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包裹业务演练任务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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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理论知识

一、行李、包裹的承运

1.车站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2.承运的行李、包裹的每件重量和体积应符合规定要求。

每件行李、包裹的体积应“适于装入行李车”,应以不影响行李车的装卸作业和行包码放为限,一般情况每件行李、包裹最大长度不超过2.5米,高不超过1.7米。

3.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承运行李时,应在客票背面加盖字戳记。

4.行李票、包裹票填写方法。

(1)行李票、包裹票各栏均应按托运单填记情况详细填写。

(2)行李票的车次和经由栏按车票实际径路填写,旅客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填写,并计算运价里程和运费。计费重量栏,将按行李运价计费的重量写在“规重”栏内,加倍计费的重量写在“超重”栏内。

(3)包裹票的经由栏,一般按最短径路,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填写,押运包裹时按实际径路填写,并计算运价里程和运费。

(4)分件声明价格时,应按顺号逐栏填写声明价格。

(5)行李票、包裹票乙页运送情况栏的装运由列车填写,到达由中转站填写。

(6)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①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码、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②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③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月×日经部令×号(客调×号命令)批准”。

④承运需要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机关)×月×日发×号文件”。

⑤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押运人×名”。

⑥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⑦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免费”字样,同时将证明文件收回,随同包裹票报告页一并报送铁路局。

⑧旅客指定径路时,注明“旅客指定经由×站”;托运行李至客票到站以远时,注明“客票到×站”。

⑨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二、行李、包裹运费的核收规定

1.运价里程。

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行李运价里程,按实际运送径路计算,即按旅客旅行的客票指定的径路运输。但旅客持远径路的客票,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近径路有直达列车,也可以按近径路计算。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运送径路计算。

2.计费重量。

行李、包裹均按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表1-1),按规定重量计价,起码计费重量为5千克;超过5千克时,不足1千克的尾数进为1千克。

在运能不能满足运量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旅客必须的行李运输,对按行李、包裹托运的物品,除在品名上作了规定以外,在重量上也作了一定的限制。旅客托运的行李重量在50千克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千克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千克),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表1-1 行李、包裹规定计价重量

3.运费计算。

行李、包裹的运费按《行李、包裹运价表》计算。如旅客凭1张客票第二次托运行李时,不论第一次托运重量多少,都按包裹运价计算。为照顾残疾人的旅行,残疾人代步用的残疾人车不限托运次数,也不受第二次托运按包裹运价计算的限制,都按行李运价计费。

旅客托运行李至客票到站以远的车站时,应分别按行李和包裹运价计算,加总核收。不足起码里程时,分别按起码里程计算,不足起码运费时,还应核收起码运费。

类别不同的包裹混装为1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行李、包裹运费按每张票据计算,起码运费为1.00元,运费除另有规定外,都按现付办理。

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关条文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第七十条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第七十四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七十五条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第七十六条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第七十七条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