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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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实施3年有余,回顾其实施以来的社会效果,取得的成绩可以说是可圈可点。一系列与《反垄断法》有关的规章制度陆续出台,初步构筑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与规章。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审查了一批跨国并购案件,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可以说,《反垄断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也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话题。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反垄断的文化传统以及实施经验的国家,《反垄断法》日益被人们接受和运用,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既借鉴了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共通的规制对象,也保留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发展中大国的一些特色。这具体表现在,《反垄断法》确立了以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为主的三大体系,导入了国际反垄断实践中卓有成效的宽大制度、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及审查制度,等等。《反垄断法》还确立了行政机关以及公共组织行使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中央层面的“双层多机构”的执法模式、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同时,《反垄断法》对于一些在当前阶段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还采取了回避或模糊处理的方式,例如,关于反垄断法执法与行业部门执法的关系问题、对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问题以及国有企业的反垄断监管等问题。作为经济转轨时期的重要经济立法,我国《反垄断法》在诸多方面的规定带有较强的原则性,但对于当前急需的一些法律规制,如经营者集中规制问题,又规定得非常具体和明确。概括而言,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法律实用主义的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在冲破重重阻碍终于得以出台的同时,留下了几多遗憾与不足。当初在立法阶段刻意回避或模糊处理的问题正在成为制约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效力与效果的重要因素。例如,虽然国务院早就确立了关于反垄断法实施的三部委分工执法模式,但直至今日,除了商务部在行使经营者集中审查时较少发生争议之外,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围绕价格垄断行为与非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分工仍不明确,这直接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效果。由于在国有企业规制问题上的模糊态度,虽然社会上有关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广受诟病,但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没有真正受理、审查过一起有关国有企业垄断的案件。关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目前也仍然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反垄断法》是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但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建立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其实施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这一特殊时期的垄断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垄断体制问题。这一垄断体制既表现为国有企事业部门的垄断经营问题,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共组织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的经济与政治体制下,《反垄断法》无法对目前的垄断体制以及由此产生的垄断问题形成有效的规制,但是充分运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规制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理由在于,不管是市场经济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还是依附于旧体制的国有、公共企业的垄断问题,其共同的特征都是不恰当地运用某种竞争优势地位,实施限制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妨害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传统反垄断法以规制市场竞争中的私人垄断行为为己任,对于依赖行政赋予的垄断地位而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网开一面,这便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判例法中的“政府行为免责”理论。但是,晚近时期,反垄断法的发展已经开始突破这一传统局限,通过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扩大适用,尝试对具有行政因素的公共部门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这在欧盟竞争法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更多地借鉴了欧盟竞争法的模式,具体表现在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上。应该说,如果切实地实施这一规制,可以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行政性限制竞争因素的国有、公共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作用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学术界在关于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探讨上也有欠缺,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仍然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变为现实。但同时,目前各种新闻媒体披露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例层出不穷,凸现出加强《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垄断行为的盛行与《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力形成鲜明对比,加深了人们对各种垄断行为的不满以及对《反垄断法》实施效力的怀疑。

目前,探讨《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原理及实施问题,在我国显得尤为迫切。但是,国际反垄断法大家族中晚近立法的我国,单靠自身的理论储备和实践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鉴当今世界中发达国家关于反垄断法的立法以及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无疑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书就是作者在常年从事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研究的总结。当今国际竞争法律制度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其法律实施模式成为其他国家模仿的主要对象。日本是亚洲最早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对于部分亚洲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典范效果。本书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进行了比较研究,总结其经验和不足,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特征,探讨我国有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理论和实践方案,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有益的建议。

当然,受作者的学术功底以及能力限制,书中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学界同仁提出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