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3 社会保障的原则和作用

1.3.1 社会保障的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能维持最低基本生活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社会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社会保障的发展既要维护公平,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社会成员在生病、失业、伤残、年老时能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同时,社会保障也要尽量考虑效率,在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要体现激励原则。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保费的收取应遵循工资高者缴得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每个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又都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从事社会劳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社会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主要有失业、退休后生活受保障的权利;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军人残疾后或职工工伤后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妇女生育保险的权利;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获得抚恤和优待的权利;儿童、残疾公民获得劳动、生活和教育帮助的权利;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受灾群众享有社会救济的权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享有获救助的权利;城镇居民享有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权利;农民享有农村养老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五保供养的权利。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从事社会劳动;依法参加社会保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3.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

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指出国家在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其对象、范围不能局限于贫困阶层,而应当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享有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与福利。社会保障覆盖面广,获益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保障对象因遇到疾病、失业、伤残、灾害、生育、年老、死亡等各种风险事故的社会群体。全体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各个国家、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不同,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保障的项目、待遇水平也各有差异,这也是社会保障的选择性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也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各国根据各自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有选择地安排社会保障事宜。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与选择性原则是紧密结合的,这样既能够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给国家造成沉重的包袱。

4.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障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的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也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

【相关案例】

江某不久前刚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的主管被录取,可进入企业后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主管明确告诉江某:根据公司的常规做法,应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

(本案例由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改写)

问题:

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当前许多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和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其实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而且对单位和员工都是有害无益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的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种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