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实施蒙藏教育计划1931年3月
全国教育应当统一,但为推行便利计,也有因地制宜的必要。蒙藏地方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交通、经济需要,处处与内地不同,若把适宜于内地的办法,(搬)到蒙版地方去办,一定费力多而成功少,有的竟办不通也难说。本计划一面顾到全国教育统一的宗旨,一面也注意蒙藏地方实际的事实。新疆回民中,有不能完全适宜内地教育办法的,也有相当的变通办法。
一 实施教育行政办法
第一,蒙古各盟部由各该长官秉承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组织盟或部教育行政委员会,筹划并掌管各项盟部内教育事宜。
第二,蒙古各旗由各该长官秉承该管盟部长官,组织旗教育行政委员会,筹划并掌管各该旗内教育事宜。
第三,西藏各宗(即西藏地方等于蒙旗的行政区域)及等于宗的地方,由各该长官秉承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组织教育委员会,筹划并掌管各该地方教育事宜。
第四,前三条教育行政委员会的办法,大要如下:
甲、蒙古各盟部及旗的教育行政委员会,定名为某盟部或某旗教育行政委员会,西藏各宗及等于宗地方的教育行政委员会,定名为某宗或某地方教育行政委员会。
乙、凡教育行政委员会应设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一人,委员无定额;均由各该盟、部、旗、宗及等于宗地方的长官遴选任用,分组或分科办事,组织章程另行规定。
丙、各教育行政委员会分别秉承该管盟、旗、宗及等于宗地方的长官,掌理该管盟、部、旗、宗及等于宗地方的一切教育行政事宜。
丁、各教育行政委员会经费,都由该管盟、部、旗、宗及等于宗的地方的行政经费项下开支。
戊、凡已设省的蒙藏地方,关于蒙藏教育事宜,其上级教育行政长官也负有监督指导之责。
第五,蒙藏各地教育行政委员会除有特别情形者外,都应限于民国二十六年六月底以前成立,由各该盟、部、旗、宗及等于宗地方的长官负责办理。
第六,凡私人或团体倡办或捐资兴办蒙藏教育的,均应特别奖励,以昭激劝。办法大要如下:于民国二十六年六月底以前成立,由各该盟、部、旗、宗及等于宗地方的长官负责办理。
第七,凡私人或团体倡办或捐资兴办蒙藏教育的,均应特别奖励,以昭激劝。办法大要如下。
甲、倡办或捐资兴办蒙藏教育事业的褒奖,除本计划特别规定者外,都照现行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办理。
乙、凡募集款项兴办蒙藏教育事业,其款额达于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第二条各项款额的五倍以上者,应比照捐资兴学的规定,核给奖状。
丙、凡倡办蒙藏教育事业,经过相当期间确有成绩的,应按其成绩核给奖状。
丁、蒙藏教育奖状应由教育部另定形式。
戊、凡倡办或捐资兴办蒙藏教育者的褒奖手续,都由该管盟、部、旗、宗等教育行政委员会呈由该管盟、部、旗、宗等长官,转请教育部蒙藏委员会会同核办。
第八,凡以蒙藏文编译关于党义或科学的图书的,应特别奖励,以资劝勉。办法大要如下:
甲、凡以蒙藏文翻译或编纂各种学术上作品,送请教育部蒙藏委员会审查合格后,除照著作权法规定办理外,并依本办法给奖。
乙、奖励分列三等,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会同核定:
1.给予奖金,并由教育部和蒙藏委员会会呈国民政府明令嘉奖;
2.给予奖金;
3.给予奖状。
丙、本办法未施行以前的著述,业经出版者不给奖。
第九,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在首都设立蒙藏回学生管理委员会,办理学生的招送、指导和经费的保管支给等事项,其组织另行规定。
二 实施普通教育办法
第一,蒙古各旗、西藏各宗及等于宗的地方,按其学龄儿童的多少,酌设小学若干所;在民国二十年以前,至少须各成立一处,以后逐渐推广。
第二,蒙古各盟部及西蒙(藏)重要各地,照社会的需要,各设职业学校,限六年内完全成立,新疆回民繁庶之区亦应酌设;但依事实上的便利,得附设在中学或师范学校内。
第三,蒙古各盟部,西藏重要各地,及新疆回民繁庶之区,各设一中学;限于六年内一律成立。设置地点和招生区域大要如下:
设置地点 招生区域
1.满洲里或甘珠尔庙 呼伦贝尔
2.通辽 哲里木盟及伊克明安旗
3.喀喇沁右旗公署所在地 卓索图盟
4.大板 昭乌达盟
5.班第达庙 锡林郭勒盟
6.商都 察哈尔八旗及四牧场
7.五原 乌兰察布盟及归化城土默特旗
8.定远 伊克昭盟及阿拉善额济纳二旗
9.都兰 青海左右翼两盟
10.拉卜楞 附近各藏族
11.乌图布拉克 青塞特奇勒图部(即阿尔泰)
12.乌苏 乌纳恩苏珠克图及巴图色特奇勒图二部
13.昌都 西康
14.大昭 西康
15.阿克苏 阿克苏和阗喀什各行政区
16.塔城 塔城阿尔泰各行政区
17.奇台 迪化行政区
第四,蒙古各盟部、西藏重要各地和新疆回民繁庶之区,各设一乡村师范学校,限于六年内一律成立。设置地点和招生区域大要如下:
设置地点 招生区域
1.海拉尔 呼伦贝尔
2.洮南 哲理木盟及伊克明安旗
3.默特左旗公署所在地 卓索图盟
4.赤峰 昭乌达盟
5.多伦或乌珠穆沁右旗公署所在地 锡林郭勒盟
6.张家口 察哈尔八旗及四牧场
7.包头 乌兰察布盟及归化土默特旗
8.准噶尔旗公署所在地 伊克昭盟及阿拉善额济纳二旗
9.西宁或湟源 青海左右翼两盟
10.结古 玉树等旗
11.承化 青塞特奇勒图部(即阿尔泰)
12.焉耆 乌纳思索珠克图及巴图色特奇勒图二部
13.巴安 西康
14.理化 西康
15.疏勒 喀什和阗阿克苏各行政区
16.伊宁 伊犁行政区
17.哈密 迪化行政区
第五,在首都、康定二处,各设一国立蒙藏学校,应在两年内完全成立;原有的北平蒙藏学校也应整理而使之充实。
第六,蒙藏各学校的组织、训练、课程、待遇,均应以适用现行教育法令为原则,但应注意下列各点:
甲、蒙古中学、师范、职业学校,都应冠以所在地的地名,并在地名下加以蒙旗字样,以免与其他同地学校相混;西藏所设各校也宜冠以地名,如该地已有同样学校,即用所在地的古名。小学宜称为某旗旗立或某宗宗立小学,并予小学二字上加以所在地的地名。
乙、蒙藏各项中等学校招生,原则上应以在小学六年毕业者为合格,实际上得酌量地方情形,收容与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丙、蒙藏各项中等学校及小学校的课本,除应采用全国统一的教材外,并宜酌量蒙藏社会情况与其需要,另选适用教材编入,中等以下学校的课本,尤应译印汉蒙文及汉藏文合璧本。
丁、蒙藏地方各学校学生,得由学校酌量供给膳宿图书等费。
新疆回生得适用乙丁两项的规定。
三 实施高等教育办法
第一,新近颁行的待遇蒙藏学生的章程,应切实完全实行,办法大要如下:
甲、每到春季秋季招生时期,由教育部先行通令全国各学校,按照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实行收录蒙藏学生。
乙、每到春季秋季招生时期,由蒙藏委员会预先通行蒙古各盟旗,西藏各宗及等于宗的地方,责令按照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多送蒙藏学生来内地求学。
新疆学生按教育部第一一八五号训令,适用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办理,甲乙两项也都适用。
第二,应遵照十八年春间国务会议议决:交教育部办理的办法,在本年秋季开学前成立大学蒙藏班。办法大要如下:
甲、由教育部限令中央、北平两大学,务于本年秋季分别成立蒙藏班。
乙、在本年五月以前,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会订招生办法,由会通行蒙古各盟、西藏各宗及等于宗的地方,令其如期保送蒙藏学生前来入学。
第三,在八年内分年资送蒙藏学生出洋留学,办法大要如下:
甲、选派区域及额数 内蒙古十名,外蒙八名,青海二名,西藏八名,新疆四名,共计三十二名。
乙、资格 高级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丙、留学年限 三年到七年,学医及学工程的得酌量延长。
丁、选派期限 每两年考选九名,日本四名,欧美五名,保送及考选规则由教育部另定。
戊、待遇 留学经费由中央支给。
第四,在相当时期分设农工商业等专科学校及独立学院,或大学于蒙藏适宜地点。
在此等学校未设以前,所有应求高深学术的蒙藏学生,可由中央、北平两大学的蒙藏班与首都蒙藏学校收容,并可依照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分送内地大学或专科学校肄业。
第五,前条蒙藏学生在各专科学校或大学肄业的,中央应拨款补助。
第六,国立各大学应酌设蒙藏回文学系或讲座,中央、北京两大学在一年内必须设立。
第七,在一年内应由教育部和蒙藏委员会,会拟蒙藏教育学术考察团组织章程,公布施行。拟定此项章程时,应注意机会均等、每年次数及易于实行各要点。
第八,前条章程公布后,即由部会会同督促成立第一次蒙藏教育学术考察团,并由部会各派指导员数人前往内地教育实业发达各处考察。
第九,蒙藏教育学术考察团所需费用,由中央补助,其预算由教育部蒙藏委员会会同编造。
四 编印教育图书杂志报章办法
第一,根据三民主义,按照蒙藏情形编印蒙汉文和藏汉文合璧的各级学校教科图书,并兼有教科性质或补充性质的民众读物。办法大要如下:
甲、由教育部编审处聘请精通汉蒙文和汉藏文而又熟习蒙藏情形的人员,以内地中小学现用的教材为蓝本,积极编译蒙藏中等以下学校的课本和补充读物。
乙、由教育部奖励编译蒙藏文中小学应用的教材和民众读物,送部审定。
丙、教育部译印的和审定的中小学教材及民众读物,应设法鼓励书店印行。
第二,在最近期内,由蒙藏委员会办一规模较备的蒙古时报及西藏时报,蒙古时报应汉蒙文合刊,西藏时报应汉藏文合刊,三日或五日或一星期出版一次,一方登载国内外新闻及教育消息、科学常识等,一方并载蒙藏地方一切情况及文献歌谣。
第三,由教育部编辑月刊或季刊,也是汉蒙文或汉藏文合刊的。
第四,蒙藏私人或团体办理的报章杂志,如宗旨正大、成绩优良的,应由政府奖励或给津贴。
第五,教育部应编印蒙汉文及藏汉文合璧的标准字典、辞典。
五 实现社会教育办法
第一,责令蒙古各旗、西藏各宗及等于宗的地方,励行识字运动。
第二,蒙古各旗、西藏各宗及等于宗的地方,应尽先组织巡回讲演团。
第三,蒙古各旗、西藏各宗及等于宗的地方,应各尽先设立民众学校一所,以后再按照地方情形随时增设。
第四,蒙古各旗、西藏各宗及等于宗的地方,酌量经济能力,设立民众教育馆、图书馆、讲演所、阅报室、体育场等。
第五,蒙古各盟部及西藏重要各地酌量经济能力,设立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古物保存所、文献征集处等。
第六,调查蒙藏地方流行的戏剧、评书、歌曲等,并定改良办法。
上列各条中第一、第二及第三条,应在各地教育行政委员会成立后即积极推行;第一步应先成立旗宗巡回讲演团,第二步励行识字运动,民众学校以附设于旗宗各小学为原则。
六 经费预算
第一,小学经费及社会教育经费应由本地方负担,各就所得的荒价、地租、矿产、森林、盐池、碱田、草场、水利及其他一切税收项下支给,其不足之数由各该省政府补助。
第二,前条教育经费至少应占各旗宗收入的30%,应由教育行政委员会妥慎保管经理。
第三,职业学校、中学、师范以及蒙藏学校,专科以上学校,留学补助、学术考察团等经费应由中央支给。
第四,职业学校及初中每所开办费各约一万元,经常费每年约二万元。
第五,高级中学每所开办费约九万元,经常费每年约四万元。
第六,乡村师范每所开办费约四万元,经常费每年约二万元。
第七,蒙藏学校开办费约四万元,经常费每年约二万元。
第八,留学日本出国回国川资,每人每次二百元,欧美一千元,学费日本每人每月一百三十五元,欧美每人每月三百元。
第九,补助高中以上学校肄业生定额五百名,每名每年平均补助费三百元计每年十五万元,其蒙藏回名额的分配另行规定。
第十,学术考察团补助费每年约二万元。
第十一,编译奖金每年约一万元。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820-829页