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税务筹划的意义与特点
一、税务筹划的意义
企业正确地进行税务筹划,不论在微观上还是在宏观上,都有其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务筹划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不缴、少缴或晚缴税,但企业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的或不违法的形式,企业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税收调控政策取得成效的具体鉴证。
企业具有纳税意识的基本要求应是:(1)财务会计票账证齐全、行为规范、信息真实完整;(2)按规定办理营业登记与税务登记;(3)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税款;(4)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5)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是会计基础较好、纳税意识较强的企业。税务筹划与纳税意识的这种一致性关系体现在:
其一,税务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是与包括税制改革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只有税制改革与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逐步完善、立法层次提高等),税法的权威才能得以体现;否则,该收的税收不上来,而对非法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处罚也仅局限于补缴税款,这无疑会助长企业逃税的倾向。因为企业用不着进行税务筹划即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自然不会很强。
其二,企业纳税意识强与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具有共同点,即企业税务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或者不违反税法,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应有之意。
其三,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前提,会计账表健全、会计行为规范,其税务筹划的弹性应该会更大,它也为以后提高税务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同时,依法建账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
(二)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落入税法陷阱(tax trap)。
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它是税法中可能导致纳税人多缴税的某些条款。纳税人一旦大意或无意落入规定条款的范围或界限中,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税收陷阱的存在,使得纳税人不得不加以注重,否则就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或优惠,实为陷阱的圈套,导致多缴税款。税务筹划可防止纳税人落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组合,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准则,更要熟知现行税法,要按照税法要求设账、记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而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四)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活力,竞争力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税源丰盈,国家的收入自然也会随之增加。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看,税务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
(五)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与融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权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负,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六)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可以肯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是不违反税法的,但不一定都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税务筹划涉及的是法律范畴,作为征管方,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加强征管,它不是感情问题,不能情绪化对待。它可以促使税务当局及早发现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漏洞,然后才能且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更正、补充或修改,促进税法不断健全和完善,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七)促进社会中介服务的发展
成功的税务筹划需要综合的专业知识,复杂的筹划方案更需要专门人才的系统设计,其实施具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大多数企业来说,会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税务代理咨询机构提供税务筹划服务,进而促进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评估师、财务分析师等中介服务的发展。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事前性(前瞻性)。税务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谋划、设计、安排的,它可以在事先测算企业税务筹划的预期效果。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会发生纳税义务,才可能缴纳有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可能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或应税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能缴纳财产、行为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在纳税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法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的情况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为纳税人选择较低税负提供了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经确定,再去“谋求”少缴税款,则不属税务筹划行为,而是税务违法行为。
(2)目的性。税务筹划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要取得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它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则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非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税款缴纳期的递延,除了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外,还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款支付的节约。
(3)政策导向性。政府为了某种经济或社会目的,针对投资人、经营者、消费者希望减轻税负、获得最大利益的心态,有意识地制定一些税收优惠、税收鼓励、税法差异政策,引导投资人、经营者、消费者采取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行为,其结果是实现“双赢”。
(4)权变性。各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各税种的实施细则等,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会经常发生变化,纳税人应随时关注涉税国家(地区)的税收法规变动,及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应变调整,即应该做到随机应变、顺势而为、捷足先登。没有长胜的税务筹划方法,只有适宜的税务筹划方法。
(5)普遍性。纳税人的普遍性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普遍性。在税法面前,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也都有权进行税务筹划。
三、税务筹划是一个会计系统
税务筹划是税务会计的两大基本目标之一。发达国家的税务会计已经由传统的节税论向经营战略论转变,并开始与战略管理会计对接,为税务会计展示了空前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税务筹划展示了空前广阔的发展空间。
税务会计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税务筹划等理财活动的决策依据,它与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密切相关。税务筹划虽然是微观应纳税主体的一种会计核算、监督和决策方式,但其所反映的税收活动,从起源、职能、本质到发展规律上来说,都是以宏观税收会计为出发点,涉及税收原理、税收分配、税收征管等税收经济学领域。因此,作为政府税务征管机关经济、会计信息系统的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主体各自的发展,客观上督促或确保了应纳税企业纳税申报的自觉性和正确性。但税收分配、税收征管等税收实践往往以强制性的法律关系为后盾,明确税收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等法律关系,进而形成了税法。税务筹划就是根据税法中法律法规的课税标准确认核算范围,并且将其数量化的一种会计核算系统。
从各方的关联角度出发,税务会计将宏观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基本概念、原则纳入法学的框架之内,通过纳税申报与纳税监管,沟通了政府税收会计与税法之间的联系。同时,在税收微观领域的税务会计借助于财务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以税法为准绳,将应纳税企业计算、缴纳的税款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当然,在以税法为法律依据纳税前,应纳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并且在其财务会计系统中予以反映。
如果说税务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而它包括的税务筹划或者说独立的税务筹划,则应该是一个资源配置系统,这就与财务的本质(财务本质上是一个资本资源的配置系统,或描述为一个现金配置与流转系统(李心合,2010))具有高度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