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教育政策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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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国时期民族教育政策法规(1912—1949年)

蒙藏学生章程1913年2月

第一条 本学校以开发蒙藏青海人民学识、增进蒙藏青海人民文化为宗旨。

第二条 本学校以旧有之咸安宫学、唐古忒学、托忒学及前理藩部所办之蒙古学为基础,力图扩充改良。

第三条 本学校收学生本不分民族,惟因西北闭塞,而办此学,故重在多收蒙藏青海学生。

第四条 本学校收初入学之学生,其学额划作二十分计算:内外各蒙古占二十分之十,西藏占二十分之三,青海及其左近各回部占二十分之二;其余二十分之五,专收汉满学生。

第五条 本学校先设预备科,俟毕业后另行开办专门科;其附设之补习专科,毕业后不再设置。

第六条 本学校经费由蒙藏事务局列入预算,函请财政部按期发给。

第七条 本学校直隶于蒙藏事务局,由教育部考核。

(附)补习专科章程

第一条 旧有之咸安宫学、唐古忒学、托忒学及前理藩部所属蒙古学之学生,惟略习普通,并无专科科学,与民国教育宗旨不合。本学校特设补习科,令该学生等补习法律、政治、经济等科学,储为共和民国人才。

第二条 本科专收咸安宫学、唐古忒学、托忒学及前理藩部所属蒙古学旧有之学生,其他蒙藏人愿旁听者,但以教室能收容为限。

第三条 旁听生中如有学力充足愿与本补习科学生一体受试验,经评定合格者,得给予修业文凭以资鼓励。

第四条 肄业年限定为三年,一年分为三学期。

第五条 本科补习科目:汉文、法学通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中国地理历史、外国地理历史、统计学、外交史、外交政策、经济政策、政治学、财政学、交通政策、殖民政策、簿记学。其每学期分配学科,别以表定之。

第六条 本科学生无多,则开一班,合诸生一堂教授之。

第七条 本科学生不纳学费,其膳宿自备;至原有之膏火,仍照旧章办理,本校概不过问。

第八条 本补习专科学生卒业后,不再继续开办,即照本总章第五条办理。

(附)预备科章程

第一条 本科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

第二条 本科肄业年限照教育部所定中学校章程为四年。

第三条 本科学额,至少以二百名为限。

第四条 一年分为三学期,自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第一学期,自元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为第二学期,自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为第三学期。

第五条 本科入学资格,以年满十五岁至二十五岁之男子身体健全者为合格。

第六条 如所收学生程度太低,科学全未肄习者,得于入预备科之前,由校长分别程度高低,令其在校内补习小学功课一年或二年。

第七条 征集蒙藏青海学生时,由各盟长、将军、都统,各办事长官挑选咨送其来京。路费由本期酌量补助。

第八条 各地咨送学生额数,每年斟酌情形公平派定之。

第九条 本科学生依入学前后分班教授,每班至多不得过五十人。

第十条 本科所授课目如下:汉文、汉语、蒙文、藏文、修身、本国地理历史、外国地理历史、算术、代数、几何、三角、博物、生理卫生、物理、化学、画图、体操、乐歌、手工、法制经济。其每学期功课别以表定之,但第一学年须多学汉语汉文,必备后来听讲之用。

第十一条 青藏青海学生概不收纳学费,其膳宿费亦由公家备办以示提倡。本学校之修业、放假及学生赏罚、实验进级、卒业等章程及教室规则,容后续订之。

《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宋恩荣、章咸选编,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575-5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