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围场行围制度的确立与变革
如果说顺治时期沿袭自关外即有的各种围猎禁令并随时加以修改,使之渐有规程的话,康熙初期设立固定围场,更使之形成体系,由此确立了行围制度。
清入关后,历顺治、康熙,全国统一大局已定,政治安定,尤其在平定三藩、雅克萨之战的过程中,清军战斗力经历了又一次考验。康熙帝更加强调习武骑射、训练军士的重要性。在平定三藩之乱后的两次北巡期间,不失时机地于塞外设立围场,以使八旗兵丁按季节定期出动,围猎讲武,借此也促成行围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其内容不仅包括方方面面的行围禁令,还涉及整个行围过程中的驻军布防、礼仪规制、参围人数、行进路线、征用马匹、财政开支以及蒙古王公扈从围班的诸项事宜等,完善备至。综合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环境等多方面于一体。
随着盛京围场、木兰围场等的逐个设置,入关前的随处以军事为主的布防狩猎,演变为在固定行猎场操演的围场规制,尤其是木兰秋狝成为清廷讲求传统“骑射技艺”和“绥服蒙古”的一种含义深远的政治军事演习的定制后,行围不再是最初的满洲部落集团仅仅为果腹而从事的简单的渔猎活动,也不再是满洲集团为争夺一城一池而进行的军事征战,而是被提升至空前的帝国政治、军事高度,成为政治统一、权力集中的象征。行围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为常规法令,被列于清廷最高规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大清会典事例》之中。
1.行围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顺治时期行围制度渐有规模 清代早期的行围制度主要体现在颁布一些必须遵守的禁令方面。努尔哈赤与皇太极时,已制定有简单易行的行围狩猎的禁令与规制。入关后,顺治帝亦在多次重申、沿袭旧有定例的同时加以改定。其中对于围场内王公之间发生误射的处罚,就沿袭皇太极时已有的定例,分别罚射手三千、二千、一千不等的银两给被射者,并将皇太极时期的拘禁三日,准按品级加倍“坐以应得”罪,改为“仍按本爵各罚俸两月”。又增加“如不系射兽,无端妄射者,请旨审问”条。若误射下人者,罚俸二月;验其伤痕轻重,照出征受伤等次追银给被伤者;被射死者,照阵亡例罚银赏给外,另将罚银二百两恤其家。被射者伤轻,罚射手银一百两;未伤者,罚五十两。这就使得处罚具体细化,便于执行。
诚然,这一时期的围场禁令,也改变了皇太极时期注重缩小官兵上下等级差别的办法,而更强调贵族的权威性,加重对下层的处罚,显示出维护本阶层集团利益的特点。在制定宗室王公等被射伤的处罚原则时,就比射伤平民要更苛刻,规定:“宗室、公等被伤,加银百两;宗室被伤,加平人二等;觉罗被伤,加平人一等。”“凡各项人员误射王、贝勒等,不论有伤无伤,及射中兽,因中王、贝勒身,皆论死。误伤所乘马匹,鞭一百,免死折赎。向王、贝勒等射箭,箭落十步内者,鞭五十。”而贵族集团射伤属民时,处罚相对较轻。如“王、贝勒、贝子、公等射伤下人马匹者,罚俸一月。马死者,除罚俸外,追马赔还”。凡王公以及宗室,或平民人等,“如射伤平人或致死者,除照阵亡例追银赏给外,仍鞭一百。伤轻,鞭七十,射伤马者,鞭五十,伤马而互相隐讳者,鞭八十,罚银三十两给首告之人”。总之,但凡侵犯贵族阶层利益者,绝不姑息,一定严惩,并写进大清律例,严格执行。
顺治初年,还特别强调对围场中随猎官兵人等违纪后的具体处罚措施。即围场随猎官兵,如有行走不齐,前后杂乱,以致呼应不灵者,该管官罚俸1月。驮兽觅箭,迁延落后者,鞭三十。如该管官拔取本人箭者免议,被旁人查出,罚俸一月,鞭二十七。越众骑射,扰乱围场者,该管官所乘马归官,委官鞭五十;侍卫护从乘马亦归官。隔山冈射箭者,鞭三十,罚银五两予首告。将同行人遗弃,以致冻死,首领鞭七十,官员罚俸九个月。在禁约地方畋猎者,为首鞭八十,为从鞭五十,获兽归官,官员罚俸一年。(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卷609《兵部六八·八旗处分例六·围场》。)
如前所述,行围狩猎是满人的传统习俗,入关之初,行围依然没有固定地点。顺治帝平时行围,或遇祭祖之期,或与蒙古各部王公联络,亦常出塞围猎。但毕竟次数较少,不如在关外时随意方便。要让以渔猎经济方式为传统的民族改变其生活习惯,必须要有严厉的规条约束。为约束部众人等随时随意随地狩猎,顺治三年(1646),明文严申禁止于禁约地围猎章程。如“官员人等,不准于近京百里内围猎。贝勒以上欲猎于百里外者,必请旨方行”。违者治罪。
顺治八年,是皇帝入关后的第一次出关行围,为此颁行行围仪仗,规定队列次序。除了按照地位等级排列外,要求“每队马首排齐,前后相距丈许。各队伍毋许越次,遇狭隘处候首队过毕,队方行,不得混争”。扈从王、贝勒等乘马在旁稍后随行,各随护卫3人,按该王等左右翼随行。王、贝勒等赴御前,止许亲身从旁入。皇帝有问则勒马稍后,欠身恭对。赴驻跸所,于30余丈外下马。扈从都统、统领、副都统等,各率所属官兵,按旗以次随行。赴驻跸所,于60余丈外下马。(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行围狩猎出行仪式渐有规程,在程序上较入关前复杂化了。
康熙时期行围制度的确立完善 康熙二十年(1681)前后,除了京郊的南苑围场外,设在塞外的木兰围场以及关外的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围场体系逐渐形成,各自功能也逐渐明晰,各围场下所设小围的功能也具体明了关于各围场功能,详见本书第二章。,行围制度确立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依照旧制,确立行围礼制与时间。
围猎是满人世代沿袭的传统。满洲族人“四季常出猎打围,有朝出暮归者,有两三日而归者,谓之打小围。秋间打野鸡围。仲冬打大围,按八旗排阵而行。行围时,无令不得擅射,二十余日乃归。所得者虎、豹、猪、熊、獐、狐、鹿、兔、野鸡、雕羽等物。每一猎,车载马负,不知其数”(注:吴桭臣:《宁古塔纪略》,见吴兆骞:《秋笳集》附录二,33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关于大围与小围之分,参见本书第二章。)。
分析上段文字,透出两个信息:一是由八旗列阵的“出猎行围”就是“打围,撒开围”的意思。(注:“出猎行围”满文为“aba abalame,aba sarambihe”,直译“打围,撒开围”,参见刘小萌:《满族从部落到国家的发展》,47页。)开始行围时,按一定的程序将众人向两翼发遣,然后合拢,形成一个围场。另一种描述为“十月,人皆臂鹰走狗逐捕禽兽,名曰打围。按定旗分,不拘平原山谷,圈占一处,名曰围场”(注:杨宾:《柳边纪略》卷4,见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关于围场的另外解释,参见本书第二章。。二是大、小围的区分。此处所谓的大、小围,特指行围布阵时的队伍阵容与行围天数,与后来所指围场面积多寡的大、小围不同。清廷围场体系各围场就是由若干的小围场组成的,故而可以依据“打大、小围”与分“大、小围场”的含义来区分上述两层不同的意思。以行围布阵而言,一般将常规所举行的布围,如每年皇帝亲自主持的木兰秋狝大典、盛京将军负责的小雪前打围等,均称为行大围。小围有时也由皇帝亲自主持,如乾隆帝御制诗中就有“例试小围平甸合”,说的是乾隆四十年(1775),率三四百人于木兰围场外缘崖口一带较为平衍的草甸地方进行的围猎演习。又如“崖口入围城,川围小试张”的后一句,也是说入崖口后,“例于平川先试小围,次日方于山中布大围”《高宗御制诗文十全集》卷26,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注:《高宗御制诗·入崖口(庚寅)》,见《钦定热河志》(点校本)卷45《围城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关于大、小围场,参见本书第二章围场的设置部分。)之事。
再说,随着清廷各个固定围场的设置,制定相关规条就显得十分迫切。康熙二十一年(1682)五月初七,皇帝巡幸吉林时,对宁古塔将军巴海、副都统萨布素、瓦礼祜等说道:“围猎以讲武事,必不可废,亦不可无时。”(注:《清圣祖实录》(影印本)卷102,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丙寅,北京,中华书局,1985。)并依照旧有传统且参照历代帝王每年按季所行春蒐、夏苗、秋狝、冬狩之礼,制定了田猎骑射的礼制与行围时间。即每年“演习畋猎三次。春季定于四月,秋季定于九月,冬季定于十二月”(注:《大清会典·康熙朝》(影印本)卷106《兵部·武库司·畋猎》,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但也并不拘泥于一定的程式,如“春夏则视马之肥瘠,酌量行围”(注:《清圣祖实录》卷102,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丙寅。)。均在于“专为讲武”,“校猎纪律”(注:《清圣祖实录》卷106,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戊辰。)。不过,被清廷引以重视与规模化的行围骑射,主要在秋、冬二季举行,也即秋狝与冬围。
秋狝,定于每年九月间,主要在木兰围场举行。自康熙年间择设该围场起,木兰秋狝几乎成为清廷每年必定举行的大典,仪式极为隆重,上下一致关注。
冬围,主要在东北的盛京、吉林和黑龙江围场举行。一般为每年的冬季举行两次,分别指大围与年围。(注:详见本书第三章“盛京围场处及相关部门”内容。)即“冬月行大围,腊底行年围”,并“须预先传(明)日期,以便遵行”(注:《清圣祖实录》卷102,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丙寅。)。当然,康熙帝也说到,尽管按时行围非常重要,但也要保证纪律整肃有序,不能时加责罚,苛求琐屑。遇到猛兽时,小心防御,以人为重。
(2)规范行围队列、旗帜与服饰。
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起,进一步强调行围过程中必须遵守已有禁令的重要性,同时,对行围时队列、行动规范、旗帜、服饰等予以总的规定。康熙帝认为,“畋(围)猎之制,贵乎严整,不可出入参差”。应该严格按照八旗两翼调动布围。令左翼官在左,右翼官在右,统辖而行。军士亦以八旗两翼旗色分列左右,即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四旗护军以次列于左,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四旗护军以次列于右。左右两翼各建纛以为表,两哨前队建白纛,两协建黄纛,中建镶黄纛。纛制方形,由竹竿、铁顶、黑髦组成,由武备院统一制作配给。
对随围各等人员的服饰颜色与人数的规定,是保证在辽阔地域辨认队伍以便行动的重要标识。规定御前随围大臣的服饰颜色,“领侍内大臣、前引大臣、前锋护军统领,咸着黄色马褂。近御大臣侍卫奉有旨者,准服”。布围后,为使得远处官兵能清晰辨明护军统领的位置与指令,也由于护军统领军事指挥地位的重要,规定“该护军统领穿黄马褂。八旗护军参领、副参领马褂,各随本旗之色。镶黄、正黄旗,褂用金黄色,八旗副都统亦着金黄色马褂”(注:《大清会典事例》卷1152《护军统领一·建置·围猎》。)。又从上三旗侍内中挑选善骑射者各15人,俱穿黄色马褂。扈从王公亲随护卫马褂,各随本旗之色。(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规制》。)
对护军统领及参领在行围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遵守的禁令,一一明晰。如“八旗护军参领二人,内以一人委署营总,仍管一参领。每参领下以护军校二人委署参领,以护军二名委署护军校”(注:《大清会典事例》卷1152《护军统领一·建置·围猎》。)。要求“兵丁三名内,轮流一名带旗,不令射兽”。其余兵丁,如向内射者,沿围射毕,即回本队。向外射者,获兽取箭毕,即驰至围场。迁延落后者,鞭三十。彼此匿兽,鞭八十二。抢夺柴草,鞭八十,令赔还。该管官罚俸一个月。(注:参见《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06《兵部·武库司·畋猎》,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3辑。)以达到围猎整严的目的。
(3)酌定随围人数和增设参与机构。
对行围人数的规定,可以看成是清初大规模战事结束以后的军队整训。行围时,御前随围诸王人数分别定为:亲王13人,世子10人,郡王9人,长子贝勒8人,贝子6人,公4人。公等以上之子属櫜鞬随围者,亦随3人。不属櫜鞬者,令随营行。(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规制》。)康熙二十二年(1683)三月,规定诸王分三班赴木兰围场行围,“一班之内,皆派一旗一家之王”,“拟派之名,参互更定”(注:《清圣祖实录》卷108,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乙卯、戊午。)。宗室、公等不得越围场班次在后逗留。如在后逗留,则众人停待,围场必致错杂。故而令统围大臣严加管辖。
随围官军“或八十名,或百六十名至三五百名”(注:以上除特别注出外,分别详见《大清会典事例》卷609《兵部六八·八旗处分例六·围场》、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卷1152《护军统领一·建置·围猎》。),随时酌定。一般而言,从护军统领及前锋营统领中选派管营大臣3人,护军参领及前锋参领派营总3人。另派护军营官52人,前锋营官4人,火器营官3人,善扑营官2人,共约70人。仅护卫其军官的兵士也有约700人,其中护军营兵约290人,前锋营兵140人。(注:据《清会典》(北京,中华书局,1990)卷87《前锋营》,卷88《善扑营》、《步军营》整理。)对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的随从人数也有规定。随役旗色短褂人数也按爵位等级顺序规定相应人数。同时,令各部院衙门官员必须参加,包括随扈的内外札萨克蒙古王公等,一体酌派。(注:参见《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06《兵部·武库司·畋猎》,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3辑。)
自康熙年间起,各部院官员参与行围,体现在未出行前所做的准备工作,此亦被视为行围活动的一部分。当皇帝选定出行的日子后,总理行营的亲王或大臣,即请奏任命向导处官1名,先期督饬沿途地方官,修整御道,储备供应。尤率各营将校深明舆图者,往勘路途。凡御跸、尖营相去里数,桥梁倾圮,道路无滓,“皆令有司修葺”(注:《清会典》卷88《向导处》。),还要查勘围场,标志记号。这一制度沿袭至木兰停围。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四月初八,户部侍郎禧恩、副都统安福,并喀拉沁王满珠巴咱尔、公玛哈巴拉,围场总管哈隆阿等,自热河起程,进哨编围。一行人员,于初十进布克栅门,二十二日回署办事。历经12天,将由木兰经临多伦诺尔御路,并沿途围场大营等处,详细勘明。共勘察“今岁秋狝,应行巴彦托罗海等围场十三处,并大营看城地方,一并会同敬谨逐细复勘,钉桩志记”(注:附片,“履勘秋狝围场起程日期并完竣回署日期事”,档号04-01-01-0572-035,以下未注明条,均系采自“国家清史工程数据库”。)。照例咨报向导处大臣核办。
随向导处而动的部门还有宗人府、理藩院以及内阁部院。宗人府与内阁各部院司寺,于行围前奏请皇帝指定将随从的王公大臣及八旗护军统领;理藩院则行文蒙古诸札萨克准备迎候事宜。昭梿在《啸亭续录》中对出发前的准备有详细的记载:“每岁上狩木兰前时,派扈从王公大臣、文武官员等,习射于出入贤良门。上亲阅之,以定优劣。中三矢以上者,优奖有差。”(注:昭梿:《啸亭续录》卷1《射布靶条》,见《清代史料笔记丛刊》(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97。)之后,皇帝指派前锋护军统领率领营总3名,随护御用辎重。
康熙年间,酌定行围人数,还包括新增设的一些专门为护卫与帮助皇帝狩猎的御前侍卫队,诸如虎枪营、御枪处的参与。二十三年(1684),清廷令在八旗各营中选择勇武善射猛虎者40名,组成虎枪营,分隶上三旗,设虎枪营总统1人,以内大臣或侍卫充任。每旗设虎枪总领,以大臣侍卫参领官充任。行围时,紧随皇帝,“以虎枪十列于前导”。“每遇大兽则列枪从之,若命杀虎,则以首先刺虎一二人名具奏。”雍正元年(1723),改定每旗虎枪总领二人,虎枪长七人,副长七人。三旗虎枪凡六百人。凡虎枪统领皆着黄色马褂,枪长红色马褂,虎枪手白色马褂,襟俱镶以青。(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规制》。)
御枪处有数十人,包括领侍卫内大臣6人,掌上三旗侍卫亲军之政令。皆是从侍卫章京中选出的精熟火器者,以护驾皇帝巡幸为主要任务。“巡狩日相导引,其长服黄缘红马褂,余皆红缘白马褂。上合围时,皆下骑,执火器翼列扈从,以防猛兽奔突。上御火枪,则争相贰幅。”(注:昭梿:《啸亭续录》卷1《虎枪营条》,见《清代史料笔记丛刊》。)一般行大围时,每旗派侍卫3班,每班17人,三旗兵153人,亲军183人。行小围时,每旗派侍卫2班,每班15人,三旗共90人,亲军150人。(注:参见《清会典》卷82《侍卫处》。)
随围兵士则“随时酌定”。自二十二年起,康熙帝令每年以10000至12000人的规模行围,包括布围兵丁、当差围役,以及于驻防八旗官兵中“拣选在外省生长之人”前往木兰学习随围者。还包括札萨克蒙古中仅布围所用1250人。(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各直省驻防随围》。)行围队伍人数众多,规模庞大,是空前的。
当然,随围人数的酌定,常以康熙年间经济实力和军事形势的需要出发。雅克萨战事结束,平准战幕拉开后,康熙帝考虑到对战噶尔丹,马匹需要量大增,故又以休养马匹为重,减少行围人数。三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康熙帝率军至西北安边城,宁夏总兵官王化行请康熙帝行围花马池,以观军容。康熙帝说:“猎细事耳!今罢猎而休养马匹,以猎噶尔丹何如?其令官兵勿来。”(注:《清圣祖实录》卷181,康熙三十六年三月戊辰。)实际上,围猎的真正意图原本就是为了训练军士,以提高战斗力,用兵西北,已经达到了军事训练与参与实战的目的,效果自然在围猎之上,故“罢猎”也是为了更好地出征。
(4)驻跸大营规制与动态完整的行围。
木兰围场设置后,成为清帝秋狝的主要目的地,其地位亦最为显著。皇帝驻跸之地与所率围猎大军驻防营地规制,最为完备。当然,其规制亦是逐渐健全完善的。原定驻跸之地行营:中建帐殿,缭以黄髹木城,建旌门,覆以黄幕。其外为网城,正南暨东西各设1门。正南建正白,东建镶黄,西建正黄,护军旗各二。东西后三面设连帐。旌门由领侍卫内大臣率侍卫、亲军宿卫。网城门为八旗护军统领率官兵宿卫。又外八旗各设帐房,专委官兵,禁止喧哗。御营门之前,扈从诸臣不得驻宿。东四旗在左翼,西四旗在右翼,均去御营百步。建镶黄旗护军纛于后,正黄旗护军纛于右,正白旗护军纛于左。扈从人等去行营2里外,各按翼驻宿。前锋营相形势,设卡座于路左右。八旗各设帐房,树旗帜以为侦哨,以禁行人。蒙古王公台吉离御营三五里外,各酌立营帐。路中设顿营,或一或二,由向导指定地方。(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规制》。)康熙十年(1671),停用木城,改用黄布幔城。雍乾时期,网城等的规制又有所变化。
康熙年间,几乎每年行围,动态的围场按照八旗军制调动而行。即所谓行围时,因“每猎则以随驾军密布四围,旗分八部,各以章京主之,分左右翼驰山谷间,逾寓降深”,名为围场。二十一年,高士奇扈从康熙帝东巡时,记录了康熙帝在塞外行围时的一个场景。一个围场布防“惟视蓝旗所向,以为分合,有断续不整者,即以军法治之。章京服色亦随本旗,惟御前侍卫及内大臣得穿黄褶”。围场布防停当,行围布阵开始。随即,
以镶黄旗大纛居中为首,圣驾在大纛之前,则立而不动,以俟后队渐次逼近,谓之合围。缇骑环山,旌旄焰野,狐兔麋鹿散走围中,或皇上亲射,或皇太子射之,亲王、大臣、近侍非得旨,不敢在围中发一矢。兽有出围者,方许扈从诸人捕之。亭午,就山阳张黄幄尚食。一日凡两合围,约行八九十里。遇虎,则皇上亲率侍卫二十余人据高射之,无不殪者。若虎负嵎(隅),则遣犬撄之。犬不畏虎,随吠其后,或啮其尾。虎伏草间,犬必围绕跳嗥,人即知虎所在也。虎怒,逐犬出平陆,人乃得施弓矢。更有侍卫数人,持枪步行,俟虎被逐中箭,必怒扑人,随势击刺之,亦无不殪者。昔人谓虎豹在山,其势莫敌,今乃搏之甚易。月余以来,杀虎数十,前代所未有也。(注:高士奇:《扈从东巡日录》卷下,康熙二十一年三月壬戌,见李澍田主编:《长白丛书》(初集),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总之,终康熙一朝,康熙帝对行围的重视,是以“讲武”为核心,即“围猎以讲武事,必不可废”!并一生勤于骑射,直到终位。其曾说道:“从前曾有以朕每年出口行围劳苦军士条奏者,不知国家承平虽久,岂可遂忘武备!”并认为亲率大军征噶尔丹等的战绩,皆因“平时不忘武备,勤于训练之所致也”。谆谆教导后辈:若“惮于劳苦,不加训练,又何能远至万里之外而灭贼立功乎?尔等诸臣咸宜知之”(注:康熙六十一年谕,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8《兵部一六七·行围二·木兰行围一》。)。康熙帝期望以传统骑射的方式,行围讲武,使军事力量处于一种常备不懈的状态,并确立、完善了行围制度。其后的各帝,皆奉行不辍。尤其是孙辈乾隆帝,以“皇祖每岁举行秋狝,所经由道路及一切事宜,皆有章程”,“悉遵旧制”(注:《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实行即可。
2.行围制度的变革与废弛
满洲统治者通过对旗人武力的锻炼,达到训练军事力量的目的。入关后,经历顺治、康熙朝的恢复治理,政治统治稳定,社会经济复兴。但旗人开始贪图安逸,提倡“讲武演围”就成为重振旗人雄风的重要途径。乾隆帝即位之际,面对八旗子弟“弓马渐不如前,人情狃于安逸”的局面,遵循祖制,以“整饬戎兵,怀柔属国”为目的,多次重申行围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顺应时事,使许多禁令与规定更加细化。嘉道时期,随着社会变革加快,满洲统治集团注重传统骑射技艺的行围制度已经不适宜社会发展的趋势,处于崩溃的边缘。
重申行围军纪与禁令 对旧有行围军纪和禁令中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在于重申行围的政治军事意义。这一点在乾隆六年(1741)二月,乾隆帝决定举行即位后的首次木兰秋狝时即凸显无遗。其特别强调田猎讲武,是继承古老传统,且武备超越前代,为值得大赞特赞的伟业。缅怀先辈的武功,更应整饬戎兵,怀柔属国。而针对行围前八旗子弟武力不振、不善骑射、不思进取的现实,以及“诸王大臣中竟有耽恋室家,托故不愿随往者”的情况,十分气恼,深刻地意识到“此等流弊,有关于满洲风气”。故视偷安为不知愧耻,深恐“积习相沿,实于国势之隆替,甚有关系”(注:《大清会典事例》卷708《兵部一六七·行围二·木兰行围一》。)。为此,在沿袭已有行围制度的同时,加以变革。
行围旧制的核心内容,如前所述,无外乎军纪和禁令两部分,二者又不可分割。大体而言,关乎军纪的行围制度,与行围时的骑射与围场自然环境有关,要严格遵守所颁布的禁令。在山间谷地中,飞马骑乘,乱箭射牲时,也难免会伤及无辜,故禁止误射是一直强调的方面。乾隆三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规定“围场驰射,误杀、误伤罪”处罚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与行围中的具体事例紧密相关。
八月二十八日,在围场内,虎枪营护军因射牲失手误伤蒙古兵丁,该“蒙古竟因伤而死”。提交刑部问拟时,均认为蒙古兵丁“其情甚为可悯”,“射人之护军,情罪较重”。可是具体如何处理?又很难做出决断。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乃刑律于此事向无专条”;二是若依照以往“兵部畋猎例载”的处理办法,即“凡人用箭射牲,误伤平人致死者,按例以罚银、鞭责完结,亦不拟抵”,似乎不合情理,就连乾隆帝也认为“揆之情理,未为允协”;三是实际上随围官兵,不能每每做到准确判断牲畜之远近,难免任手释放,至于伤毙人命,虽非出于有心,但终究不能与过失伤人者可比。所以,“若定罪过轻,则不知儆戒。若罚银过多,贫寒之家,势不能如数追缴”。总之,旧有的处理办法“仍属有名无实”,着实令人难以拿捏处理。
对此,乾隆帝认为,围场射箭,虽伤出无心,但因伤致毙,关乎人命,岂可仅以罚责完结,也不能依照过失杀人的刑律判定。若不另定科条,则随手施放,误杀、误伤者,“尚知所惩儆乎?”即如刑律戏杀条下载,比较拳棒之类,伤人死者,以斗杀伤拟绞,自可为此事比例。若伤而未死,又当别有等差。故而,着军机大臣,针对如何分别定罪更允合理,“另行定议具奏”。
经几次讨论商议后,清廷规定:凡围场官兵因射牲误伤平人至死者,照戏耍拳棒伤人律,拟绞监候,仍追银给予死者之家。前锋、护军、亲军、领催、马甲等,给银100两;跟役,给银50两。如伤不致死,该犯系前锋、马甲等头等伤,鞭一百,罚银40两;二等伤,鞭八十,罚银30两;三等伤以下者,鞭七十,罚银20两给予受伤之人;跟役罚银,各减10两。(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965,乾隆三十九年八月下庚戌。)
如此,比旧有处理办法中的不论误射导致伤或亡,一律罚银、鞭一百的笼统做法更明细且趋于公允,执行中也有了参照律例的依据。
当然,清廷尽管在不断强调“骑射”这一族制的重要性,但技艺的掌握和达到训练武备的目的,似乎又全部寄托于通过行围演习的方式。实际态势是,兵士处于一种长期无敌的假象中,斗志疲乏,意志松懈。而行围征途,尤其是由皇帝率太后、嫔妃巡幸的木兰行围,出行前,道路、桥梁等一应修整、平坦,俨然休闲避暑、娱乐消遣的队伍。另外,每年持续而规模庞大的行围,使围内牲兽逐渐减少,军士无射击目标,行围已经演变成一种仪式,毫无增强战斗力可言。行围旧例中的以战争为主的军纪和有关预备战事的禁令,随着和平时间的增长而消磨,亦变得不是那么太重要了,而更关注“骑马射箭”的功夫表演和一些与社会治安相关涉的条令。涉及借行围滋扰百姓、侵害百姓财产,甚而于围场偷盗等方面,也成了行围制度执行中不断增加和变革的内容。
乾隆六年(1741),皇帝就以行围“历年已久”,被视为朝中盛事,担心“地方官员或借端扰累,随从人等或有恣意需索及强买物件不按时价者”。谕令“直隶总督不时查参,毋得容隐”。并颁布行围时“不许蹂躏农田,滋扰百姓”令。如有不遵,伤及田禾者,即行参处。此后,该禁令不止一次重申,处罚也更加细化。乾隆三十九年(1774)奏准,因行猎蹂躏人田禾者,系官,罚俸一年;如系王、贝勒、贝子、公等,交宗人府议处;平人鞭八十。并由户部追银给地主。(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卷609《兵部六八·八旗处分例六·围场》。)
相关维护行围治安的条例是乾隆八年更行的。是年,颁布行围偷盗禁令,规定:凡随驾行围官兵跟役,或偷其主马匹衣物,或偷他人马匹衣物逃走以及为窃盗者,交行在步军营严加查拿。被获者照行军例加倍治罪。自行在逃走人等,如有失察,系在何处出入,即将该汛官兵比寻常放过逃人之例加倍治罪。凡盗鞍辔鞭韂等物,鞭八十二,罚银三两。箭不书名,罚银十两。均给拿获之人。无银者鞭三十,失火鞭一百,规避鞭七十。
三十九年,对行围时放鹰人役不遵禁令、抢夺民物、奸淫民妇者,亦令拿交刑部治罪。如其头目及从官,知情故纵,则革职。失察者,为头目,降二级调用;为从官,降一级留任,罚俸一年。对于行围放马及看守京城周围处所,以奴仆代主前往者,亦定例“将伊主鞭一百,该管佐领、骁骑校,罚俸六月”。(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
论此时围场行围军纪与禁令的变革实质,尽管在管理制度方面更适应和平时期的情势,管理水准也多有提升,威严仪仗形式更加复杂化,但是其骑射本身的军事征战的意义逐渐消逝,转而更趋于花拳绣腿的形式化,各种与时俱增的弊端显现。
冀行围以延续骑射传统 至乾隆中期时,如何强化训练兵士的骑射和强迫他们参加行围,进而更多地付之于加官晋爵等刺激手段和经济制裁等办法则成为变革的当务之急。
是时八旗子弟行围习武的技艺已经十分低下,尤其糟糕地表现在前锋护军营兵,不仅将随扈行围的“紧要技艺全行废弃不习”,就连最熟悉的搭建驻跸大营,也因畏惧劳苦,需要增加人手帮忙才能勉强完成。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十月二十二日,军机大臣等议覆前锋统领绵恩等奏请,嗣后派八旗护军300名,以便随围和搭城。对此,乾隆帝认为,派兵随围是为熟习武艺,若增派八旗护军专办搭城一事,“是护军竟同搭城夫匠矣!”可是,现实毕竟不能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故不得不准派健锐、火营两营各100名,两翼140名,八旗护军290名,善扑营70名,随扈搭城。且“令各该处永远为例”(注:《清高宗实录》(影印本)卷871,乾隆三十五年十月下甲午,北京,中华书局,1985。)。
针对“骑射”技能在八旗军士中自上而下地变得“生疏”起来的实情,乾隆帝十分着急,在其看来,都统及前锋、护军,“皆应娴习骑射”。但是该管事大臣等久居其位,不谋其政,将护军每月定期射箭训练,视为具文。为此,沿袭雍正时期“拣选前锋、护军引见”的竞争机制,谕前锋、护军统领等,“于护军校、前锋护军内,将人材骑射可观者,派王大臣阅看,并带领引见”。经考察所荐之人,一旦发现其骑射平常,即将该旗大臣治罪。并令“嗣后每年照此办理”(注:《大清会典事例》卷1151《前锋统领二·训练·演习骑射鸟枪》。)。以此来激励各旗管理者严格训练兵士,收到成效。
抛开八旗军士的实战力不谈,仅就能否把骑射这一关乎家法的传统延续下去,对乾隆帝来说亦是一个不小的考验。三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乾隆帝颁发了一道长篇而严厉的谕旨,重申以马步箭为要务,勤加训练,熟谙技艺。且于每旗设立善射者15缺,拣选善射者补缺。无论王公文武大臣、侍卫官员、拜唐阿兵丁、闲散宗室等善射者,都为选补对象。乾隆帝甚至以为,如此各色人等“各务升途,不时习练”(注:《清高宗实录》卷967,乾隆三十九年九月下癸酉。),射箭既不致废弃,兵丁升路亦不致壅滞。
但是,这样的办法并不奏效。至五十年时,“八旗满洲官兵熟习畋猎者甚少”。清廷又不得不采取“拣选”培训的办法,应对行围盛事。每遇进哨,令由官兵内择其精壮、技艺娴熟者,酌派40人随往学习行围。其中健锐、火器二营,每营出派10人,八旗护军营出派20名。每年轮流出派。(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1152《护军统领一·建置·围猎》。)当然,这种办法也只能应付一时。
驻跸大营规制等的完善 驻跸大营,亦称御营,为行围军营重地,一般特指行围木兰时的营地规制,也是清廷行围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驻跸大营由先期抵达的前锋护军统领以及武备院卿、司幄、工部官员等搭建。(注:参见昭梿:《啸亭续录》卷1《御营制度》,见《清代史料笔记丛刊》。)
前文已述,自康熙至雍正,驻跸大营规制已经有所变化。康熙十年(1671)后,全用黄布幔城,雍正元年(1723),将原网城改成圆型,周设连帐。网城外,设连帐一重,形亦圆。外有八旗各设帐五。驻跸大营内禁止喧哗。营外增设前锋营卡座。随扈王公人等于营外另立帐。大营统辖者为随扈的宗人府王公,请旨以一二人兼摄。(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规制》。)
乾隆朝时,行营规制与管理更加完善。元年(1736),专设总理行营王公大臣6人,掌管行营一应行程及驻跸守卫等事。二十年,完善驻跸大营规制并成为定例。即对大营占地规模,内外城及网城布局,八旗官兵宿营帐篷的排列,纛的质地、样式及色彩等的规定更加细致和程式化。
大营的基本布局,依旧内方外圆,中建黄幔城,并以此为中轴展开大营全图。幔城居中,外加网城。网城外设内、外城。再外为连帐。各城、帐设门窗,门各建纛,形状、颜色各异。具体而言:
大营占地纵20丈6尺,横17丈4尺。中心为黄幔城,坐北朝南,其他城、帐搭建于四周,并以一定距离依次向外延展。
黄幔城的结构较为复杂,其正中为御幄,上为穹盖,以攒竹竿搘之,开设前后两门。幄正中设宝座,内左右悬佩刀、櫜鞬、鸟枪。御幄前的院庭左右各设圆幄。御幄后门通向一长幄,直梁横栋,檐左右垂,四方开门,后门直达帐殿。帐殿横列三楹,东西两室皆开有窗,帐殿后三个圆幄。以上各项均严格规定标准尺寸。
幔城周缘为网城,“结绳为之,黄色,贯之以网”,166个网城的高、阔有标准。东西南北各开1门。网城外间隔一定距离,层级设有内、外城。
以幔城为中心的网城之外为内城,即在网城东西南各18丈,北15丈,设连帐175个。开旌门3道,门各建纛二,东门镶黄,西门正黄,南门正白。纛质地为缎,镶黄、镶白、镶蓝以红缘;镶红以白缘;正黄、正白、正蓝不加缘。皆正幅销金云龙。周竖内城旗45面,旗用黄缎,红缘。皆斜幅销金云龙。纛、旗的、斿、杆亦规定标准尺寸。设宿卫帐九。
以幔城为中心的网城外12丈,为外城。设连帐254个,开4道旌门,门各建纛一。东门镶白,西门镶红,南门正蓝、镶蓝,浃日递建,北门正红。外城周竖旗60面,东北镶黄、西北正黄、东南正白、西南正红,各15面。旗、斿径各3尺。余如内城旗制,宿卫帐四。
如此规制,增添了行围盛事的气势与威仪,登峰造极。另外城东旁,设内阁、六部、都察院、提督等衙门官帐。若东面地狭,则允许设于城南。距离外城60丈,四周设警跸帐40个,各竖护军旗1面,东北镶白、西北镶红、东南正蓝、西南镶蓝,各10面。旗质地为缎,俱斜幅不施绘绣。、斿、斜径及杆有规定尺寸,朱旄,唯正红旗黑旄。另也制定有临时停跸顿营与看城规制。顿营外设黄幔城,门南向,如大营内城制。黄幔城中设圆幄,有建筑标准。前后左右共设帐八。行围看城之制,与顿营同。(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规制》;《承德府志》(点校本)卷首26,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6。)
驻跸大营,环卫森严。《啸亭杂录》也记载,凡随从之王公及各衙门长官,均不得在御营之前住宿。随扈官兵营帐,均去营百步驻扎,东四旗在左翼,西四旗在右翼。“扈从人等,各按翼驻宿,皆北上。最前为王公,次大臣、侍卫,其次大小官员。扈从人等,皆按旗分品秩,安立行帐。御前大臣,内务府官员人役,均驻北面。”(注:昭梿:《啸亭续录》卷1《御营制度》,见《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如此制度,在乾隆时期,尚能遵行。至嘉庆八年(1803)时,违例事件增多。
按照规定,凡随扈诸王大臣等,夜间均因宿于所在营地,次日启銮前赶往行宫门外站班。因其宿帐距离大营较远,有些大臣或贪图方便,或惮于早起,“往往于晚膳后,先赶前营,预备次日站班。或在沿途赁宿民房,不住行帐”。对此,清廷不得不加以整肃。谕令除有特殊情形,如军机大臣每日遇有报到,即须预备召见,自应于当日启銮前先往大营伺候;如前营有差使各员,不必站班;如派出查道大臣,遇道路狭窄,必须夜间拦截车驮者,允准预行前往外,其余各官俱于当日启銮前,在各所管地段严查管束,“不得于前一日先往该处附近地方住宿,仅于御道旁站立少顷塞责”。责令仍遵旧例,禁止私住下营,只准在卡座内住宿。若有应行预备事件,均事先报明总理行营王大臣,以备查察。如事先未经报明,私住下营者,总理行营王大臣查明具奏,严加惩办。当然,“凡遇随围,非奉特旨施恩准在下营住宿者,概不得违例自便”。
实际上,尽管有“从前卡伦之外居住者,治罪在案”,但是,依然有对禁令视而不见,闻耳不听者,甚而以违反禁令为特权。如嘉庆十二年(1807)行围时,管理总理行营事务的哈迪尔,将所居蒙古包置于卡伦帐房外,属严重违例。为此,嘉庆帝呵斥道:“哈迪尔系管理总理行营之人,尚如此违例居住,如何能以管人?”令革去哈迪尔管理总理行营事务,并重申禁令。至于朝觐之蒙古王公,着不必禁止。随扈蒙古诸部的营帐驻扎于外城,依次屯列,形成“重门拱卫,星庐环布”的局面。行营前后“严巡徼,止夜行”,违者论如法。
随扈时的跟役站班人数,随着王公大臣追名逐利心态的膨胀,以显所谓尊贵地位,也经常会有人越轨更张,无限制地扩充,以致前呼后拥,攀比显摆。更有养尊处优者,凡事由手下替代办理,自身无所事事,敷衍应付差事。对此,嘉庆十五年定“行营王大臣、侍卫等跟役名数”章程,规定行营及行宫尖营大营,御前、乾清门王大臣跟役人数,违者重办。蒙古王公侍卫,亦着照此遵行。(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
事关行围的马政 行围狩猎如同厮杀于战场,良马是主要的战斗兵器,必须保证供给。入关前,行围等同于出征,马匹由每牛录各自配备。入关后,清廷设置不同等级与用途的马场,制定马政,分归太仆寺、上驷院专门管辖。每遇讲武行围及一切时巡典礼的随扈行差,尤其如木兰行围官兵乘骑马匹,俱自皇家马场官马内调用发给,差毕还官。为此,马匹的收放,作为行围制度的一个方面,也制定有办法。
乾隆时期,随着木兰行围作为国家级盛典地位的提升,马匹的需要量增大,管理办法也时有变化。行围所需马匹由上驷院预备,主要来自察哈尔牧场,另外如圆明园健锐营、火器营、三旗亲军营、两翼前锋营、八旗护军营等也均各自圈养一定数额的马匹以备用。若遇直隶畜养官马不敷拨用时,也调商都达布逊诺尔、达里冈爱、太仆寺两翼牧厂马添给,轮班调用。围竣后,还归各处,或交直隶畜养补缺。出哨官兵,有愿在热河交回马匹者,也可以照所调牧厂马匹之数,就近交还。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644《兵部一三·马政二·八旗官马二》。交官的马匹,仍由马场加意牧养,俟需用时再行派拨。
管理行围所用马匹的轮班调用等十分复杂,几乎每隔几年就有新的规定。如乾隆二十三(1758)、三十七年就做过两次调整。二十三年规定,每次进哨,上驷院预备之马,在石片子调商都达布逊诺尔牧场马1000匹更换,自是年后,停止更换牧场马匹,仅允许于八旗出青官马内调500匹以补换。行围队伍由京起程后,若上驷院圈内马匹不敷者,准领用八旗官马。是年进哨前,又规定随从官兵乘骑官马,至热河时,兵部自其中挑选4000匹,交卓索图盟长牧放。不几年后,也交于昭乌达盟牧养3000匹。
又三十七年规定,随从官兵乘骑马匹及各处在京领用的驮运行围用品的官驼,至热河后,分交于相应部门牧放。所乘骑马匹,交热河副都统,由其派旗员一二人,带领居住热河之额鲁特人等牧放,于进哨前,解赴石片子备用。领用的官驼,交察哈尔都统,派官兵牧放,于进哨前,解回热河备用。次年又定,自京骑至热河官马,亦交察哈尔马厂牧放,进哨前,在石片子地方交接。(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643《兵部一二·马政一·八旗官马一》。)
乾隆时期的马匹用量较大,一般情形下,每年进哨官兵乘骑官马约一万四五千匹。行围官兵出行前,先配给所需马匹的一半,其余先是在波罗河屯地方照数补给。乾隆十七年(1752),因驱赶牧放马匹的沿途缺乏水草,马匹补给地点改在石片子。乾隆二十八年15149匹,五十年14000余匹。(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643《兵部一二·马政一·八旗官马一》。)官马的放给标准为:热河副都统马5匹;各部院满洲堂官、各旗副都统、翰林院、詹事府官员、太仆寺、钦天监堂官、鸿胪寺官员、东三省学习行围官兵、杭爱、墨尔根、养鹰额鲁特等各4匹;围场兵、杜尔伯特跟役各1匹。另外,武备院、御茶膳房、太仆寺需用驼只,也于官驼内调用。马匹收放时,均特派王大臣前往督察。有时候也特殊,如十五年时,行围所放马匹,就由乾隆帝亲自主持,领侍卫内大臣或御前行走大臣,会同都统等监放。途中如有倒毙,割马耳、马尾呈验,按价折交。
由于用量大,倒毙多,专门负责供马的机构,怨声不断,承办不力。乾隆二十八年,采用旧制“官给一半”与新立“折价银”相结合的办法办理官马供给。即自京起程至热河进哨前,扈从官员自备马匹,官给价银折算。每马1匹“俱折给价七日,每日给银三钱”。而其护军校、前锋、护军、额鲁特、回子拜唐阿等,每名给马1匹。至热河进哨前,再一律配给官马。
三十七年,对享受“折价银”者使用马匹的天数,依照实际承担行差天数加以调整,并严格区分和限制。规定进哨前,先行回京之官兵,在途并无差务,照各应得马数减半给予3日价。其由京往热河换班进哨官兵中,随从皇子之侍卫官兵人等,除各给官马1匹外,另应给马匹减半,照皇子行程计日折价;其余官兵人等,均按各应得马匹数减半给予3日价。当然,对一些临时而特殊的情形,乾隆帝也作出指示,以便由具体部门参照执行。
每年行围的官给马匹,着实是清廷财政一笔不小的开支。嘉庆帝就三番五次酌减行围马匹供给。嘉庆九年(1804),将原本领围大臣、侍卫与官兵进出围等加以调整,分级领用,减少供给。(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645《兵部一四·马政三·扈从给马一》、卷646《兵部一五·马政四·扈从给马二》。)
总之,收放马原则依旧是以随围人员的不同层级而供给数量不等的马匹。大臣等禄入较优,故官给马匹较少。官兵等则视其差使之繁简,确定用马之多寡,少者一二匹,多者三四匹。至于虎枪处官兵等,因其登陟险山陡路,马力易疲,1人多至5匹。迨行围结束返京后,仍将原马交回。
嘉庆年间,马政收放中私相售卖红单等弊端直接影响到行围制度的执行。所谓红单,是指由兵部核发的领用马匹的凭证。收放制度规定,进出围过程中,遇有马匹倒毙,按价折交。至于是否真正倒毙,无人深究。这就让贪图钱财者有机可乘。
有的随围领马官兵,不按红单指标照数领马,领马多者,只乘骑一二匹,其余售卖;领马少者,往往另觅乘骑,私售红单。另外,驮运行围物品的官兵等,因驮载物品不多,数人合雇一仆役,变卖多余马匹。不仅省下沿途喂养马匹之费,回围时,仍以银钱折还。且“借贴补差使为词,任意花销,积习成风,通同弊混,竟已视若泛常”(注:《清仁宗实录》(影印本)卷166,嘉庆十一年九月上戊申,卷181,嘉庆十二年六月上壬午,北京,中华书局,1986。)。而察哈尔马场的官兵,以应交之马多有羸乏,难于牧放,也愿意按马价收后用下乘马充数,看似彼此两便,实际有损马政。以致“市侩奸贩,三五成群,随营朋伙,设法购买红单,牟利分肥”。而王大臣明知不问,“日久弊深,牢不可破”。“几不知私卖红单为违例犯法之事。”(注:《清仁宗实录》卷166,嘉庆十一年九月上戊申。)
对此,清廷另定章程,以嘉庆十二年(1807)秋季为始,对官兵等所领马匹,分别加以裁减,“凡大围减马一匹,加恩给银四两。小围减马一匹,加恩给银三两”(注:《清仁宗实录》卷181,嘉庆十二年六月上壬午。)。官方供马压力有所减轻。“秋围可减三千八百余匹,春围可减一千一百余匹。”随围马匹,即使有倒毙残废者,其马价于交马时如数呈缴。(注:参见《清仁宗实录》卷181,嘉庆十二年六月上壬午。察哈尔牧厂孳生及常川牧放马,共11000余匹,每年秋围,调用2000余匹,计5年轮调1次。参见《清仁宗实录》卷338,嘉庆二十三年正月丁未。)但终究未能有所好转。
演围松散,鸟枪替代骑射 步入嘉、道时期,伴随围场牲兽不断地减少,清廷已有的行围制度亦更加松弛,再颁行能调整改变有关行围的办法就更是浮于皮毛、不着边际的敷衍行事而已。皇帝主持布围时,不是出现断围,就是已围牲兽被官兵有意放出。演围时官兵射杀牲兽,只为邀功请赏,全然不顾皇帝的威仪。如此种种弊端,致使皇帝亦无可奈何。
嘉庆十三年(1808)八月二十日,嘉庆帝在看城,望见远处有鹿十余只,及行围时,仅有3只,且又被人追出围外,十分气愤。经查,为哨鹿善猎人金蝉保等携鹿由左翼出围。故对金蝉保从重惩处的同时,以撤职、罚俸的方式连带处罚了一批官员。
尽管嘉庆帝认为惩办的目的“非仅为纵逸一二鹿只”,而是要求众大臣官兵人等从本质上认识到行围的重要性,明令督围大臣及管围各员,“勿再疏玩,致有纵逸”(注:《清仁宗实录》卷200,嘉庆十三年八月癸丑。)。但积重难返。十七年八月初五行围时,嘉庆帝看到的依然是哨内牲兽稀少,围外捕兽者较多。更意识到“并非孳生缺少”,“皆由行围时领纛大臣及管围大臣废弛,未能设法围护,以致牲兽逃逸”。更有“俾围外人射获跪呈,希图邀赏”。
可是面对邀赏之人,嘉庆帝又不能不给,只好减半赏赐。当然,减半的银子,皇帝亦不情愿掏出来。遂从“京随扈之管围大臣侍卫官员等”(注:《清仁宗实录》卷260,嘉庆十七年八月己巳。)的半年罚俸中支出。明令布围后,有牲畜逸出围外,围外人不得射取,即行赶入围内。未合围前所获的牲畜,亦必须上交。违者从重治罪。但是,禁令仍然无人理睬,无济于事。所以,至嘉庆中后期时,围场鹿只减少的势头已不可遏制,行围无猎可捕,成为皇帝最头痛之事。
即使有牲兽的围场,秩序也很混乱。如木兰巴彦山谷围场内,向来牲兽繁庶。嘉庆二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行围时,许多牲兽俱从所布围场看城两旁的副纛、尾纛间逃脱。而演围时该二处为蒙古人负责的部分,向无纰漏。故此事被皇帝看成是管理者“并不留心严管所致”(注:《清仁宗实录》卷309,嘉庆二十年八月戊寅。)。不仅牲兽自围内逃出,行围队伍也不整齐。次日行围时,围左边尾纛落后,中纛亦迷路错误,“茫无头绪”。对此,嘉庆帝除了怪罪“领纛大臣等因循怠玩”外,只能加重处罚。(注:参见《清仁宗实录》卷309,嘉庆二十年八月己卯。)
传统的骑射布围制度松弛与行猎演围时普遍使用鸟枪也有一定关系。鸟枪的精准度高,杀伤力大于箭支,因而,官兵更青睐鸟枪,而疏于射箭技艺,这成为满人传统骑射技艺淘汰的重要因素。
时在盛京围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每次行冬围或演围时,派兵1000名随往。围毕后,每兵1名,交鹿1只,鹿尾2个。兵丁等恐交不敷额,遂在兴京等城闲散满人内雇觅帮手数百人,名为“倩手”,随演围队伍前往捕围。演围开始后,倩手们负责于围外帮放鸟枪,射杀逸出围外的鹿只,卖给兵丁,交纳供额。问题是这些倩手,均是由盛京将军衙门发给印票随往者。该做法一方面从地方将军的角度承认了“倩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原本骑射演武的行围实质,引起了嘉庆帝的不快。
嘉庆帝说道:“东三省满洲骑射,本属优长,向以打牲为业。”现在“盛京兵丁,竟致雇觅倩手用枪击打,杀虎亦不用枪刺,只用鸟枪”,其技艺迥逊于前不说,雇用枪手已属私弊,将军衙门再发给印票,“岂非该将军大臣等通同作弊耶!”嘉庆帝甚至担心,“日后不惟马上技艺废弛,并恐该兵丁等既不能施放鸟枪,亦不能执用长枪,则满洲之技艺失矣!”(注:《清仁宗实录》卷365,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辛亥。)遂严令深究其弊,务令行围兵丁用箭射兽。随之,对南苑围场官兵携带鸟枪也加以规定,除了健锐、火器二营,以及御前、乾清门侍卫、虎枪营等外,其余扈从官员人等,概不准携带鸟枪。(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禁令》。)以求精熟技艺。
不仅盛京演围如此,管理木兰行围大臣等的骑射技艺更使嘉庆帝大失所望。嘉庆十四年(1809)行围中,前锋统领、护军统领等参与射靶的68员中,只有8员中箭。不光中箭者少,且脱扣、箭不到靶、弓箭携带不齐等问题频出,真所谓“大失满洲根本”(注:《清仁宗实录》卷214,嘉庆十四年六月下壬子。)。
针对骑射传统技艺几近丢弃的现实,清廷严令必须给随围王公大臣一切人等,配给箭支,认真练习。道光五年(1825)奏定随围王公大臣应带梅针箭支数(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行围规制》。),以督促训练射箭。当然最终流于形式,这对一个以骑射技艺为根本的集团来说,被迫规定应带箭支,原本就具有讽刺意义。
总之,至清中叶,变革中的行围制度隐藏着被废弛的危机,至少朝中大臣对行围所持有的漫不经心的态度,就直接影响着该制度体系能否持续贯彻下去,这尤其表现在清廷君臣之间围绕保持家法、经年行围与寻找借口于某年停围等等方面的博弈上。嘉庆六年(1801),嘉庆帝与汪承霈、鲁兰枝君臣之间就围绕“麦收分数”、“民力拮据”、“物价倍之又倍”以及“协济车辆困难”(注:《大清会典事例》卷709《兵部一六八·行围三·木兰行围二》。)等问题展开论战。二十一年,以气候寒冷以及雨水冲漫桥梁而试图停围之奏为诱因导出的群臣畏惧行围等事件,实际上也是传统的行围骑射要不要继续在思想意识高度上的反映,暴露了该制度可以为继的基础在发生着改变。此时的朝臣,已经将演围习武的军事性全然忘却,视行围为一般“巡幸”,其看法也已经与康熙、乾隆皇帝时期完全不同,而嘉庆帝亦无力回天。清帝希冀从政令的角度维系行围制度,并维护以满蒙关系为主体的联盟,已经不符合时代前进的步伐,只能是主观意志的体现。
3.八旗驻防随围
各直省八旗驻防随围,是行围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康熙年间就已在实行。康熙二十三年(1684),要求全国各省的驻防官兵,参加行围习武。(注:参见《清圣祖实录》卷115,康熙二十三年四月乙丑。)四十一年,在各省八旗驻防中拣选官兵参加木兰行围。首先于杭州、江宁、西安三处地方的驻防满洲官员、骁骑校及兵丁内,拣选“在外省生长、年力强壮、弓马娴熟者”,前往京城,遇木兰秋狝,学习随围。每一地选24人,共72人。以期达到“熟练骑射,分别优劣,以备升用”的目的。五十年,将以上每一地方应选24人减为16人,增加荆州一处,四处随围者,共计64人。
自康熙至乾隆,随围省份及人数变动均较大,呈现拣选省份普遍增加,单个省份选派人数减少,而总人数增加的趋势。
乾隆帝十分赞同各省八旗驻防官兵随围,认为“驻防官兵操演之事甚善”。元年(1736)谕令:“自三年为始,照旧例令轮班前来。”三年,增加京口、杭州二地的汉军官兵及乍浦的满洲官兵作为挑选随围人员的对象。规定行围之年,每处拣选8人,来京随围学习。如此,仅杭州一地满汉官兵又恢复至原来的24人,新增地京口、乍浦各为8人;加上旧例拣选地江宁、西安和荆州的各16人,合计88人。后考虑到西安在整个西北军事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又增加西安汉军官兵指标8人,总计增24人。(注:以上均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各直省驻防随围》。关于西安为军事重地一事,于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下甲寅,定移驻伊犁防兵事宜时,谕军机大臣等,前因准夷未平,凉州、庄浪等处,为西陲冲要。故将西安驻防之满洲、蒙古、汉军兵丁,派出数千名,分地驻防。今大功告成,巴里坤以西,皆成内地。凉、庄,既非边徼。而该处并无行围习艺之所,以致兵丁怠惰偷安,俱归无用。参见《清高宗实录》卷677,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下甲寅。)各省随围总人数上升至96人。
随着总人数增加,乾隆六年,对驻防官兵来京并往木兰学习随围,实行按年轮班的办法,且经兵部讨论,将班次的选择标准归纳为三类。一是旧例拣选随围官兵不变。即如杭州、江宁等按已定额数。二是地处边远、驻防官兵人手少和军事重镇等地方,即如福州、广州、庄浪、凉州、宁夏、成都,均系边远地方;太原、沧州、德州、郑家庄,各驻防官兵无多,绥远城驻防官兵系镇守边外要地,不用拣选派送。三是新增离京较近地选送。如在天津、青州、右卫,各选16人,共48人,又河南选8人,进京学习随围。热河特例,选24人,于本地预备随行。如此,除去热河一地外,各省八旗驻防随围人数在以往96人的基础上,又增加56人,共计152人,分为三班:即杭州、京口、西安三处,为第一班;江宁、天津、右卫三处,为第二班;荆州、青州、乍浦、河南四处,为第三班。
轮班随围人数也临时调整。如乾隆十七年,指定热河随围兵丁为50名,且重新加以规定,嗣后“凡遇圣驾行围”,各处驻防官兵来京学习随围人数和班次为杭州、荆州各16名,乍浦8名,共40名,为第一班;西安24名、青州16名,共40人,为第二班;江宁16名,京口、河南、右卫各8名,共40人,为第三班。每次一班来京,轮流更替。
凡遇行围之年,以上三班官兵由各该处将军、副都统照例选送进京,归上三旗护军统领管辖,其待遇因是否随围而不同。即进围前,照行营钱粮给予盘费;随围时,依照护军校护军例,给予官马盘费;返回时,视省份道里远近,酌给盘费。同时谕令兵部“将应否令直班省分官兵来京之处,豫行具奏请旨”。至于热河本地预备随围的官兵,定为74名,“仍乘骑该处拴养马匹,进哨之时,亦给予行营钱粮”(注:《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各直省驻防随围》。)。
在各省派兵随围中,尤对东北地区随围官兵比较重视。乾隆六年(1741)八月二十八日,乾隆帝就称赞所有随围之兵丁中首推东北选送者,“暨察哈尔之巴尔呼(虎)等,汉仗好,马上熟练,手技便捷,行围整齐”(注:《清高宗实录》卷149,乾隆六年八月下庚申。)。所选派人数亦较多,盛京24名,吉林21名,黑龙江18名。照杭州等处官兵例办理。
乾隆中期以后,对东北的随围人员要求变动较大,不是减少人数,就是调换人员,抑或全部退回,其主要原因是随围人员骑射技艺平常,另外,地方官员行事木讷,在选送人员上,不能完全领会乾隆帝的旨意。如三十三年,将东三省人员减少一半,令均“携带虎枪来京”(注:《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各直省驻防随围》。)。三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谕吉林将军富椿、黑龙江将军增海,每年各选10人,送往木兰随围。其中“材技优长”者,每日赏银3两,次年再来。技艺平常者,更换。10人都不好,全换。绝不可“因为业已保举,执意送来”。同时,因“盛京所送之人,苟且充数”(注:寄信档,“寄谕吉林将军富椿等本年保送木兰围场之人加恩赏给银两送回”,译文JX/03-133-4-049。),于十月初三,由大学士字寄盛京、吉林将军,尤其令盛京将军恒禄等在选人时,不能因圣旨中提到送“新满洲乌拉齐、索伦、达呼尔、库雅拉”等人,就将范围限定于此而忽略其他,如没提到锡伯人,就“无一人”选送。认为此皆因办事“甚属拘泥”而致。令次年“拣选材技优长之满洲锡伯人等送来围场”(注:寄信档,“寄谕盛京将军恒禄等明年拣选材技优长之满洲锡伯人等送来围场”,译文JX/03-133-4-050。)。
至乾隆末年时,官兵的骑射技艺依旧每况愈下。清廷谕令中多次提到“八旗满洲官兵内,行围熟谙之人无几”的情况。随围人员学习行围又成为被重视的话题。五十年(1785),明令今后各处八旗满洲内择其年壮技优、马上熟练者,每年轮班出派,如在健锐、火器二营与八旗护军营共出派40名,随往热河学习行走。(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8《兵部一六七·行围二·木兰行围一》。)
直到嘉庆年间,各省随围官兵技能并没有普遍性的提高。十三年(1808)八月二十八日,木兰行围时,只有青州随围官兵,演射布靶,“稍为可观”,佐领武尔衮布、德克登额,“尚能于哨内射获数兽”,赏戴花翎。同时晓谕各驻防将军、副都统、城守尉等,务将所属官兵,认真训练,待木兰习围时检验,如技艺平常,从重惩治。(注: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00,嘉庆十三年八月辛酉。)
各省八旗驻防所派随围官兵,并不都愿意应差,中途逃逸者难免。道光三年(1823)奏定,私行逃回者,交部治罪。无故逃回鞭一百,该管官罚俸1年,佐领、骁骑校罚俸6个月。若中途逃回旗,捏病呈报,或藏匿未赴差所者,除将该兵治罪外,失察佐领、骁骑校降一级留任,参领、副参领,罚俸6个月。(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707《兵部一六六·行围一·各直省驻防随围》。)随着木兰围场停围,各八旗驻防随围,亦顺势停止。
除了上述选员进京,随围木兰外,清廷也据八旗驻防各地特殊情形,令于驻地演练行围程式。乾隆三十八年(1773)九月十八日,谕令伊犁驻防满洲官兵,“操演之法,莫逾行围”。令总管伊犁等处地方将军伊勒图于每年率官兵悉心演习一切行围杀兽,马步骑射。不可“虚套塞责”(注:《清高宗实录》卷943,乾隆三十八年九月下甲戌。)。4年后,伊勒图奏报演围情形时说,在“给哈萨克公多拉特克勒萨尼牙孜之子苏克等看打猎时,官兵等奋射,殪兽三百余,众哈萨克等见之,俱皆赞奇”。为此,乾隆帝回信说:“不被哈萨克讥笑,能射兽者,不过迁往彼处之索伦、达呼尔而已。从凉州、庄浪等处迁移之满洲等,岂能若是耶?诚能若是,果真甚善,理应鼓励”。令简选“二三或五六名”于来年往木兰随围。(注:参见寄信档,“总管伊犁等处地方将军伊勒图着从伊犁选送手快善猎者数名以备验看”,译文JX/03-134-5-061。)抛开伊勒图奏报的真实性不谈,毕竟是在清廷谕令后才有的“骑射战绩”奏报,但是,至少透露了此时八旗中善于骑射者已经越来越少这样一个信息。因为,乾隆帝本人对伊勒图的奏报亦有几分的疑问,不然,绝不会有迁往凉州、庄浪满洲岂能强于索伦、达呼尔的怀疑。
值得一提的是,在清代八旗驻防随围的整个过程中,衍生出了八旗步围。步围起初只是在京城进行。雍正帝十分推崇“步行校猎”,并将其看成是行围的一个补充。八年(1730),说到:行围之道,亦得娴熟。与其每年校猎一次,不若多演数次为佳。令每年秋冬两季行步围,每次演习步围两三次。由各该旗大臣、护军统领同前锋统领具奏,率官兵前往。(注:参见《大清会典事例》卷1152《护军统领一·建置·围猎》、卷1126《八旗都统一六·兵制六·演习步猎》。)
乾隆时期更为重视,演练由京城扩展至地方。规定每岁孟冬,八旗步统统领奉天、吉林、黑龙江及直省驻防将军部统、提镇,各率所属官兵于郊原旷野习田猎,“毋蹂躏民田,毋旷延时日”(注:《大清王朝会典·乾隆会典》(影印本)卷61《兵部三·大狩》,北京,线装书局,2006。)。否则论处。并认为只要官吏督饬得当,兵丁技艺提高指日可待。规定遇冬季演习步围之日,都统、副都统俱着亲往,托故不到者,着“查旗御史参奏”(注:《大清会典事例》卷1126《八旗都统一六·兵制六·演习步猎》。)。这就加大了对官员的督察力度。
当地方官吏为奉承皇帝,不务实际,一窝蜂似地仿效步围时,出现了一些曲意逢迎的有趣现象。对此,乾隆帝亦十分清楚,对名不副实的花套行围,或斥为纸上谈兵,或谕令一律取缔。如十七年(1752)十月三十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已令该处标营每年于教场照行围规矩法度演习一事时,尽管谕旨回以“知道了”,但还是附带予以驳斥,认为“皆纸上谈兵也!”(注:《清高宗实录》卷425,乾隆十七年十月下丁巳。)再如二十九年(1764)八月,取缔四川杂谷苍旺、威茂等土司的所谓行围。(注:《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上癸巳。)
乾隆三十年五月三十日,新疆乌什回人作乱,就因令回人行围而引发。对此,乾隆帝斥责说:“安抚回众,即偶尔行围,借以操练官兵,原属可行,但只应带内地兵丁。”“至于回人俱以耕种为生,乃常派其出围,以致伊等废时失业,有是理乎?”“实属悖谬不堪。”令各城办事大臣“毋扰累回众”(注:《清高宗实录》卷737,乾隆三十年五月下甲辰。)。
如上述虚应故事、拘泥定例的情形,至嘉庆初年时,依然如故。六年(1801)左右翼前锋统领、八旗护军统领等奏,拟于十月十五日起,照例率领各章京护军等于京城外周围地方演习步围。对此,嘉庆帝予以斥责,认为定鼎之初,城外周围尚未遍行开垦,“犹有禽兽栖止”,是以曾派官兵演习步围。“今承平日久,城外左近,俱已耕种田亩,并无长林丰草,安有禽兽?”(注:《清仁宗实录》卷88,嘉庆六年十月上丁巳。)若仍派官兵行围,不过虚应故事而已。并谕该管大臣等,“嗣后各营演习步围一事,着永远停止”(注:《大清会典事例》卷1152《护军统领一·建置·围猎》、卷1126《八旗都统一六·兵制六·演习步猎》。)。京城停止后,地方也就无效尤之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