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就将公平原则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而公平正义又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原则也是整个法律精神在民法中的表现。民法确立公平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它是交易秩序的内在要求。民法将正义作为其基本价值,这是其规范和调整交易关系的需要。这里我们所说的交易是广义上的,包括自愿的交易和非自愿的交易。自愿的交易(如合同)关系必须反映公平的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其承诺,不能任意违反。非自愿的交易(如侵权)关系也必须反映矫正正义的需要。不管是自愿的交易,还是非自愿的交易,其结果都要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这也是交易得以顺利开展的需要。
第二,它是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交换正义的需要。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平的观念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例如,在合同订立后,应当从顾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充分的准备。再如,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客观情势的变化,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变更原合同约定。公平实际上是要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一些公平理念和道德法则,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并防止出现利益衡量上的显失公平,而此种利益衡量上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实现交换正义。
第三,它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这就是说,任何一项民事活动,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常常难以从行为本身和行为过程作出评价,而需要从结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来进行评价。如果交易的结果造成当事人之间的极大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例如,依据过错原则所作出的裁判结果违背了公平原则,则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由于公平是一种目的性的评价标准,所以,公平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
第四,它是确立民事责任的重要指导。法谚云,“法律是善良公平之术”,在民事责任的贯彻方面,法官也应当本着公平原则的要求作出具体的落实,就责任的承担而言,如果体现了公平的责任分担,就往往是公正合理的。而民法最充分地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所以,法官应当奉行公平的理念。任何一个判决如果在结果上是不公平的,一般来说就是有缺陷的。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一般人对公平仍然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官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观念进行司法活动。不过,正是因为公平原则过于抽象,所以它只能作为一种理念,而不能替代具体的民法规则。
第五,它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它可以弥补民法规定的不足。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例如,关于房屋租金标准,在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