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民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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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多党合作

一、政治文明有五个特点

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的状态,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果。政治文明标示政治发展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讲的“共和制”、“代议制”、“普选制”以及“管理上的民主”、“权利的平等”和“主权在民”等,都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

参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的界定,我认为,政治文明大体有五个特点:(1)在政治制度上,有民主的体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的政治积极性,使更多的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2)在治国方式上,实施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3)在政治生活中,人们享有广泛的、真正的民主权利,有充分的机会和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发挥作用;(4)在社会管理上,切实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保持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使绝大多数人精神愉快、心情舒畅;(5)在政治行为上,人们表现出一定的政治素养,尤其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和道德修养,勤政为民、清正廉洁。这几条,可以看作是政治文明特别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些主要特征。

二、创立政党政治是资本主义民主对世界政治

文明的一大贡献人类文明是一个不断前行的过程。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伴随着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相继出现了奴隶社会的文明、封建社会的文明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恩格斯称之为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这三大时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都创造过辉煌。在近代以前,尤其是古代中国、古代印度、古代希腊、古代罗马、古代埃及、古代巴比伦的文明,对人类历史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文明发展起到了开拓奠基的作用。其后出现的资本主义文明对人类历史的进步起了更大的作用,资本主义所创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远远超过了以往的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曾给予充分的肯定,他们把资本主义称为“文明国家”、“文明社会”、“文明世界”、“文明制度”。近代文明包括近代政治文明,可以说,就肇始于资本主义。

我和著名理论家吴江同志在《民主与政党》一书中曾指出:“从世界政治文明的漫长过程来看,资本主义政治民主是民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资产阶级开创的政党政治是资产阶级在近代政治文明中的“五大贡献”之一。

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时期是不存在政党的,政党只是近代的产物。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不仅获得了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权的权利,而且有了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使得不同的阶级、阶层和不同的利益集团有可能在政治斗争中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这种组织之一就是政党。政党是民主发展的合乎逻辑的产物,它为民主政体的运行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活动机制。尤其在一个大国,在不可能实行直接民主的条件下,只有通过政党的有组织的活动才能把分散的、繁杂的个体意志集合起来形成“公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国家的上层建筑,使“公意”上升为国家意志。正如人们所评价的那样,“政党活动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媒介”,“政党能使为数众多的选举人从混乱的状态中实现秩序化”,能够起到“控制、指导和稳定冲突”的作用。无产阶级正是在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学会了通过政党组织群众、动员群众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奋斗,并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后继续通过政党来组织政权、领导政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代政治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政党政治,离开政党这种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民主政治就很难充分实现,国家政治生活就很难有序开展。

文明作为人类活动的成果,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也为人类所共同继承,并为人类所共享。资本主义创造的政治文明,是对古代政治文明的扬弃,也是对现代政治文明的开启。对于人类文明包括政治文明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是持肯定态度的。党的十六大也提出要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这一论断,体现了我们党大胆进行理论创新的精神,也反映了对人类文明发展认识上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今天研究政治文明,必须抱持这个态度。

三、多党合作不是我国政党制度独有的特征

早在十几年前,我曾将我国现行政党制度的特征和政党格局概括为“一党领导、多党合作,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十几年后,即在2000年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并进一步指出“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也是与其他国家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本质区别”。我以为这个概括是准确的。然而如何准确地理解这二十字特征却是一个问题。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观念中,总以为多党合作是我国所独创的和独有的,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优势和特征。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根据2001年的资料统计,世界上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达151个,约占有政党制度国家(5个社会主义国家除外)的91%。从政府组成与政党制度的关系看,多党制国家的政体多为议会共和制、君主立宪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一般由在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或组成政府。由于这类国家往往存在若干个实力较强或势均力敌的政党,因而单一政党很难取得议会多数席位。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由取得相对多数席位(即领先席位)的政党联合其他政党组成多党联合政府。比如在政党政治发达的欧洲,39个多党制国家中,目前就有 27个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组成联合政府。联合就是合作。联合政府或联合执政,既是多党竞争的产物,也是多党合作的体现。退一步讲,即使在两党制国家,轮流执政的两党之间也不完全是对立和竞争的关系。比如英国的反对党就叫作“英王陛下忠诚的反对党”,它和执政党一样都属于体制内政党,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上是一致的。再如美国的民主、共和两大政党,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如“9·11”事件后的反恐斗争中,亦多有“合作”。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政党间已形成一种有竞争也有合作的态势,多党合作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政治现象,尽管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多党合作仍有本质区别。

由此我认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二十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单独把多党合作看作我国政党制度独有的特征,是有失偏颇的。我们同西方多党制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有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基础;第二,我们的多党合作是长期的、稳定的合作(像瑞士从1959年至今一直由社会民主党、瑞士人民党、自由民主党和基督教民主人民党四党联合执政,这种情况在多党制国家是鲜见的)。特别是党的领导,既反映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本质特点和要求,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质。1989年,中共中央在制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时就明确强调了两条主线,即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民主。背离了这两条主线或者只强调其中的一个方面,也就背离了我们现阶段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

四、衡量政党制度的四条标准体现了政治文明

当今世界,经济是多元的,社会是多元的,文化和文明也都是多元的。发展政治民主,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2001年分析中国的国情与民主发展问题时就指出,中国的国情非常复杂,在近10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着3个不同“世界”的人:有7亿~9亿的农民生活在属于“第一次浪潮”的世界里,即还停留在农业社会;2.5亿~3亿的人口生活在属于“第二次浪潮”的世界里,他们还属于大生产的工业社会;只有极少数人跨入了以知识经济为基础的“第三次浪潮”的世界里,这些人不超过1000万。由此他批评了一些人试图推广美国式民主的做法,指出:“我不认为民主就只有一种形式,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同样的标准,放在一个有9亿人处于‘第一次浪潮’、1000万人处于‘第三次浪潮’的国家,肯定不适用。没有哪一种模式、标准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

政党制度作为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其进步与落后,有一个客观的衡量的标准。作为客观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肯定有它的共同性,但又不能离开各自的国情。离开国情,政治就既不可能是民主的也不可能是文明的。我们党在2000年首次明确提出:衡量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效果着眼,以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这四条标准,既是客观的,也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它不仅反映了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而且体现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

五、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与多党合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与此相联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同样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民主政治首先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一般来说,政治制度是指政治主体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如政党制度、代议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新闻制度等,它主要规定不同政治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功能和产生方式等。这方面,我国已经有了基本的制度和架构。但民主的行为和政治的运作,仅有基本的制度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一整套完备而具体的规范和程序,如选举的规范和程序、投票的规范和程序、决策的规范和程序、监督的规范和程序。不仅如此,每一个政治主体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的每一项政治行为,也需要有系统而详尽的规范和程序,如会议议程的规范和程序、讨论发言的规范和程序、表决通过的规范和程序、协商监督的规范和程序,等等。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和程序,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确立,民主就难以充分实现。

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也是坚持、完善和发展多党合作的基本要求。对于加强多党合作,党中央有明确的政策,例如,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司法机关等方面领导人选的确定,应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要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党委研究决定的人事安排方案,在正式提交大会选举前,要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要“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将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之中,做到经常性监督与重大问题监督相结合”;等等。这些原则和精神无疑是正确的,也是得到了贯彻并取得实际效果的。但问题是,多党合作的某些方面还缺乏完备的规范和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好的精神尚未落实到位或流于表面和形式。比如,我们搞的协商活动确实不少,但往往是通报情况多、协商问题少,一般性的协商多、实质性的协商少。至于真正发挥党派的监督作用,若按党确定的民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目标看,则相距远矣。为此,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按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正视、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说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能不提及法律化问题。关于多党合作的法律化,其呼声、要求、研究、探讨已近20年。概括起来,要求法律化的主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修改宪法,在宪法正文中明确规定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行动准则;(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法》,明确各政党的地位,规定政党的组织原则、工作程序、机构设置、经费来源,明确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民主党派的参政形式,划分各政党的活动范围和政治权限等;(3)制定多党合作的实施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法》等,将政党法规定的民主党派的权利、义务、地位、作用等更加具体化、明朗化。这个问题的提出,应该说不是空穴来风,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不是没有值得思考的地方,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政情考虑,却没有现实可能性,至少短期内没有可行性。有关理由和依据我在一些文章和讲课中已反复地分析和阐释过,在此无须赘述。不过有一点需要表明的是,基于中国现在的国情,“民主不能大,法律不能化”,这句话俗、白,但有理、有用,其“理”其“用”皆适合国情。

(原载《民主与科学》,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