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未来
一、我国古代和近代民法的发展
我国法律的起源很早,早在《周礼》中就有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如《周礼·秋官司寇》中规定:“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这就规定了拾得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但在我国,长期以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统治阶级一直贯彻一种“重农抑商”的政策,政治上一直实行封建专制主义,社会生活中实行宗法等级制度,这些都造成了我国民事关系未能得到发展。在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私法并不发达。中国古代民法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从法律渊源来看,中国古代民法的主要渊源是“礼”。礼的主要典籍有三部:《周礼》、《仪礼》和《礼记》。所谓“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上》),在礼、法分开以后,礼在律之外,对民事关系的调节还起着重要的作用,大量民事关系依靠“礼”的规范调整。礼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亲疏,也就是宗法等级原则。这也造就了民法上的家族本位主义。(注: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3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第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自李悝编法经,至大清律,不仅诸法合一,而且以刑为主,其中涉及民事关系的,也以刑事方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尽管在秦律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化,但对于民事纠纷仍然采用刑法手段来解决。《唐律疏义》第四篇“户婚律”基本上是民事法律规范,但此篇对民事关系仍然大多采用刑法手段来处理。
第三,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和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使个人缺乏独立的人格。从家的层面来看,奴隶社会受宗法制度所确立的“亲亲”、“尊尊”原则的指导,封建社会受“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的支配。社会中实行家族本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是家长,例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父债子还”的家庭无限责任;在家庭财产的所有方面,由家长一人享有所有权等。(注: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3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由此表明,诸法虽然是民刑不分的,但实质上是以刑为本的。
第四,对个人独立财产权进行严格限制。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完全的独立的私人所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就决定了私权的存在范围和程度是极其有限的。唐宋以后,把“父母在,无私财”的学说进一步发展成为禁止“别籍异财”的制度。在宗法等级制度下,不存在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个人的私人所有权又受到国家和政府的过多的干预,甚至侵害,个人并没有完全自由的私人财产权,这也就严重阻碍了我国古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鸦片战争的爆发,刺激了中国救亡图存运动的兴起。腐败的清政府为形势所迫,于20世纪初实行法制变革。1902年4月6日,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改订律例”,并指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次年,设立修订法律馆,专门从事法规编纂工作。1907年,光绪皇帝指定沈家本等主持民、刑等法典的编纂。沈家本邀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担任民法典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编的起草工作;亲属、继承二编因“关涉礼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编订;亲属法由章宗元、朱献文主编;继承法由高种等主编。1911年8月,即宣统三年,全稿完成,该草案共计1569条,分为5编,即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史称第一次民律草案。与此同时,1909年亦完成了《大清商律草案》的编订,该草案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海船法、票据法等,共1008条。但上述两部法典草案都未来得及颁布施行,清政府就被推翻了。
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在北京开始了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该修订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此次修订民律草案主要由中国自己的专家起草。在修订过程中,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广泛调查了各省的民商事习惯,对原有的大清民律草案进行了一些必要的修改。1925年,草案完成,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由于北洋政府内部矛盾深重,国会解散,该草案未能作为正式法律通过,仅仅由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26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于1927年设立法制局,着手各项法典的编纂工作。法制局决定先起草民法亲属、继承二编,亲属法起草者为燕树棠,继承法起草者为罗鼎,该二编草案于1928年10月完成,但因为立法院尚未成立,草案未获通过。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1月指定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和郑毓秀(后改名为王用宾)5人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专门负责民法的起草工作。1929年5月30日颁布民法典总则,总则共分为7章,包括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152条。1929年11月22日颁布民法债编,并于1930年5月5日施行。债编共分为两章——通则和各种之债,共604条。1929年11月30日,颁布了物权编,也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权编共分为10章——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210条。1930年12月26日颁布亲属编和继承编,并于1931年5月5日施行。亲属编分为7章——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共171条。继承编分为3章——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88条。《中华民国民法典》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曾在国民党统治区施行20年。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民党“民法典”仅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