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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二则)
孟子论孝二则
选自《孟子·离娄上》。这两则是孟子对“孝”这一道德品质的阐述,在“尽孝”问题上,孟子提出独到的“养志”说,即子女孝敬父母,不仅仅体现在物质奉养上,更要注重精神层次的孝敬,让父母实现精神上的宽慰与满足,保持和悦欣喜的心境。本篇题目为编者所加。
孟子曰:“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曾子养曾晳,必有酒肉;将彻注349,必请所与注350,问有余注351,必曰:‘有’。曾晳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不请所与;问有余,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注352也。事亲若曾子者,可也。”
孟子曰:“天下大悦而将归己,视天下悦而归己,犹草芥也,惟舜为然。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舜尽事亲之道而瞽瞍注353厎豫,瞽瞍厎豫而天下化,瞽瞍厎豫而天下之为父子者定,此之谓大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