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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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rincipium,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含义。(注: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法律原则是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具体表现为:第一,对立法的指导。在制定民法时,立法者必须首先确定民法的根本出发点,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应当反映市场经济对相应法律规则的要求,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充分体现这些要求。民法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应当受基本原则的指导。一部民法如果没有一些基本原则作指导,这部法律必然是杂乱无章的,规则之间也必然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第二,规范民事行为。尽管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也具有确定行为模式的作用,从而指导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注: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4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因为基本原则本身可以提供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和标准。例如,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了伦理和道德的要求,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和目标,所以,其自然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基本原则可以起到弥补具体规则不足的作用。第三,为裁判活动提供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纠纷,准确适用民法提供了指导性的方针和原则。法官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解释的结果不能与基本原则相背离。

2.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法律原则的基本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注:[美]迈克尔·P·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46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从这一点出发,有学者认为,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它不是确定性法律规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如此,它只是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如自由、正义、效率等,不能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代替民法的具体规则。

3.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对基本原则,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当事人排除基本原则适用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否则,此类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