市场交易确立了法律前提,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根据该原则,各类市场主体在享有、行使物权以及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要遵循共同的规则,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三是《物权法》着重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实际上是一种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合法的交易应当产生预期的效果,合法交易的信赖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等。现代民法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不仅保护所有者的利益,而且要保护交易安全。例如,《物权法》通过对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者的保护来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保障财产流通、实现社会整体效益。[4]再如,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以一种外部可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通过一种公开的方式将物上的物权状况表示出来,第三人从外部即可认识到物权的存在,从而依其意思决定是否从事交易,则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得到保护,而第三人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5],保护第三人可以消除交易中的风险、减少交易中的权利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物权法》并不是置身于交易关系之外的,其诸多制度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通过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可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制订《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物权法虽然无法直接分配财富,但它是鼓励创造财富的法律。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可见,法律制度的根本,就在于促使民众创造“恒产”,从而使他们产生“恒心”,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在当代中国,物权法所极力倡导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爱护财富的意识,让更多的人拥有恒产和恒心。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鼓励尽可能多的人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实现这一历史使命的法律手段。更具体地说,物权法确认的平等保护原则所追求的正是穷人数量的不断减少、合法致富,逐渐缓解贫富分化,消除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利益的享有就不能形成合理期待,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普遍地得到了增长,这就迫切需要物权法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各类物权类型予以确认,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从而完善了我国财产法律制度。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们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就更需要通过《物权法》保护财产权,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
(五)制订《物权法》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通过平等保护原则保护私人所有权,目的就是要更充分地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利益。民生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平等保护强调了对老百姓私产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之下,较以往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老百姓的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我国《物权法》确认了“私人所有权”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老百姓的财产权,二是进入投资领域的私人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涉及个人如何发展的问题,它主要是通过《公司法》而不是《物权法》解决的。《物权法》为了体现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才涉及第二种财产权,《物权法》自身规制的重心则放在第一个方面,因为它关涉个人的基本人权,涉及老百姓的基本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和谐的社会环境,而《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物权法》对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八亿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这些都有利于解决各种纠纷,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小区各项设施产权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效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程序以及补偿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六)制订《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重要内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缺乏调整物权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为未来的民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注释:
[1]参见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新华社2007年3月8日电。
[2]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26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吴越、李大雪译:《物权法》,1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MünchKomm/Oechsler,§932,Rn.29 ff.
[5]参见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载《中国法学》,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