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1.1.1 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于1935年美国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原文含义为“社会保护”“社会安全”。1938年在新西兰的一项法案中再次出现,此后,社会保障一词即被有关国际组织及多数国家所接受,并逐渐成为以政府和社会为责任主体的福利保障制度的统称。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表明国际组织正式采纳“社会保障”一词。1952年6月28日,在日内瓦召开国际劳工会议通过第102号文件即《社会保障最低公约标准》,该公约被视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里程碑式的文件,并成为解释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基本依据,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由于这一概念准确地概括了世界各国已经践行多年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从1952年开始被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及学术界所接受,至今广为使用。据统计,1949年实施各种类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有58个,到1997年就已经增加到172个。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做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社会保障概念界定的多样化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化相吻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开展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在政府工作文件中开始使用“社会保障”这一名词概念。
目前,社会保障这一概念已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普遍使用。由于各国和各地区及其不同时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等不同,导致社会保障的重点、内容、计划、形式、对象等方面也不尽相同。
1.国际组织以及典型国家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国际劳工组织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对社会保障的定义:“通过一定的国际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对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为自己及家庭的健康与幸福,对衣、食、住、医疗及其他社会服务设施享有一定的权力,对于因失业、疾病、残疾、寡居、老年等情况,以及由于个人不可抗力而遭遇到生活危机,无法为生时,享有获得保障的权力等。”强调了公民对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性。
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的《21世纪的社会保障展望》对社会保障的定义:“它的根本宗旨是使个人和家庭相信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尽可能不因任何社会、经济上的不测事件而受影响。”1952年在日内瓦国际劳工会议上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医疗照顾、疾病津贴、失业津贴、养老退休金、雇员工伤津贴、家庭补助、生育津贴、伤残津贴、医嘱津贴等。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对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
英国作为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西方福利国家的代表。主张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全体公民免除因年老、失业、疾病、死亡等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并借助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以提高全民福利。英国遵循普遍性原则和类别原则构筑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贝弗里奇报告勾勒了一幅比较完整的福利国家蓝图:“社会保障是一项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指国民于失业、疾病、伤害、老年退休、家长死亡后、工资中断时生活费用的保障,以及扶助其生育、婚丧时的意外或必要费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在此基础上,解释为国家对国民由摇篮到坟墓的生活与危险,如疾病、伤害、失业、年老、生育、死亡及鳏寡孤独废疾者都给予安全的保障。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德国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主要基于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所遵循的是特殊性原则,强调个人在其中的责任,认为社会保障即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旨在为因生病、残疾、老年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其不致遭受灭顶之灾,并能获得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即对竞争中不幸失败的那些人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美国最先采用“社会保障”一词,将社会保障视同社会安全网。美国社会保障总署《全球社会保障》(1996年)一书中,界定为“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给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以保险,并为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为抚养子女而发给家属的津贴也包括在这个定义之中。”
日本官方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采用1950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的解释,即“社会保障是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成员的生活。”
2.我国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陈良瑾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孙光德、董克用提出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3.各国社会保障概念的比较
上述国际组织、典型国家以及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和解释虽各有不同,但在内涵中有着共同的内容,只是程度上、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其共同点如下:
(1)社会保障的目的是国家依法对生活中存在困难的社会成员加以社会保障,使其能够生存下去,不至于陷入困境,并能够重新获得竞争的机会,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稳定的目的。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对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风险时给予帮助,其中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失去工作机会的人和收入低至不能维持生活水平的人及其家庭为主要对象。
(3)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并由它组织社会保障的相关活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强制实行,但并不排斥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
(4)社会保障是一种经常化的保障社会成员经济安全或收入安定的保障计划,以保持社会成员在收入中断或不能工作时,都能得到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费用。社会保障的基本生活费用的水平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相适应。
综合国内外理论界的界定,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依法建立,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旨在运用社会福利形式保障社会成员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其生活水平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